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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隆(300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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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隆(300596) -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4月修订)
2025-04-21 21:45
独立董事会议规则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5] - 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紧急情况可豁免[5] - 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过半数同意[12] 会议相关保存与通知 - 决议和记录保存不少于10年[12] - 书面通知含六项内容[6][10] 职权与意见要求 - 行使特别职权需会议审议且过半数同意[8] - 关联交易等经审议同意方可提交董事会[11] - 发表独立意见应明确清晰含五项内容[12] 制度生效与解释 - 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6]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16]
利安隆(300596) -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4月修订)
2025-04-21 21:45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及《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具备人事管理方面的 知识和经验; (二)诚信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 ...
利安隆(300596) -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4月修订)
2025-04-21 21:4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使公司的规 范运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的选任、职权、任期等事宜,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未作出规定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职责、职权 第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赋予公司其他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外,还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
利安隆(300596) -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4月修订)
2025-04-21 21:45
募集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项账户,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募投项目个数[4]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4] -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存储由投融资部办理[4] 募集资金使用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7] - 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7]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9]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30%[9]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等并公告[11]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等并履行披露义务[8]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2]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元或低于承诺投资额1%可豁免特定程序[15]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超计划资金3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5] 监督与披露 - 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17] - 董事会需对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17]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募集资金情况[18] - 公司面临产品重大风险时需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风控措施[12] - 公司应按规定就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 违规处理与办法生效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损失,相关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8] -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20]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0]
利安隆(300596) -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04-21 21:45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 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天津利 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 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规范 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 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 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 行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 ...
利安隆(300596) -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4月修订)
2025-04-21 21:45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 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利安隆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 度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在股东会审议批准 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 ...
利安隆(300596) -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4月修订)
2025-04-21 21:45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含义根据《公司章程》确定。下列主体的 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确定为重大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重大信息披露前,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条 上述重大信息应当按照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安排及时披露,在未披露前,不得提前泄漏。 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
利安隆(300596) -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04-21 21:45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治理,加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 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和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 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 (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 ...
利安隆(300596) -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4月修订)
2025-04-21 21:45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 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 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违反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直接或 变相占用公司资金逾期不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 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
利安隆(300596) - 公司章程
2025-04-21 21:45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4 月修订) 1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利安隆(天津)化工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现持 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1167522185471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00 万股,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 | | 第一章 | 总则 | 3 | | --- | --- | --- | | 第二章 |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 | 第三章 | 股份 | 4 | |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 |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 |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 | 第四章 | 股东和股东会 | 8 | | 第一节 股东 | | 8 | | |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2 | | |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 18 | | |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