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盾量子(688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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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盾量子: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2024-08-21 18:5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GUOYUAN SECURITIES CO.,LTD.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二〇二四年八月 声 明 关于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本保荐机构")接受科 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盾量子"、"发行人"或"公司") 委托,担任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 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
国盾量子: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4-08-21 18:54
国盾量子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致: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中国合肥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7-3-1 | 二、关于《问询函》问题 | 5 的核查意见 18 | | --- | --- | | 一、关于《问询函》问题 | 1 的核查意见 5 | 国盾量子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天律意[2024]第 01333-2 号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盾量子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 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国盾量子本次发行 工作。 本所律师已就国盾量子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
国盾量子: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2024-08-21 18:54
证券代码:688027 证券简称:国盾量子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市高新区华佗巷 777 号科大国盾量子科技园)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二〇二四年八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 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 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 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 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1-1 重大事项提示 ...
国盾量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2024-08-12 18:0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之 202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财务顾问 二〇二四年八月 声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本财务顾问")接受 委托,担任中电信量子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信量子集团"、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盾量子"、"上市公司"、"公司")的财务顾问,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上市公司并购重 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持续督导期从国盾量子公 告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止(即从 2024 年 3 月 19 日至相关股权完 成过户后的 12 个月止)。 2024 年 7 月 30 日,国盾量子披露了 2024 年半年度报告。结合上述 2024 年 半年度报告及日常沟通,国泰君安出具了 2024 年半年度(从 2024 年 3 月 19 日 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意见(以下简称 "本意见")。本意见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等由收购 ...
国盾量子:关于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回复及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2024-08-01 19:54
证券代码:688027 证券简称:国盾量子 公告编号:2024-08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2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4]70 号)(以下简 称"《问询函》")。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收到《问询函》后,公司会同各证券服务机构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进行 了逐一落实与核查,按照要求对《问询函》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回复,同时对相 关申请文件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豁免版)》,公司将按照要求及时将回复材 料报送上交所。 2024 年 8 月 2 日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和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公司 会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募集 ...
国盾量子: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2024-08-01 19:3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GUOYUAN SECURITIES CO.,LTD.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二〇二四年八月 声 明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本保荐机构")接受科 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盾量子"、"发行人"或"公司") 委托,担任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 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
国盾量子: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豁免版)
2024-08-01 19:30
『京s | 容 诚 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容诚专字[2024]230Z1948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 北京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容诚专字[2023]230Z1948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4年6月22日出具的《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4)70 号)(以下简 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 "年审会计师")为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盾量子"、"公 司")申报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认 真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募集说明书具有相同含义。 本回复报告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 字体 | 含义 | | --- | --- | | 黑体(不加粗) |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 宋体 |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 ...
国盾量子: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4-08-01 19:30
国盾量子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中国合肥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7-3-1 | 第一部分 | 关于《问询函》相关问询事项的核查 5 | | --- | --- | | | 一、关于《问询函》问题 的核查意见 5 1 | | | 二、关于《问询函》问题 5 的核查意见 17 | | 第二部分 | 关于发行人有关事项变化情况 20 | | |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 | | |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20 | | | 三、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1 | | | 四、发行人的业务 21 | | |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2 | | |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4 | | |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9 | | |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1 | | | 九、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4 | ...
国盾量子: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豁免版)
2024-08-01 19:30
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二四年八月 7-1-1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4 年 6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4〕70 号) (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盾量子"、"发行人"、"公司")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容诚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本着勤勉尽 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 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募集说明书具有相同含义。 本回复报告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 字体 | 含义 | | --- | --- | | 黑体(不加粗) |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 宋体 |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 楷体(加粗) | 对募集说明书等相关申请文件的修改、补充 | 在本回复报告中 ...
国盾量子: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2024-08-01 19:30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GUOYUAN SECURITIES CO.,LTD.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上市保荐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 声 明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科大 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盾量子"、"发行人"或"公司") 的委托,担任国盾量子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 律规范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上市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3-2-1 一、发行人概况 法定代表人: 应勇 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