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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道口两会之声丨信息披露制度、耐心资本、民营经济、企业出海、算力布局、智能体、生育健康、童食健康
清华金融评论· 2026-03-06 10:16
构建高效透明信息披露体系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连接企业与投资者的桥梁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制度 [4] - 监管部门需推动上市公司构建合规、透明、高效的信息披露体系,强化关键信息可读性并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6] - 上市公司需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将合规管理、财务控制、运营监督等内控机制嵌入决策全流程 [6] - 需关注部分企业通过“内卷式”竞争获取市场地位却遏制整体创新活力的问题,需政策引导企业将资源投入重要领域以形成差异化优势 [6] 打造耐心资本和公司治理 - 耐心资本是支持科技创新、突破“卡脖子”技术和培育未来产业新动能的重要力量 [7] - 建议形成长期考核机制,参考社保和主权基金管理办法拉长考核周期并优化容错机制,以培育壮大耐心资本 [9] - 建议加强国家级基金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科学设立运营政府产业发展基金,推动政府、市场、社会资本协同合作 [9] - 建议提升企业现代公司治理水平,拓宽耐心资本多元化退出渠道,打造企业和耐心资本发展的良性循环 [9] 破解民营企业融资困境 - 尽管中央多次强调破除融资障碍,但政策落地仍存在“最后一公里”梗阻,金融机构对民企“惜贷”“惧贷”现象依然突出 [12] - 建议从制度层面构建“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推动职能部门与金融机构协同发力,持续优化金融生态 [12] 健全不孕不育治疗保障体系 - 中国育龄夫妇不孕不育率已升至约18%,接近发达国家水平,女性在生殖健康领域面临双重结构性问题 [15] - 建议在诊疗端构建女性健康筛查与素养提升长效机制 [15] - 建议在费用端搭建不孕不育治疗多元支持体系 [15] - 建议在制度端强化社会协同与生育友好型环境建设 [15] 优化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 人工智能已从“大模型能力竞争”迈向“智能体规模应用阶段”,提出“电力—算力—智力—人力—安全力—生产力”的“六力模型” [16] - 建议国家出台推理算力布局指导政策,依据场景密度、算力缺口、能源保障能力,建立“全国统筹 + 区域细化”的推理算力布局体系,在重点产业集聚区域建设低时延、高密度推理算力集群 [18] - 建议加速智能体产业应用,实施技术与人才“双线赋能”战略 [18] - 建议推动安全智能体的场景化应用,支持安全技术生态化创新 [18] 推动儿童食品健康与标准化 - 当前中国6至17岁青少年超重肥胖率达19.7%,营养不良与营养过剩并存,慢性病呈现低龄化趋势 [21] - 建议建立3至18岁分龄健康膳食标准,推动儿童食品标准化和标签清晰化 [21] - 建议在基础教育中系统设置食育课程,将食品安全、营养均衡、饮食文化等内容纳入教学计划 [21] - 建议强化校园餐营养监管,推广配备专职营养师,优化膳食结构,防止“高油高糖”食品进入校园 [21] 完善企业出海综合服务体系 - 建议建立国家级企业出海综合服务机制,形成“一个入口、一套标准、一张清单” [24] - 建议细化驻外使领馆服务企业的抓手,在中资企业集中、项目多、风险复杂的国家和地区建立更具操作性的驻外企业服务机制 [24] - 建议支持地方政府普遍建立企业“出海”服务中心,并加大资金政策支持力度,形成“拿得到、用得上”的政策工具包 [24] - 建议建立政府认可的第三方服务资源库和白名单制度,并建立“先培训、后出海”的合规预备制度 [24] 稳定房地产市场与激活内需 - 建议在优化需求管理、稳定房价预期方面,赋予省级政府限购限贷灵活调整权,推动一线城市外围区域、二线城市全域适度放开限购 [27] - 建议在重点城市开展阶段性试点“购房送消费券”政策,按购房金额比例发放家电、汽车等消费抵扣券 [27] - 建议探索房贷利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度上浮,直接激活消费潜能 [27] - 建议从供需两侧协同精准施策,需求端以财政定向贴息替代全面降息,供给端拓宽房企融资“白名单”,鼓励金融机构以展期、优化还款计划等方式缓解房企短期资金压力 [27]
3万字【重磅新规逐条解读】:GP合规指南来了
FOFWEEKLY· 2026-02-28 17:29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2月27日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这是首部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行政规章,旨在通过构建系统完备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9][1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背景与现状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源于证券领域,旨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但由于其投资对象为非标准化股权资产,私密性强,传统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经验与之不完全适应 [3] - 行业在中国已有三十余年发展历程,近年来获得高速发展,但管理人利用信息优势侵害投资者权益、现有信息披露制度与行业发展不匹配等问题日益凸显,制度有较大改善空间 [4] - 广义的信息披露法律规范体系包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自律规则四个层级 [5] - 狭义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主要指中国证监会围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定的相关规范 [6] - 现行信息披露制度较为松散,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和足够的法律效力层级,规则散落在不同自律规则中 [7][8] 《信披监管办法》的总体评价与核心内容 - 《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构建了“责任明确、要求具体、监管有力、衔接顺畅”的规则体系 [11][12] - 核心内容包括七大方面:明确信息披露核心原则与适用范围;压实各市场主体披露责任;细化全流程披露要求并进行差异化安排;强化穿透披露与风险揭示;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发挥托管、审计的外部监督作用;强化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12][13][14][15] 《信披监管办法》的核心变化 - 聚焦核心定位,删减了征求意见稿中“信息报送”相关内容和“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模糊表述,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核心导向 [17] - 优化义务主体范围,将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明确限定为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强调管理人的第一责任 [17] - 调整披露频次与时限以贴合行业实际:私募证券基金季度报告时限从10个工作日延长至1个月,年度报告时限从6个月缩短至4个月;私募股权基金定期报告频次从季度调整为半年度;创业投资基金简化为年度披露 [17] - 强化穿透披露的刚性要求,将征求意见稿中“约定便利机制”的模糊表述调整为明确要求管理人必须穿透披露,且被投资主体有配合义务 [18] - 完善法律责任,加大违规成本,新增针对未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情形的行政处罚,明确罚款标准,将管理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 [18] 《信披监管办法》的核心功能 - 筑牢投资者保护防线:通过明确披露内容、频次、渠道,要求穿透披露底层资产以保障知情权;严禁虚假记载、业绩预测等禁止性行为以防范误导性风险;要求对复杂高风险产品显著提示风险;明确各主体责任以畅通维权路径 [19] - 强调“公平对待投资者”原则,避免差异化披露,并要求明确投资者咨询渠道及管理人失能替代机制 [20] - 规范行业发展秩序:通过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优化行业生态、兼顾发展与规范的差异化设计,推动行业实现“优胜劣汰”和高质量发展 [21] - 与《私募条例》形成有效衔接,推动形成“行政监管+自律管理”的双层监管体系 [21] 对《信披监管办法》具体条款的逐条解读摘要 - **立法目的与依据**:立法目的纯粹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上位法依据为《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删除了原《私募暂行办法》的引用 [24][25][26] - **适用范围**: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以及销售机构接受管理人委托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27] - **基本原则**:确立了以投资者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原则,并强调信息披露是强制性披露与基金合同约定的自愿性披露相结合 [28][29][31] - **销售机构原则**:销售机构应按约定披露信息且不得篡改,但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因委托而免除 [32][33][34] - **信义义务**:明确信披义务主体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并公平对待投资者 [35][36][37] - **穿透披露**:要求嵌套投资情形下,上层基金管理人必须进行穿透披露,且被投资的下层基金或特殊目的载体应当予以配合 [13][49][50] - **托管人职责**:明确托管人应披露托管协议、定期出具托管人报告,并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财务信息等进行复核审查 [14][51][53] - **禁止性行为**:列举了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承诺保本保收益、公开或变相公开披露等七类禁止行为 [57][58][60] - **定期报告差异化要求**: - **私募证券基金**:需披露净值信息,开放式基金披露频率不低于开放频率,封闭式基金至少每季度一次;季度报告需在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内容包括财务、资产、关联交易等九大方面;年度报告需在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并增加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等内容 [61][62][63][66][67] - **私募股权基金**:半年度报告需在半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内容包括财务、投资标的、关联交易、新增及退出情况等;年度报告需在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披露,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0][73][75][76][78] - **创业投资基金**:定期报告披露频次简化为年度一次,内容、时间和审计要求参照私募股权基金执行 [79] - **临时报告**:发生重大事件需在5个工作日内披露,重大事件包括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变更管理人或托管人、重大关联交易、主要投资标的发生重大不利情形等十一类事项 [81][82]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要求管理人、托管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部门和高管负责 [87]
统一披露规则让投资者买得更明白
经济日报· 2026-01-02 06:13
监管政策核心内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12月25日正式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旨在统一资产管理信托产品 理财产品 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责任义务 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 [1] - 政策制定的核心理念是“同类业务 相同标准” 旨在统一监管规则 消除因标准不一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并强化对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 [2] 政策出台背景与目的 - 强调信息披露源于资产管理产品“受人之托 代人理财”的本质 投资者有权知晓资金投向 投资方式及管理人履职情况 [1] - 此前 资产管理信托产品 理财产品 保险资管产品三者缺乏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相关要求分散且标准不一 因此有必要构建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 [2] 产品募集期信息披露要求 - 在产品的销售环节 金融机构需向投资者清晰说明资金投向领域 发行与运作方式以及适合的风险等级投资者 [2] - 《办法》明确规定在募集环节 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和产品合同内容 并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 [2] 产品存续期信息披露要求 - 在产品存续期 金融机构需定期披露信息 使投资者清楚了解持有产品的净值变化 损益表现及投资资产情况 [3] - 对于开放型产品 投资者可依据上述信息灵活调整投资策略 如选择赎回或继续持有 如遇重大事项 金融机构需强化及时披露 [3] 产品终止期信息披露要求 - 在产品终止期 金融机构需发布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 披露产品的收费情况 收益分配情况以及剩余财产分配情况 [3] - 此举旨在让投资者在资产管理产品打破刚性兑付后 能够清楚了解最终的投资“收成” [3] 对投资者的建议 - 投资者在购买产品前应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 风险揭示书 投资协议书等文件 重点关注资金投向 运作方式 期限及收费标准 [3] - 投资者不应盲目签字或听信销售人员一面之词 需结合自身风险偏好与资金规划做出理性审慎决策 [3]
穿透披露落地 信披新规重塑资管市场生态
中国证券报· 2025-12-30 05:08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统一了信托、理财、保险资管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则 核心原则是“同类业务、相同标准” 并将穿透披露明确写入监管要求 旨在解决行业信息不对称痛点 为资管行业划定信息透明的底线 [1] 监管规则统一与核心要求 - 办法首次为资产管理信托、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构建了专门统一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解决了此前标准不一致、要求分散的问题 [2] - 办法明确了穿透披露要求 对于投向其他资管产品的 被投资产品管理人(公募基金除外)有义务协助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此举有助于治理多层嵌套下的风险隐匿并厘清资金真实投向 [2] - 办法区分公募与私募产品 对公募产品提出更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 对于私募产品则在合规前提下尊重合同约定 [4] - 办法要求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会同相关登记托管机构 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制定细化的信息披露自律规范 [4] 定期与费用信息披露细化 - 办法细化了定期报告披露规则 公募产品需在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披露季报 每年8月31日前披露半年报 每年4月30日前披露年报 产品成立不足90天可豁免当期定期报告 但存续期内至少需披露一次 [3] - 部分机构已践行更严格标准 例如信银理财在产品成立不足90天时仍会披露季报 并同步公示前十大持仓、非标资产等信息 [3] - 办法要求产品说明书或合同必须披露认(申)购赎回费、托管费等所有相关收费项目的收费条件与标准 以规范费用披露 [3] - 实践中费用披露情况不一 例如交银理财某产品定期报告披露了向关联方支付的各项费用 而宁银理财、青银理财旗下部分产品定期报告中未披露相关费用信息 [3] 行业现状与影响展望 - 截至2025年上半年末 中国资产管理行业整体资产管理规模为174.50万亿元 其中保险资金运用余额36.23万亿元 公募基金产品规模34.39万亿元 信托资产规模32.43万亿元 银行理财产品规模30.67万亿元 [5] - 新规实施被认为有助于破解信息不对称 压实机构信义义务 遏制业绩误导等乱象 并倒逼机构回归代客理财本质 推动行业公平竞争与净值化转型 [5] - 办法将于2026年9月1日正式施行 预留了8个月过渡期 [5] - 对理财公司而言 新规一方面可能因需升级系统、搭建跨机构协作机制而抬升合规与IT成本 另一方面将倒逼其提升投研与风控能力 彻底告别资金池等业务模式 [5] 行业实践案例 - 部分理财公司已先行优化信息披露 例如徽银理财、平安理财、招银理财等已在产品定期报告中穿透SPV披露前十大持仓 [2] - 以徽银理财某产品为例 其2025年三季度报告显示 穿透前资管产品占总资产比例为86.69% 报告同时披露了穿透后持有的前十大持仓 [2]
双林股份: 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9月)
证券之星· 2025-09-05 20:20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若无法保证需在公告中声明理由 [1] - 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或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1]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 年度报告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中期报告需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 [1] - 季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 [1]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2] - 若无法按期披露需向深交所报告原因及解决方案并公告延期最后期限 [2] 定期报告编制与审核流程 -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需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3] - 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且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3]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编制审核程序合规性及内容真实性 [3] - 若董事或高管对报告内容有异议需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需披露或异议人可直接申请披露 [3] 审计要求与特殊情况处理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 - 中期报告在特定情况下需审计 包括拟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 [3] - 季度报告财务资料通常无需审计 除非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 [3] - 若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公司需向深交所提交董事会专项说明、独立董事意见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说明 [6] 临时报告披露规范 - 临时报告需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7] - 需在董事会决议、签署协议或知悉重大事件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7] - 若事件处于筹划阶段但难以保密、已泄漏或导致交易异常波动时需及时披露 [8] - 需持续披露重大事件进展 包括决议结果、协议变更、批准情况、逾期付款原因及交付过户进展等 [9] 信息披露责任体系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组织信息披露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履行职责 [10][12] - 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需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 [11] - 董事、高管及控股股东需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15]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股份质押、破产清算、业务重大变化或涉嫌违法违规时需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 [13] 信息保密与合规管理 - 未公开披露信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11]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将信息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15] - 若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 需按《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执行 [17]
从梧桐树到全球金融巨擘: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两百年风雨路
观察者网· 2025-09-05 18:09
核心观点 - 纽约证券交易所从1792年《梧桐树协议》签署开始 经历了从无序路边交易到全球最大证券交易市场的演变 其发展过程中危机与制度革新交替出现 推动交易技术从手工报价升级至电子化 并逐步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 [1][6][19] 交易所起源 - 1792年前华尔街证券交易处于无序状态 交易发生在路边或咖啡店 主要交易投机性金融工具如彩票 战争债券和公司未收账款权 [2] - 威廉·杜尔投机行为引发1792年市场危机 投资者损失达500万美元 相当于当时纽约房地产总值 促使24位经纪人签署《梧桐树协议》 约定固定佣金率和可信交易网络 [4][6] - 1817年成立纽约证券和交易委员会 采取会员制 初始会费25美元 要求会员有一年股票买卖经验 1833年会费涨至150美元 1848年达400美元 [6][8] 制度规范化进程 - 1817年出台《纽约证券和交易委员会宪法》 推动交易所制度化 1820年代运河证券泡沫破裂后 纽约因审查严格取代费城成为美国金融中心 [9] - 1834年建立黑名单制度曝光违约者 1856年引入IPO审核机制 1792年开始的固定佣金制延续近200年 直至1975年SEC强制废除后交易成本大降 [10] - 1865年建立第一个永久交易大厅 但市场操纵仍频发 1869年古尔德策划"黄金操纵案"引发"黑色星期五" 促使美国1875年通过《铸币法案》确立金本位 [9] 技术变革与危机应对 - 1968年"文书危机"因日均交易量突破1200万股导致纸质交割系统崩溃 交易所每周关闭两天处理文件 数百万美元证券遗失 促使1976年上线DOT电子交易系统 [11] - 1929年股市崩盘道指单日跌幅超10% 触发大萧条 促使1933年《证券法》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1934年《证券交易法》严禁操纵与内幕交易 并设立SEC监管机构 [13] - 1971年纳斯达克成立专为科技企业提供上市平台 2000年互联网泡沫破裂纳指暴跌78% 2008年金融危机雷曼兄弟倒闭 政府通过量化宽松与财政刺激恢复市场稳定 [17][19] 市场扩张与参与结构变化 - 1812年战争推动联邦证券发行量急剧增加 会员数从1820年39人增至1848年75人 交易采用主席逐一点名报价方式 初期不向媒体公布价格 会员拥有信息优势 [6][8] - 二战后华尔街为计算机 核能 航空航天等新兴科技融资 普通家庭通过共同基金与养老基金广泛参与股市 1970年代石油危机后美联储强力升息抑制通胀 [17][19]
骆驼股份: 骆驼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9-05 00:06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1] -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承担主要责任 [1] -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 [1] - 自愿性信息披露需保持持续性、一致性且不得选择性披露 [2][3] - 允许在符合条件下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的信息 [3] 信息披露形式与时限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和中期报告(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 [4][9] - 临时报告需在重大事件发生第一时间披露 包括董事会决议、协议签署或高管知悉时点 [4] - 重大事件披露后出现进展或变化需及时更新 [4] - 信息需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渠道披露 禁止以新闻发布替代公告 [5] 信息披露责任主体与职责 - 信息披露义务人涵盖董事、高管、董事会秘书、股东、实际控制人等12类主体 [5][6] - 董事会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并保证质量 [6] - 审计委员会监督信息披露实施情况并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进行审核 [7] - 高管需及时报告重大经营或财务事件并配合信息披露工作 [8]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对外发布及监管沟通 [8][9] - 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10] 股东与关联方信息披露义务 - 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主动告知股份变动、业务重组等重大事件 [11]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18] - 涉及收购、合并等行为导致股本结构变化时需披露权益变动 [18] 定期报告具体要求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2] - 出现净利润为负、同比变动50%以上等情形需在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13] -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真实性时应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14] - 定期报告需遵循证监会内容与格式准则 [14] 临时报告触发情形 - 重大事件包括大额赔偿责任、资产减值、股东权益为负等29类情形 [15][16][17] - 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股价时需披露 [18] - 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或市场传闻时需及时调查并澄清 [18][19] 信息披露纪律与保密要求 - 接待投资者或媒体时不得提供未披露的敏感信息或盈利预测 [20] - 静默期制度要求业绩公告前1个月内不接受媒体采访或举办投资者会议 [20]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登记备案并严禁泄露或进行内幕交易 [21] - 中介机构需签订保密协议 擅自披露信息将追究责任 [22] 制度实施与保障机制 -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且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23] - 公司需建立健全财务内控机制确保财务信息质量 [23] - 董事会定期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23]
佳都科技: 佳都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证券之星· 2025-09-03 00:14
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旨在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并提高披露质量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 证券法 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2]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及时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确保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简明清晰且通俗易懂 禁止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 公司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需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保证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 [3]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披露信息需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 不得提前泄露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者不得公开或泄露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交易 [2] -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形式替代报告或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替代临时报告义务 非交易时段发布重大信息需在下一交易时段前披露公告 [3] - 披露文件需在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指定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及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全文需在指定网站和报刊网站披露 摘要需在指定网站和报刊披露 [3] 信息披露适用范围与职责 - 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董事和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负有披露职责人员和部门 [6] - 董事会负责制度实施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组织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6] - 董事和董事会需勤勉尽责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关注文件编制 保证定期和临时报告按期披露 配合履行披露义务 [6]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关注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问题需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7]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 A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需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信息 按监管机构规定格式编制披露 [12]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 半年度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 季度报告需在第三个月和第九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报披露时间 [12] - H股定期报告包括中期业绩公告 中期报告 年度业绩公告 年度报告 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股权变动月报表等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 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披露 [12] - 年度业绩公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披露 中期业绩公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 刊发A股季度报告时需相应刊发H股季度业绩公告 [13] 临时报告披露要求 - 临时报告指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外公告 分为A股和H股临时报告 标准按监管机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19] - H股临时报告包括依据香港上市规则发布的公告 如可能对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及其他香港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重大信息 [19] - 发生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投资者未知时 公司需立即披露说明事件起因 现状和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主要债务人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新公布法律法规政策产生重大影响 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等 [19] - A股临时公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达到上交所披露标准的交易和关联交易 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20] 信息披露流程与质量控制 - 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流程包括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审计委员会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董事会秘书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 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26] - 临时报告编制审议披露流程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及其他重大事件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人需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 必要时向监管机构咨询明确披露义务 [27] - 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遗漏错误或误导时 董事会秘书需组织及时进行补充更正或澄清公告 [27] - 在媒体刊登宣传信息或向客户市场发布重大事项信息前需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同意 [2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 公司可按监管规则规定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某些内容 除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 可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 接受事后监管 [28] - 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事项可依法豁免披露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或互动问答等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28] - 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且符合特定情形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侵犯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等 [29] -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符合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公司证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等条件 [30] 保密与沟通机制 -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需严格履行保密责任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交易 [35] - 通过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 路演 接受调研等形式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35]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负责人 负责与投资者 证券服务机构保持沟通 协同品牌部门做好媒体信息沟通 未经授权不得代表公司发言 [35] - 与投资者 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信息沟通需遵守公平公开原则 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36] 责任追究与档案管理 -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需追究责任人责任 包括违反法律法规使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差错 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差错等 [38] - 可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包括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打击报复调查人或干扰责任追究 不执行董事会处理决定等 [39] - 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包括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主动纠正和挽回损失 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等 [40] - 董事会 股东会文件 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档案管理 借阅复印需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履行手续 [41]
德明利: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
证券之星· 2025-09-02 00:18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五大原则,具体要求包括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使用明确语言、内容完整无遗漏、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及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 [3][4] - 自愿披露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与法定披露信息冲突或误导投资者,同时需保持持续性和一致性 [2][3]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但需符合监管规定且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4][6][7] 信息披露内容与标准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及招股说明书等专项文件,其中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且财务信息需审计委员会审核 [7][8][9] - 年度报告披露时限为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为上半年结束两个月内,季度报告为每季度结束一个月内,且第一季度报告不得早于上年度年报 [8] - 重大事件披露触发时点包括董事会决议、签署协议、知悉重大事项发生等,需立即说明事件起因、状态及影响 [5][11][12] 信息披露流程与管理职责 - 定期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编制,经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管理层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董事长批准 [15][16] - 重大信息需由董事、高管及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经评估后组织起草披露文件并提交交易所审核 [16][17]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总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文件归档及媒体沟通,董事长承担首要责任,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真实性负责 [18][19][20] 信息保密与内控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登记备案,涵盖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中介机构及相关监管人员等,且在信息未公开前不得泄露或利用 [25][26] - 通过业绩说明会、调研等形式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对外合作需要求对方遵守信息披露规定 [27][28] - 内部控制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内部审计部门监督财务信息真实性及完整性,确保符合国家财政规定 [28][29]
苏宁环球: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30 02:30
总则 - 为规范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保证信息快速传递和有效管理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维护投资者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制度[2] - 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 信息报告义务人需在当日内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及其他可能知情人员[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根据法规和制度 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3] 重大信息范围 - 重大信息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持续变更进程[3] - 重要会议涵盖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事项 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以及关于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3] - 重大交易包括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租出资产签订管理合同赠与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 交易达到标准需在发生后一日内报告 标准包括总资产10%以上 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 交易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 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 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等[3][4] - 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人间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 达到标准需及时报告 包括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 或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4]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情形需及时报告 包括解散或被责令关闭 预计资不抵债 主要债务人资不抵债或破产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 主要业务停顿 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或处罚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无法履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调查或处罚等[5] -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出现变更名称股票简称章程注册资本地址等 经营方针范围重大变化 变更会计政策估计 重大亏损或损失 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债权未获清偿 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撤销等情形需及时报告[6][7] - 诉讼仲裁事项包括提请受理判决裁决结果执行情况等需报告[7] - 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 同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 扭亏为盈等情形需及时报告[7] - 控股子公司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参股子公司相关方案后需及时报告[8] -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对外投资 需及时报告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新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风险提示投资计划审批情况等[8] -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或被认定为异常波动时 董事会秘书需当日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 并核实原因 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送问询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当日回函[8] - 广告传媒传播可能或已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时 董事会秘书需及时了解情况 必要时书面问询 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送问询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当日回函[8]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前 需将买卖计划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 增持减持时需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9]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信息 -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持有或控制公司情况较大变化或拟变化 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限制表决权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自身经营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时 需及时书面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10] - 通过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需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10]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 需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10] -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需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10] - 公共传媒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及时准确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 并配合调查和信息披露[11]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时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11]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 信息报告义务人需在知悉内部重大信息当日 以当面或电话等方式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同时将相关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证券部[11] - 部门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 签署前需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确认 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 需在签署后立即报送证券部[12] - 信息报告义务人需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或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事项时 当日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预报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12] - 信息报告义务人需及时报告重大信息事项进展情况 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作出决议当日报告决议情况 签署协议当日报告主要内容 协议内容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解除终止时报告变更或解除终止情况和原因 重大事件出现其他进展或变化时及时报告进展或变化情况[12][13] - 信息报告义务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 包括发生原因各方基本情况内容对公司经营影响等 所涉及的协议书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成交确认书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书 公司内部审批意见等[13] -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当日 需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评估审核 判定处理方式 认为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 交董事长审定 需审批的 应立即向董事会汇报 提请履行审批程序 并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信息披露程序[13] 内部信息报告责任划分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 证券部是日常工作部门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第一责任人[14] -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 任何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任何重大信息 相关部门接受新闻采访草拟内部刊物宣传文件时 初稿需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 禁止泄露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14] -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协调组织内部信息传递 联系信息报告义务人 汇集分析判断内部信息 判定处理方式 将需披露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 提请履行审批程序 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规定时提醒督促遵守规定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 协助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职责 促进内部信息报告及时准确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协调与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性[14][15] - 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信息报告义务人 汇集分析内部信息 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15]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为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或知悉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15]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需及时归集内部信息 按规定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提供对外信息披露基础资料 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15]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指定熟悉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 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及与董事会秘书联络 制度和联络人需报证券部备案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15] -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需时常敦促重大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得推诿[16] -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监督义务 需督促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16] -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积极配合及时如实回复 保证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16] 保密义务 -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接触信息的人员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董事会需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证券部需做好知情者范围记录[1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了解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 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 需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严格保密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17]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需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 依法披露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17]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出现事件难以保密 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等情形时 需立即通知公司 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17] 责任追究 - 报告人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 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 并可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8] - 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包括不向证券部报告信息或提供文件资料 未及时报告信息或提供文件资料 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信息或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问询 及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19] 附则 - 本制度所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关联法人指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或受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与上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过去12个月内或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也为关联人 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造成公司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为关联人[19]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19]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19]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