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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八部门联合发文:严格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
国际金融报· 2026-02-06 23:02
监管政策核心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于2026年2月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再次明确境内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禁止性政策 [1][2] -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 [5] 监管禁止的具体业务活动 - 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5]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5]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5] 监管依据与风险认定 - 虚拟货币现阶段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5] - 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支持点对点交易,突破了物理上的“国境”概念,相关风险极易跨境传导 [5] -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 [5] 违规后果与法律责任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 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6]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搜狐财经· 2026-02-06 22:34
核心观点 - 中国八大部委联合发布通知,全面禁止并严厉打击境内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将其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构建了从属性认定、工作机制到风险处置的完整监管框架 [1][2][3] 虚拟货币业务定性 - 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不应且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点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 [1] - 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及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所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均属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 [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2] - 未经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2]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定性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2]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但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除外 [3]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3] 监管工作机制 - 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4] - 中国证监会牵头,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RWA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4] -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联合多部门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 [4] 对金融机构及服务机构的限制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范围 [5]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5] - 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5] 对互联网及市场经营主体的管理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5] -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稳定币”、“RWA”等字样或内容 [6] -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相关广告监管,及时查处违法广告 [6] 对挖矿活动及非法活动的打击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并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全面关停存量项目,严禁新增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矿机” [6] - 相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的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7] 对境内主体境外展业的监管 - 未经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8]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以境内权益为基础的RWA代币化业务(如外债形式、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等),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未经同意或备案不得开展 [8]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需依法稳慎,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9] - 为上述境外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需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9] 投资者责任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RWA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若违背公序良俗则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 [11]
虚拟货币新规明确:这些均禁止!
金融时报· 2026-02-06 22:16
政策核心 - 中国八部委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 [1] 业务活动禁令 - 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2] - 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境内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业务 [2] - 未经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2] - 未经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2] 金融机构限制 - 金融机构(含非银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 [2] - 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范围 [2] - 金融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其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2]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2] 互联网企业限制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2] 挖矿活动禁令 - 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 [2]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2]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监管 - 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或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严格监管 [2] - 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RWA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监管 [2]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RWA代币化业务 [2]
8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搜狐财经· 2026-02-06 22:04
文章核心观点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新《通知》,旨在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明确禁止一系列相关业务活动,并对原有监管政策进行了强化和补充,以维护经济金融秩序[1] 监管政策演变与核心禁令 - 新《通知》是对2021年央行等十部门发布的237号文的进一步修订和补充[1]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3]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3]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界定 - 禁止活动包括:境内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3] - 上述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3]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3] 稳定币与人民币挂钩新规 - 首次明确规定: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2][3]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监管 - 首次明确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概念与内涵,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4] - 在境内开展RWA业务以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均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4] - 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4]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4]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管控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5] - 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5]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5] 执法与风险防范态势 - 去年以来,虚拟货币、RWA相关市场炒作风气抬头,一些不法分子借机开展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活动,或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违法犯罪所得[6] - 相关部门将加强跨部门协作与央地协同,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的监管要求[7] - 对虚拟货币、RWA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7]
八部门明确稳定币、RWA等相关业务监管红线,重申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
新浪财经· 2026-02-06 22:01
政策核心立场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重申并强化对虚拟货币及相关活动的全面禁止与严格监管立场 [1][8] - 政策延续并明确了境内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一贯的禁止性立场 [2][9] 虚拟货币定性及业务禁令 - 明确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9] - 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及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业务,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 [2][9]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2][10]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产品,若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 [2][10] 稳定币监管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3][11] - 政策指出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 [3][11]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监管 - 明确禁止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业务除外 [4][1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4][12] -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未经同意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4][12]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以境内权益为基础的RWA业务,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按“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严格监管 [5][13]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服务需依法稳慎,并纳入境内机构的合规风控体系 [5][13] - 为相关境外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机构需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并向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5][13] 金融机构与相关服务机构禁令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范围 [6][15]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6][15] - 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服务 [6][15] 互联网与科技平台责任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7][16] - 互联网企业发现违法违规线索需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7][16] - 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将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相关业务的网站、应用程序及公众账号 [7][16] 持续整治与法律责任 - 政策强调将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并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及违法犯罪活动 [6][14][15]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提供服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16] - 对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仍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7][16]
央行等八部门发文!升级虚拟货币监管政策
证券时报· 2026-02-06 21:38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全面延续并升级了针对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的禁止性监管政策,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首次对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作出明确监管规定 [1][5] 《通知》主要内容总结 - 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禁止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提供相关服务,未经批准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2] - 首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2]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及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除外 [2]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2] -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相关字样或内容 [2] - 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全面关停存量项目、严禁新增项目、严禁境内销售“矿机” [2] - 对协助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相关服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3]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产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的将依法查处 [3] 政策完善与监管框架 - 本次《通知》是对2021年相关文件的延续和升级,从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要求、从严监管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等方面作出明确 [5] - 进一步完善虚拟货币监管要求,重申禁止性政策,并强调未经批准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以防范风险跨境传导 [6] - 健全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监管框架,明确在境内开展相关业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并强化对境内主体出境开展相关业务的严格监管 [7] - 进一步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省级政府负总责,持续推进整治工作 [7] - 持续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跨部门风险监测与数据共享,依法严厉打击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8] 监管背景与市场环境 - 中国境内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长期保持禁止性政策,立场一以贯之,2013年、2017年、2021年及2025年均有相关文件或风险提示出台 [9] - 国际金融组织对稳定币发展普遍持审慎态度,国际清算银行在2025年6月报告中指出稳定币在成为货币体系支柱的关键测试中仍未达标 [10] - 受多重因素影响,2026年开年以来比特币市场行情持续走弱,进入2月后价格已跌破7万美元关口,较2025年10月的历史高位水平接近腰斩 [10]
虚拟货币再迎监管新规!发布之日起生效
金融时报· 2026-02-06 21:34
监管政策发布 - 2025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是对2021年“237号文”的延续和完善 [1] - 新规旨在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1] 政策核心内容 - 明确虚拟货币、RWA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2][6] - 健全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机制,并明确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的相关要求 [2] - 对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在境外开展虚拟货币、RWA业务实施从严监管 [3] - 强调组织领导、宣传教育等强化组织实施措施,并明确法律责任 [4][5] 具体禁止与从严监管领域 - 严格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境内一系列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包括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及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这些活动涉嫌非法代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 [6] - 明确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6]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8] - 重申境内对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禁止性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严格管控,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活动整治工作负总责 [10] 监管背景与近期动态 - 202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指出,稳定币作为金融活动,现阶段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基本要求,放大了全球金融监管漏洞,并可能冲击货币主权 [7] - 2025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中央网信办等十三部门召开会议,重申坚决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整顿虚拟货币乱象,并强调稳定币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8] - 2025年12月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七协会发布风险提示,明确虚拟货币、RWA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8] 工作机制与打击重点 - 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多个部委健全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 [9] - 严厉打击借稳定币、空气币、RWA代币、“挖矿”等幌子开展的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非法活动,以及使用虚拟货币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9]
虚拟货币,监管再升级
财联社· 2026-02-06 21:30
政策核心立场重申与定性 - 重申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 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1] - 明确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及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业务 一律严格禁止 坚决依法取缔 [3] - 重申境内对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禁止性政策 [1] 监管范围扩展与完善 - 相较于2021年的“237号文” 此次《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对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监管政策 [1][3] - 明确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 并将其纳入监管 [4] - 强调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3] - 强调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4] 跨境活动与主权风险防范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1][4]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4] - 指出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支持点对点交易 突破了物理上的“国境”概念 相关风险极易跨境传导 [4] - 指出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 事关货币主权 [4] 对金融机构与服务机构的监管要求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 [6] - 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 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范围 [6] - 金融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其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6]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及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7] - 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及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7] 市场经营与宣传行为规范 -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 [5][7] -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 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7] 风险背景与监管目标 - 近期受多种因素影响 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 风险防控面临新形势、新挑战 [1] - 去年以来 虚拟货币、RWA相关市场炒作风气抬头 一些不法分子借机浑水摸鱼 打着虚拟货币、RWA、“挖矿”等幌子开展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非法活动 或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违法犯罪所得 [6] - 虚拟货币现阶段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 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3] - 政策目标在于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 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 - 相关部门将对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持续严厉打击的态势 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5] - 强调要加强跨部门协作 强化央地协同 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对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 [6]
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北京商报· 2026-02-06 21:29
政策发布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1] 虚拟货币法律定性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不具有法偿性 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1] - 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 [1] 业务活动定性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1] - 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业务活动一律严格禁止 坚决依法取缔 [1] - 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1] 服务提供方限制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1] 稳定币监管 -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 [1]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1]
深夜发文!央行等八部门,升级虚拟货币监管政策!
券商中国· 2026-02-06 21:26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八部门联合发布新规,全面延续并升级对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的禁止性监管政策,明确将虚拟货币、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及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部署了更严格的整治与打击措施 [1][2][3][4] 《通知》主要内容总结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被明确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境外单位不得向境内非法提供服务,境内主体未经批准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2] - 首次明确禁止任何境内外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2]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服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除非经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 [2] - 互联网企业被禁止为虚拟货币及RWA代币化业务提供网络场所、营销宣传等各类服务 [2] - 企业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稳定币”、“RWA”等相关字样或内容 [2] - 持续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关停存量、严禁新增,并禁止“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矿机” [2] - 为境外非法提供虚拟货币/RWA服务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被追责,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 - 投资虚拟货币/RWA相关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的将依法查处 [3] 政策完善与监管框架 - 新规是对2021年相关政策的延续和升级,从四方面完善了政策安排 [4][5] - 一是完善虚拟货币监管,重申禁止性政策,并特别强调未经批准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或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以防风险跨境传导 [5] - 二是健全RWA代币化业务监管,明确其概念与内涵,境内开展相关业务属非法,并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特定形式的RWA业务实施严格监管 [6] - 三是进一步整治虚拟货币“挖矿”,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各省级政府负责,持续推进整治工作 [6] - 四是持续打击相关违法犯罪,强化跨部门风险监测与协同,依法打击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等与虚拟货币/RWA相关的犯罪活动 [7] 监管立场背景与市场环境 - 中国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禁止性政策立场长期一以贯之,自2013年起多次发文清理整顿 [8] - 2025年因交易炒作风气再起,多地金融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已发布风险提示 [8] - 国际金融管理部门对稳定币普遍持审慎态度,国际清算银行(BIS)在2025年6月报告中指出其未达到成为货币体系支柱的关键要求 [9] - 央行行长表示将继续打击境内虚拟货币经营炒作,并密切跟踪境外稳定币发展 [10] - 受多重因素影响,2026年开年以来比特币市场行情持续走弱,2月价格已跌破7万美元关口,较2025年10月历史高位接近腰斩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