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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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技创新引领和支撑成都现代化建设
新浪财经· 2026-01-23 03:12
科协是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全市 各级科协组织要牢牢把握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不断加强对科技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 最广泛地把广大科技工作者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要强化服务意识和能力,做优做实"四服务"工作,着 力打造有温度、可信赖的科技工作者之家。要纵深推进科协改革,健全完善基层科协组织体系,加快建 设高素质专业化科协干部队伍,不断提高科协的组织力、引领力、服务力和大局贡献度。各级党委政府 要认真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科协组织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努力为各类人才创新创造提供有力 保障。 转自:成都日报锦观 以科技创新引领和支撑成都现代化建设 迈步新征程、奋进"十五五", 做好科技创新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 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锐意开拓进取,勇于攻坚克难,以磅礴科技力量更好助推成都现代化建 设,为全国、全省发展大局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
一习话·踔厉奋发开新局丨“大力推动科技创新 打造经济发展新动能”
央广网· 2026-01-22 16:03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26年经济工作要抓好的八大重点任务,其中"坚持创新驱动,加紧培育壮 大新动能"位列第二。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也是《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发布实施10周 年,我们要坚定不移把科技创新作为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持续打造经济发展新动 能。 "创新创造催生了新质生产力,也让生活更加多姿多彩"。在二〇二六年新年贺词中,习近平主席特别点 赞我国科技创新成就,强调创新创造的重要意义。 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从党的十八大作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部署,到党 的二十大进一步提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再到"十五五"规划建议把"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 度融合,创新驱动作用明显增强"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 新发展阶段,持续深入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6年第8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22 10:15
创新企业CDR试点税收政策延续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的税收政策,政策有效期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3] - 公告明确了针对个人投资者、企业投资者、公募基金及合格境外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的征免规定 [3][4] 个人所得税政策要点 -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 -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参照财税〔2012〕85号和财税〔2015〕101号文件执行 [3] - 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对于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3] 企业所得税政策要点 -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3] -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 -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转让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4] 增值税政策要点 -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 -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4] -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 -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 其他相关税务处理事项 - 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办发〔2018〕21号文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4] -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等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可计入工资总额基数 [12][13] - 跨区域报验户纳税人可在经营地电子税务局直接使用或新增机构所在地已签订的三方协议缴纳税款,无需重新签订 [9][10]
GDP破5万亿,北京新动能挑大梁
新浪财经· 2026-01-22 00:27
北京2025年宏观经济表现 - 2025年北京地区生产总值达到52073.4亿元,突破5万亿元大关,按不变价格计算同比增长5.4% [2] - “十四五”期间经济总量跨越两个万亿元台阶,从2021年突破4万亿元到2025年突破5万亿元 [2] - 经济成果是在“瘦身减脂”、疏解非首都功能的“减量发展”背景下取得,标志着首都经济在结构优化中实现高质量跃升 [1][2] 先进制造业增长动力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0.2%,汽车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7.7% [3] - 规模以上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5.5%,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7.5% [3] - 新能源汽车产量增长1.4倍,锂离子电池产量增长1.2倍,服务机器人产量增长47.6%,风力发电机组产量增长21.6% [3] - 先进制造业的爆发式增长是经济换挡提效的最强引擎,表明长期坚持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入收获期 [3] 现代服务业与产业融合 - 第三产业增长5.8%,体量接近4.5万亿元,作为经济“压舱石”的作用越发稳固 [4] - 制造业与服务业呈现深度融合态势,高技术制造业发展伴随研发设计、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同步繁荣 [4] - 集成电路等产业的带动作用体现在制造环节产值增加及对产业链上下游技术服务的辐射效应,优化了产业生态 [4] 经济结构转型特征 - 规模以上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15.5%的增速远超GDP整体增速,显示新动能加速补位并逐步挑起大梁 [4] - 经济从“摊大饼式”粗放蔓延转向精耕细作,在“紧约束”下倒逼动能转换与结构重塑 [2] - 服务机器人、消费电子等产品产量激增,显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需求侧管理实现有效协同 [4] 未来发展重点与挑战 - 新兴领域需持续的政策呵护与市场培育,以形成支撑万亿级经济体量的绝对主力 [5] - 核心任务是将北京丰富的科教资源和人才优势进一步转化为市场和产业优势 [5] - 需保持战略定力,巩固计算机、汽车等优势产业领先地位,并前瞻性布局未来产业,让创新成为经济发展的“最大增量” [6]
利好来了!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发文
新浪财经· 2026-01-21 22:12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为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 [1][3][5] 个人所得税政策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6][10]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税〔2012〕85号和财税〔2015〕101号文件执行 [3][6][10] - 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1][3][6][10] 企业所得税政策 -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4][11] -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开放式)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11] -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4][11] 增值税政策 -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5][13] -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5][13]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5][13] -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5][13] 政策定义与范围 - 本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办发〔2018〕21号文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5][13]
支持创新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文
上海证券报· 2026-01-21 20:09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至2027年底 [6][7] - 该政策是对2023年启动的CDR税收优惠政策的延期,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创新企业融资渠道建设的持续支持 [3] 个人所得税政策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7] - 在同一期间,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2][7] - 股息红利税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2][7] - 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2][7] 企业所得税政策 -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8] -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8] - 对QFII、RQFII转让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8] 增值税政策 -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9] -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9]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9] - 对QFII、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9] 政策背景与定义 - 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办发〔2018〕21号文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发行的证券 [9] - CDR是境外上市公司将部分股票托管在境外,由境内存托银行发行、在A股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的投资凭证 [3] - 九号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在科创板上市,成为境内“VIE+CDR第一股” [6]
全国台联第三十二届台胞青年冬令营在杭州开营
新浪财经· 2026-01-21 19:18
活动概况 - 全国台联第三十二届台胞青年冬令营于1月21日在杭州开营 该活动由全国台联主办 浙江省台联 浙江海外联谊会 浙江大学承办[1] - 本届冬令营是2026年首场大型两岸青年交流活动 主题为“青春赴新程 同心绘山河” 吸引了1000余名台湾学子参与[2] - 全国台联台胞青年冬令营已成功举办31届 累计吸引超过9000名台胞青年参与[1] 活动内容与行程 - 开营当日 两岸青年在浙江大学聆听人工智能专题讲座 并参访机器人与智能装备创新实践基地 科技馆 校史馆[1] - 在杭州期间 将参访良渚博物院 良渚古城遗址公园 杭州国家版本馆等文博机构[1] - 行程还包括参观未来科技城城市展馆 阿里巴巴总部园区 以及高端智能装备专精特新企业[1] - 活动旨在让台湾青年深入了解大陆前沿科技发展教育成果 感受中华文化根脉 领悟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布局 体会新质生产力发展动能 见证数字技术赋能商业与生活的实践[1] - 两岸青年将围绕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发展成就 大国重器科技创新 中华传统文化 两岸融合发展等内容 在全国24个省区市开展交流参访[2] 活动意义与平台作用 - 该冬令营是深受台湾青年喜爱的交流活动 为两岸青年交心交融 互学互鉴提供了重要平台[1]
三部门发布,利好来了!
中国基金报· 2026-01-21 18:35
政策公告概述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宣布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 [1][2] - 政策旨在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2][3] - 政策有效期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3][6] 个人所得税政策 - 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3] - 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2][3] - 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 [3] - 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3] 企业所得税政策 - 企业投资者转让和持有创新企业CDR的差价所得及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4] -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和持有创新企业CDR的差价所得及股息红利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4]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和持有创新企业CDR的相关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2][4] 增值税政策 - 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6] - 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6] -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6]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6] 政策适用范围定义 - 本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办发〔2018〕21号文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7]
三部门发布,利好来了!
中国基金报· 2026-01-21 18:30
政策公告概述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三部门于1月21日联合发布公告,宣布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 [1] - 该政策旨在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1][4] 个人所得税政策要点 -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 -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同期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参照相关上市公司规定执行 [4] - 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1][4] 企业所得税政策要点 -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及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和持有股票的相关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5] -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及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基金税收政策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5] -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相应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3][5] 增值税政策要点 -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6] -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6] - 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7] - 对QFII、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7] 创新企业CDR定义 - 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办发〔2018〕21号文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8]
杭州稳居国家创新型城市榜单全国第四
杭州日报· 2026-01-21 10:59
国家创新型城市年度评价结果 - 杭州在2025年国家创新型城市创新能力评价中,以74.37分的创新能力指数再次位列全国第四,连续两年保持此排名,紧随北京、上海、深圳之后 [3] 评价体系与城市定位 - 国家创新型城市是指自主创新能力强、科技支撑引领作用突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水平高、区域辐射带动作用显著的城市,代表中国城市创新能力的顶级方阵 [3] - 2025年的评价报告从创新治理力、原始创新力、技术创新力、成果转化力和创新引领力五大维度、共30项具体指标对城市进行系统性评估 [4] 杭州的创新发展战略与体系 - 杭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134X”科技创新工作体系为抓手,推动科技创新从经济发展的“配合要素”向驱动城市动能转换的“核心力量”转变 [4] - 杭州着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创新活力之城 [4] 创新平台建设 - 杭州“1+2+33+7+N”高能级科创平台矩阵已蔚然成型 [4] - 杭州正式成为首批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的省会城市,为基础研究提供了长期稳定的支持机制 [4] - 2025年,杭州在该联合基金中立项25个,预计资助金额达7000万元 [5] 创新要素投入与保障 - 杭州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工作,入选省级相关试点案例数量位居全省第一 [4] - 杭州财政科技投入持续加大,2025年突破300亿元 [4] - 杭州制定出台《杭州市优化创新生态持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实施方案》,实施“三个15%”政策,2025年全市科技创新投入达到2617亿元 [4] 成果转化与企业培育 - 杭州着力打通概念验证、中试、孵化等关键环节,做强创新生态圈和成果转化集聚区“两个平台”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5] - 杭州构建了从科技型中小企业到科技领军企业的全生命周期培育体系 [5] - 在关键技术攻关中,企业牵头或参与承担的项目占比高达86%,创新主体地位日益凸显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