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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问答】企业经营涉税业务相关问答快来了解!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29 08:56
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 - 新办纳税人开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业务”登录后,在【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新办纳税人开业】菜单下办理,系统将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注册信息自动完成信息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分配及税费种认定 [5] - 本市分支机构办理税务注销需自行登录其电子税务局账户,在【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路径下操作,办理前需确保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信息完整 [6] - 变更财务负责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菜单下,点击“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进入办理页面并按提示操作 [8] - 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前,纳税人需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并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且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 [10] 发票数据查询 - 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发票领用及开票数据,路径为【我要办税】-【发票查询统计】-【开票数据统计及发票领用查询】,需录入发票来源、票种、起止时间等条件 [14][15] - 电子发票仅统计正数发票份数和负数发票份数,纸质发票则统计全部数据,统计时根据操作人员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发票所属期进行关联 [15] - 查询多个月份时,“发票期初库存份数”显示起始月份数量,“发票期末库存份数”显示结束月份数量,查询结果可导出为txt或excel格式文件 [15]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个税政策 - 个人取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18] - 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18] - 举例: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7万元,免征额为21万元,若补偿收入为18万元则无需纳税 [18][19];若补偿收入为22万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1万元,按3%税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300元 [19]
一问一答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29 08:56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核心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 - 判定标准统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一致,需同时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5] - 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仅就来源于中国所得负有中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享受与执行 - 享受方式便捷: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信息系统将智能预填优惠项目并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5] - 劳务派遣人员计算规则:判断劳务派遣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时,其派出人员不计入该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以避免与用工企业重复计算 [7] - 申报表优化:根据2025年第1号公告,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填报的A107040表已取消 [10] - 备查资料要求:企业需留存备查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以及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5][9] 商业银行收费行为监管新规 - 监管目的:为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印发了《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 [15] - 指南结构:该《执法指南》共34条,明确了上位法依据、适用范围、执法主体、合规性要求、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及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等 [16][17][18] - 新增违规收费认定:明确了几类新增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认定标准,包括违规收取银团贷款费用、贷款承诺费、网银费用以及依托于总行的AI服务、大数据查询等顾问服务费用 [19][20][21][24] 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收费减免要求 - 严格落实减免:商业银行应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通过系统机控、企业声明、第三方数据等方式核对企业划型,确保对小微企业收费“应免尽免” [27] - 优惠到期告知义务:对于需要客户申请的优惠措施,应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对于优惠到期后恢复原收费标准的业务,应在到期前采用公告等方式告知客户 [25][26] - 异议处理:对未予减免的收费,若客户或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异议,商业银行应出具不予减免收费的佐证材料 [27] 商业银行违规收费的处罚情节 - 从轻或减轻处罚因素:包括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材料、主动退还违规收费等 [28] - 从重处罚因素:包括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伪造、涂改或转移销毁证据等 [28]
“个人”印花税知识集锦来啦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29 08:56
印花税优惠政策 - 个人出租和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 - 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3] - 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各类经营主体 [3] - 个人转让非上市(挂牌)公司股权需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3] 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修订 - 执法指南共34条,明确上位法依据、适用范围和执法主体 [10][11] - 列明商业银行收费行为合规性要求,包括禁止只收费不服务、强制收费和转嫁成本等违法违规行为 [11][12] - 明确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如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伪造证据或拒不整改可从重 [14][25][26] 商业银行收费违法违规行为认定 - 违规收取银团贷款费用:同一银行分支机构组成内部联贷不符合银团贷款特征但收取相关费用 [17] - 违规收取贷款承诺费:对已发放信贷资金未实际产生成本而收取承诺费 [17] - 违规收取网银费用:对企业未有需求而提供网银服务并收费 [18][19] - 违规收取顾问服务费:对企业未有需求而开通AI服务、大数据查询等顾问服务账号并收费 [20] 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措施 - 商业银行需在优惠措施到期前提前告知客户,确保收费"应免尽免" [22][23] - 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核对企业划型,通过系统机控等方式落实减免政策 [23] - 客户提出异议时,商业银行需出具不予减免收费的佐证材料 [24]
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及解读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28 21:29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旨在规范企业破产环节的税费征管工作 优化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办理 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并贯彻落实健全企业破产机制的部署要求 [1][9] - 《公告》通过精准分类税费债权、明确新生税费清偿顺位、优化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等措施 解决了破产程序中的历史争议和操作障碍 为企业减负、市场资源重组以及经营主体的有序出清提供了清晰的制度保障和操作路径 [2][3] 政策背景与目标 - 政策出台背景是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多 破产案件税收征管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各方迫切希望出台制度统一规范以提高执法的确定性和统一性 [1][9] - 《公告》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健全企业破产机制”、“完善市场退出制度”精神的重要措施 旨在助力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9] 税费债权的申报与分类 - 税务机关需申报的债权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以及税务机关征收且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3][10] - 税费债权申报进行精准分类:税款与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普通破产债权申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 [1][11] - 税费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对于受理前已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缴费义务视为到期 企业应依法办理申报 [4][12][13] 破产程序中的涉税事务办理 - 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应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破产程序期间的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 办理时可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公章 [5] - 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 需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材料 经办人经信息采集和验证后可在电子税务局等平台查询办理债务人涉税事项 [5] - 破产企业需要解除非正常状态的 应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立即解除非正常状态 并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 [5][15] 新生税费的处理与清偿顺位 - 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明确为破产费用 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明确为共益债务 均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举破解了“新生税费执行分歧”的资金困境 [2][6][16] - 在破产程序中 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 经管理人申请 税务机关可按全电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 [6] 信用修复与企业退出便利化 - 在重整、和解程序中 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 依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仍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特别纳税调整利息 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信用评价 也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 [2][7][17] -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 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 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按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打通了经营主体“退出最后一公里” [2][8] 跨部门协作与制度保障 - 《公告》明确税务机关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 应依法解除对企业财产的保全措施和中止强制执行措施 这保障了破产财产分配的公平性并解决了“多头跑”问题 [3][4] - 此次两部门联合发文体现了“一盘棋”思维 从保全措施同步解除到注销流程协同简化 这种跨部门协作机制从制度层面消除了企业退出的“隐性梗阻” [3]
本月,国产小客车新车上牌有新变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28 17:40
车辆购置税政策 - 应税行为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4] - 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应纳税额按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4]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购置应税车辆当日,需在60日内申报缴纳,具体时间以车辆相关凭证注明时间为准 [4][4] - 购置新能源汽车可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优惠政策 [7] 企业所得税处理 - 股权转让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计算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可能分配的金额 [19][21] - 买一赠一等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22] -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暂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底前未取得资格需补缴相应期间税款 [27] -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9] 增值税发票管理 - 消费者个人需要发票时,商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12][14] - 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开具发票的支出,可以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25]
【政策】关于认定上海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84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沪税发〔2025〕64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28 17:09
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2025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和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知认定第三批84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1] - 同期发布第四批通知认定104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6] - 两批名单涵盖教育发展基金会、行业协会、社区公益基金会、科技创新研究中心等多种类型非营利组织[3][7] 非营利组织类型分布 - 教育类组织包括上海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体育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3][7] - 行业协会类组织包括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上海市区块链技术协会、上海市支付清算协会等[3][7] - 社区公益类组织包括上海市杨浦区长白新村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上海市长宁区新泾社区基金会等[3][7] - 科技创新类组织包括上海市星力泰克科技创新研究中心、上海工业数字化研究院、上海科创金融研究院等[3][7] 免税资格有效期 - 多数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为5年从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3][7] - 部分组织资格起始时间各异包括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1日、2025年3月1日等[3][7] - 少数组织资格有效期较短如上海宋庆龄早期儿童研究中心从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3] 税务征管分局分布 - 涉及杨浦区税务局、徐汇区税务局、浦东新区税务局、静安区税务局等全市多个区域税务分局[3][7] - 杨浦区税务局管辖组织数量较多包括上海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多个机构[3] - 长宁区税务局、黄浦区税务局、闵行区税务局等也管辖大量非营利组织[3][7]
劳动合同分几种?签订须知来了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28 16:55
劳动合同类型 -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2]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3]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4]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6]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条件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 -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6] -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符合法定情形续订时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6]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6]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信息、劳动合同期限等九项法定条款[8][9] - 除必备条款外还可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8] 常见劳动合同陷阱 - 霸王合同设置公司可随意解雇员工或免除公司责任条款可能严重损害员工权益[10] - 抵押合同要求员工同意将身份证件或个人财产作为抵押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设置此类条款[12][15] - 竞业限制合同限制员工离职后加入竞争对手或经营同类业务可能严重影响职业自由[17][20] - 阴阳合同在正式劳动合同和口头约定间存在矛盾或差异需确保正式合同与口头协议一致[21][23] - 空白合同在重要条款处留白可能导致员工面临不确定性和利益受损风险[24][27] 劳动合同签订要求 -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论是否约定试用期[29][30] -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者手中没有文本可能增加维权难度[35][37]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优化 - 纳税人在预缴环节即可自主选择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也可在汇缴环节选择享受优惠[47] - 生产销售型出口企业需将出口货物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同时补充申报收入具体情况[47] - 代理出口业务企业需将出口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并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47][48] - 预缴纳税申报表增加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等附报事项项目需准确填报相关情况[52] - 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供出口业务企业填报[57] - 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供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填报[57] - 调整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将汇缴环节分摊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58] - 新版预缴纳税申报表自2025年起施行按月预缴企业从2025年9月份开始使用按季预缴企业从第三季度开始使用[59]
研发样品对外销售其材料费用,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28 15:29
研发费用与样品处理 - 用于销售的研发样品材料费用可计入研发费用或产品成本但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5] - 未清晰归集用于销售的研发样品材料可能导致补税 滞纳金和影响公司纳税信用评级 [5] 股权转让所得税处理 - 股权转让收入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11] - 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股权可能分配的金额 [12] 组合销售企业所得税处理 - 买一赠一等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14]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 取得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规定开具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15] - 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属于居民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不得在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8]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 -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暂按15%税率预缴年底前未取得资格需补缴相应期间税款 [19] 居民企业认定标准 -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 [20]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申报个人所得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28 09:29
个人兼职与退休人员再任职个税处理 - 个人兼职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 - 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 - "退休人员再任职"需同时符合条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存在长期雇用关系 [2] 住房租赁与小微企业税收政策 - 个人出租住房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规模纳税人等减半征收多项税费包括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9] - 自然人可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10] 房产税计税依据中的地价处理 - 计征房产税时房产原值应包含地价包括土地使用权价款和开发成本 [12] - 宗地容积率低于0.5时按房产建筑面积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计入房产原值 [12][13] - 容积率计算公式为地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除以土地面积 [13] 分公司享受税收优惠资格 - 分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判断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16] - 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6]
云图说税丨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一至五)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28 09:29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系统梳理了7个方面138项税费优惠政策,为乡村振兴提供全方位税收支持[4][21][35] - 税费优惠政策对于补齐乡村发展短板、激发乡村内生动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4][21][35] - 本期重点介绍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中促进农业生产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4][21][35] 增值税优惠政策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4] - 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5] - 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8] - 饲料生产企业销售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13] - 生产销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16] -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18] - 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22] - 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26] - 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9%或10%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30] -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涵盖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等行业[37]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纳税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40] - 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包括蔬菜谷物种植、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牲畜饲养等8类[40] -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包括花卉茶类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42]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44] 其他税种优惠政策 - 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包括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等服务[49] -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53] - 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可定期减免车船税[54] - 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直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8] - 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61] - 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