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榨菜(00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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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榨菜(002507)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2025-11-11 17:01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合理性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和《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战略委 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 景; 0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 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 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条 委员会是集团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 关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 ...
涪陵榨菜(002507) -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11 17:01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 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规划 和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主体的控股子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办公室须及时在会议结束后当日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 以上(不含 50%),或未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 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委派至各控 股子公司的董事、 ...
涪陵榨菜(002507)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11 17:0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建立健全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监管指引》")、《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以及《重庆市涪陵榨菜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庆市涪陵榨 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 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 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及接受或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 ...
涪陵榨菜(002507)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1)
2025-11-11 17:01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 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一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1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
涪陵榨菜(002507) -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2025年11月)(1)
2025-11-11 17:01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 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已经或可能会对 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需 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 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全资、控股子 公司遭遇突发事件时的处理。 第二章 突发事件范围 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 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类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 影响; 1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就公司治理和发展方向存在 重大争议,或出现明显分歧; 3.公司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
涪陵榨菜(00250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11 17:01
第 1页 共 7页 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 守《监管指引》第三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 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
涪陵榨菜(002507)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2025-11-11 17:01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经 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范 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 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 ...
涪陵榨菜(002507) -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11 17:01
内幕信息界定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等情况属内幕信息[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5]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5] -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内幕信息[5] - 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属内幕信息[6] 报备与披露 -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知情人档案[9] - 披露重大事项时向深交所报备相关知情人档案[10] - 重大事项分阶段披露并制作进程备忘录[11] 保密与登记 - 对外报送含未公开信息报表时要求外部人员签保密协议[13] - 相关负责人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14] - 董事会办公室每季度核实知情人情况及变更[13] 资料保存与检查 -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资料保存至少十年[14] - 董事会秘书每年检查知情人交易情况[13] - 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自查交易情况[19] 问题处理与责任 - 发现问题核实处理后2个工作日报送监管部门[19] - 大股东等不得滥用权利要求提供内幕信息[17] - 筹划重大事项启动前做好保密预案并签协议[17] - 提供未公开信息前确认对方签保密协议[18] - 违反制度的知情人将被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18] 制度生效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1]
涪陵榨菜(002507)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5-11-11 17:00
证券代码:002507 证券简称:涪陵榨菜 公告编号:2025-062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离任监事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与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公 司对肖大波先生、陈通先生、张婉华女士对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 根据规定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修订具体内容请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章程》(2025 年 11 月)及《<公司章程> 修订条文对照表》。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 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修订")。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监事会取消情 ...
涪陵榨菜(002507) - 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2025年11月)
2025-11-11 17:00
股份相关 - 面额股每股面值1元[5] - 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11500万股[6] - 已发行股份数为115391.9028万股,全部为普通股[6] 股份交易限制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类别股份总数25%[8] - 董事、高管所持股份上市交易起1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8] -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上市交易起1年内不得转让[8] - 控股股东、实控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上市起36个月内不转让等[8] 股份收购规定 - 收购本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10%,应3年内转让或注销[8] - 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按不同情形规定注销或转让时间[7] 股东权利义务 - 股东有权获股利分配、参加表决等,承担守法、缴款等义务[10][12] - 特定股东可查阅会计账簿等,公司拒绝应书面答复,股东可起诉[10][11] 股东会相关 - 股东会是权力机构,有选举董事、审议财务等职权[14][15] - 年度股东会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17] - 特定情形需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7]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制定投资计划等[34] - 年度定期会议次数由至少4次修订为至少2次[35] - 临时会议通知时限由5日前修订为3日前[36] 委员会相关 - 审计委员会成员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39]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40] 人员任职规定 - 多种情形人员不能担任董事[30] - 自受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3年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43] 财务与分配 - 分配税后利润应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45] - 股利(或股份)派发须在方案决议后2个月内完成[46] 信息披露与报告 - 会计年度结束起4个月内向相关机构提交报告[44] -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在相应时间内[45] 公司变更与清算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应通知债权人并公告[47][48]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应15日内成立清算组[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