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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科防务(00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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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科防务(00241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23:13
董事与高管辞任 - 董事辞任报告自公司收到日生效,高管自董事会收到日生效[4] - 董事任期届满未改选需继续履职[4] - 董事辞任公司需六十日内完成补选[6] 离职相关规定 - 任期届满未获连任自换届会议决议通过日自动离职[7] - 正式离任或离职五日内办妥移交手续[8] -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及新增公司股份[10] - 任期届满前离职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25%[10] 义务相关 - 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三年有效[10] -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遵守竞业禁止义务[12]
雷科防务(002413)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29 23:13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 - 特定情形下,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 临时股东会召集规则 - 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 - 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不同意或未反馈可自行召集[6] - 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不同意或未反馈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7] 临时提案规则 - 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1] 通知与披露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2] - 股东会通知拟讨论董事选举,应披露候选人详细资料[13] 股权登记与会议时间 - 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间隔2 - 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定后不得变更[16] 会议延期与取消 - 发出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否则提前2日公告说明原因[16] 投票规则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间有明确规定[18] - 公司相关方可公开征集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22] - 特定公司选举董事应采取累积投票制[22] - 董事会、3%以上股份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23] - 累积投票制下,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采用该制度[22] - 累积投票制中,每一股份表决权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22]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25] - 未填、错填表决票视为弃权[25]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公告出席情况等信息[26]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特别提示[26] 决议通过条件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7] - 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7] - 一年内重大资产交易或担保超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28] - 分拆子公司上市等提案有额外通过条件[29] 会议记录与实施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10年[30] - 派现等提案通过,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31]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60日内请求撤销违规决议(轻微瑕疵除外)[31]
雷科防务(002413) - 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23:13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 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恪尽职守,勤勉尽责,遵守证券法律 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 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实现规范运作和 ...
雷科防务(002413)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23:13
股份锁定 - 上市满一年公司董高年内新增无限售股按75%自动锁定[7] -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高新增股份按100%自动锁定[7] 股份转让 - 每年首个交易日按25%算董高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8] - 董高任职期每年转让股票数不超所持总数25%,不超1000股可全转[10] - 公司上市一年内董高所持股份不得转让[9] - 董高离职半年内所持股份不得转让[9] 信息申报 - 新任董高在通过任职事项后两日内申报个人及亲属信息[6] - 现任董高信息变化或离任后两日内申报个人及亲属信息[6][7] 减持披露 - 董高减持应提前15个交易日报告披露计划,披露区间不超6个月[13] - 董高违规6个月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董事会收回披露[14] - 董高在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等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15] - 董高买卖公司股份及衍生品应2日内申报披露[16] - 董高和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遵守规定及时披露[17] 权益变动披露 - 公司股本增加致股东权益比例触及5%及整数倍或5%以上股东触及1%整数倍披露变动[17] - 公司可转债转股致股本增加,每季度结束后2日内披露公告[19] - 公司回购股份注销致股东权益变动,注销实施公告时披露[19] 违规处理 - 董高未申报披露股份变动,董事会发函提示责令补充[21] - 相关主体违规买卖股份,收益归公司,严重追究法律责任[21]
雷科防务(002413)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23:13
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于2025年10月2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1]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报告义务人特定情形下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12] - 交易标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千万元需报告[12]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百万元需报告[12]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千万元需报告[12]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百万元需报告[12]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千万元需报告[13]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报告[14]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报告[14] -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18] - 重大诉讼仲裁涉案金额需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18] - 公司业绩变化幅度达50%以上需关注[19] -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总资产30%属重大风险[21]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等情况变化需报告[23][2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报告[23][24] - 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后1日内交书面文件给董事会秘书[26] - 董事会秘书收到重大信息后及时向董事长汇报[26] 重大信息保密制度 - 重大信息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保密义务[30] - 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开披露[30] -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重大信息后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制度约束[31] -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妥善保管载有重大信息的资料[32] - 从事可能常接触重大信息的部门及人员应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专用设备[32] - 工作人员印制文件资料应按批示数量印制,损坏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32] - 定期报告公告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公司财务报表及数据[32] 其他规定 -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34] - 公司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34] - 公司及子公司未遵守制度,将追究报告义务人责任并给予处分[34]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3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7]
雷科防务(002413)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9 23:13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
雷科防务(002413) - 回购股份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23: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为 进一步规范回购股份行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的,适用本制度: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除上述情形之外,公司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管理制度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条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有利于公司 ...
雷科防务(002413) - 筹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23:13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业务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向银 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或者向外部主体发行股票、债券等各种形式或公司与控股子公 司内部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 筹资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合理权衡降低成本的 原则、围绕公司战略与发展主营业务的原则、适度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办 理;与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和财务部分别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办理。证券事务部、财务部为公司筹资的主要责任部门,其 他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全面配合。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筹 资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融资业务行为,防范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
雷科防务(002413)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23:13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 ...
雷科防务(002413)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9 23:13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的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