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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发布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4 21:35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商务部联合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旨在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以及中西部和东北地区 [2] - 新版目录总条目1679条,较2022年版净增加205条、修改303条,展示了中国扩大国际合作的积极态度,以稳定外商投资预期和信心 [2][3][8] 目录结构与总体变化 - 目录结构延续2022年版,包括适用于全国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地区及海南省的“中西部等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两部分 [3] - 2025年版总条目1679条,其中全国目录619条(增加100条、修改131条),地区目录1060条(增加105条、修改172条) [3][6] 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 - **先进制造业**:全国目录新增或扩展了核酸类药物开发生产、零磁医学装备、智能检测装备、高速摄像机、智慧能源管控系统、水下作业机器人、燃气发电机关键设备、机器人关键基础部件等条目 [4][6] - **现代服务业**:全国目录修订重点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新增新材料共性技术平台、现代高端航运服务、虚拟电厂运营等内容,并积极支持服务消费,纳入宠物医院、体育旅游、旅行社、露营产业、民宿、物业服务、互联网+医疗健康等条目 [4][6] - **中西部及东北地区**:结合各地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在地区目录中新增了针对性条目,例如辽宁的邮轮旅游、黑龙江的冰雪装备、河南的高端起重机械、海南的海洋环境治理、重庆的丘陵山区农机、贵州的算力软硬件、青海的风电场运营等 [5][6] 外商投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 **进口设备关税优惠**: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产品外,免征关税 [7] - **用地成本优惠**: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可优先供应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并支持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灵活方式以降低初期用地成本 [7] - **所得税税率优惠**:在西部地区和海南省投资,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 - **利润再投资税收优惠**:境外投资者以境内企业分配的利润进行直接投资,若被投资企业从事产业属于全国目录且符合条件,可享受税收抵免优惠 [7] 后续落实与促进工作 - **国家发展改革委后续措施**:发挥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作用,推进项目落地并加快推出新一批项目;开展服务外资企业专项行动,了解并解决企业问题;搭建中外企业投资合作对接平台,组织对接活动 [8] - **商务部后续措施**:通过外资企业圆桌会等形式做好宣传解读;指导各地完善配套措施;发挥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作用,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问题 [9]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需注意这9个风险点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4 21:3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核心风险点 - 知识产权不符合相关条件:企业可能因不具备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申请时专利无效、或技术先进程度低且对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支持作用弱,导致不符合认定要求 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包括技术的先进程度、对主要产品的核心支持作用、知识产权数量及获得方式,各项分值最高为8分,其中知识产权获得方式作为参考条件最多加2分,企业参与编制标准等情况最高加2分[4] -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范围归集错误:错误将非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计入总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以及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4][5] - 研发费用总额占比不达标: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需符合要求,具体为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等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同时,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5] - 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比例错误:常见错误包括将“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按100%全额归集,或“其他费用”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20% 政策规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5][6] - 科技人员范围界定不清晰:错误将未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如行政、销售人员)计入科技人员范围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6] - 未设立研发费用辅助账:企业未按规定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无法提供清晰核算记录[6] - 发生变更或重组等变化未报告: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及经营业务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6] - 期间发生重大事故或违法行为:企业发生重大事故或违法行为可能影响认定资格[6] 出口退(免)税政策核心要点 - 政策适用主体:符合出口退(免)税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4] - 增值税税率与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 相应地,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15] - 执行时间判定标准: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16][17]
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申请调解、仲裁?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4 17:44
劳动争议处理基本程序 - 我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和方式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2] - 发生争议后,劳动者应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无果可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 协商与调解并非必经程序,当事人可自愿选择,但诉讼前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 [2] 调解申请与组织 - 劳动争议调解是调解组织通过劝说疏导等方式,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过程 [3] - 调解组织主要包括三类: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或街道设立的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 [4] - 此外还有行业性、区域性争议调解组织、社会化调解组织,以及人社部门与法院、工会等单位联合设立的一站式调解中心,专门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纠纷 [4] - 当事人可现场递交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在线申请,该平台提供网上申请、案件进展查询等服务 [4][5] - 在线申请渠道包括直接访问网址 `http://tiaojie.12333.gov.cn/portal`,或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人社部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等任一渠道 [5] - 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调解方式或组织,若调解不成功或对方不履行协议,可再去申请仲裁 [6] 仲裁申请与流程 - 申请仲裁需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部分地区支持网上申请 [8] - 申请仲裁是免费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8] - 适用调解仲裁的劳动争议主要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8] - 申请人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需载明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等 [8][9] -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开庭审理,组织调解,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委员会将作出裁决 [10] -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裁决,对于生效裁决,一方拒不履行时,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1] 个体工商户税务管理 -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定期定额户的发票开票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超过核定定额时,需就超过部分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6] 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服务 - 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国正式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 [17] - 税务数字账户归集各类涉税涉费数据,提供发票用途确认、交付、查询统计、下载打印、查验、入账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等服务 [17][18] - 为保护数据安全与防范税收风险,将对涉税服务失信人员限制功能使用权限 [18] - 自然人个人票夹依托个人所得税App,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标识,归集个人取得的数电发票等信息,并提供查询、拒收、下载、导出及推送等服务 [18] - 乐企服务是国家税务总局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税企系统直连方式提供的数电发票等涉税服务平台,服务方式包括乐企自用、乐企联用和乐企他用 [19] - 为防范税收风险,对纳入失信名录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予提供乐企他用服务 [19]
易错小贴士|新设立经营主体什么时候可以提高信用级别?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4 17:43
新设立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流程 - 新设立经营主体因首次办理税费事宜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 [1][2] - 申请复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税务机关将依据近12个月的信用状况确定级别,并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复评 [2] - 具体操作可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纳税缴费信用】-【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路径,选择当前年度后点击【申请调整】-【申请复评】进行办理 [2] 纳税缴费信用相关服务与证明 - 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开具《无欠税证明》,用于证明其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及各类应缴未缴税款的情形 [8] - 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 [8] - 公众号平台提供“易错小贴士”系列,聚焦税费实务高频误区,内容涵盖信用评价、激励措施等,例如个体工商户能否参与信用评价以及A级经营主体的激励措施 [1][4] 社会保险费缴纳系统操作问题 - 因工伤与失业保险系统数据合并至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系统,原系统数据已办理停保至11月,新系统从12月开始重新参保 [11] - 办理历史月份(如1-11月)缴费业务时,因数据停保,系统可能无法带出数据,需选择对应的原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操作 [10][11] - 对于系统操作或政策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13]
【12366问答】电子税务局中如何申请数电发票额度调整?如何申请代开私房出租及劳务发票?近期电子税务局热点问答来啦!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4 16:43
电子税务局功能操作指南 -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数电发票额度调整,具体路径为登录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使用】-【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或通过【蓝字发票开具】-【数据概览】中的“去调整”进入 [1] - 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查询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的办理进度,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模块,输入申请日期等信息后查询审核状态、时间、办理人员及部门 [2] - 自然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私房出租及劳务发票,登录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发票】,选择【劳务报酬代开】或【出租不动产】办理 [2] - 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查询、下载及打印申报表与财务报表,申报表通过【我要办税】-【一户式查询】-【申报信息查询】操作,财务报表通过【财务报表申报信息查询】功能操作 [2][3] 车辆购置税相关服务 -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车辆购置税申报及税费缴纳后,可查询并下载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8] - 车辆购置税申报路径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完成后点击【下载完税证明】 [10] -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众查询路径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公众服务】-【公众查询】-【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查询】,输入车辆识别代码等信息后查询 [11][12]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8号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4][15] - 一般纳税人取得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申报抵扣的除另有规定外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5] -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并已申报抵扣的,可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申请,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等处理,逾期未提出申请的需按规定处理 [16]
加计抵减 VS 加计扣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4 16:43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要点 - 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执行期至2027年12月31日 [3] - 允许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3][4] - 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4]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要点 -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5] -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20% 政策执行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5] - 企业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6]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 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6] 增值税异常凭证的界定范围 - 异常凭证范围包括六种情形: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3] -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4] -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5] - 经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5] -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特定情形(如购销货物名称严重背离、无实际生产能力且能耗与销售严重不符、虚假申报等)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5][16] -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 且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 同时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 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6] 取得异常凭证的处理方式 - 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的 除另有规定外 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0] - 出口退税处理: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 除另有规定外 暂不予办理 已办理退税的 需根据情况作进项税额转出或由税务机关追回已退税款 [21][22] - 消费税处理: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的 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 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23][24] -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抵扣或退税的 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申请 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可不作转出或追回等处理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需按规定处理 [25] 对异常凭证认定存有异议的处理 -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26] - 经税务机关核实 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 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 [26] - 经核实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 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26]
【一图读懂】企业破产程序税费征管新规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4 16:42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处理 - 税务机关与人民法院应加强沟通协调 通过信息共享及时获取破产申请受理信息 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可向税务机关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予配合[3] - 税务机关申报债权的截止日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准 受理前已发生但法定申报期未届满的纳税缴费义务视为到期 企业应依法办理申报 税务机关收到相关裁定书后 应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中止强制执行[3] - 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 应代表债务人履行破产期间的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义务 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持法院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材料 可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公章[3] - 管理人的经办人员经信息采集和验证后 可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查询办理债务人涉税费事项[4] - 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 逾期作出的 原则上应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相关方案前补充申报[4] - 破产企业需解除非正常状态的 应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立即解除非正常状态 并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4] 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 子女教育涵盖学前教育至博士研究生等各学历教育阶段 学前教育指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9] - 扣除标准为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定额扣除[9][12] - 扣除方式可由父母一方按100%标准(每月2000元)扣除 或由双方分别按50%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扣除 具体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9][13] - 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等[11] - 子女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以及未成年但受本人监护的非子女[10] - 子女在境内或境外的公办、民办学校接受教育 均可享受扣除[14][15] - 对于多子女家庭 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16] - 对于连续性的学历教育 升学衔接期间(如高中毕业至大学入学前的7-8月)属于子女教育期间 可以享受扣除[17][18]
一文了解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4 14:26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政策享受主体为销售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 - 可申请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 - 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 适用税率 - 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 ]× 对应的退税比例 [1] - 纳税人需在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后计算退税额 [1] 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 - 必须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规定的资源名称、产品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退税比例 [1] - 境内收购再生资源需按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无法申领发票或小额零星经营的自然人需取得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1] - 境外收购再生资源需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1] - 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内容需包括供货方信息、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及凭证取得情况 [2] - 销售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得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3] - 销售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得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 [3] - 利用的危险废物需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 - 纳税人信用级别不得为C级或D级 [3] - 申请退税所属期前6个月内不得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受行政处罚(特定轻微处罚除外)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也不得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情形 [3]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 - 该机制适用于跨省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公司,核心原则为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7][9] - 第一步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所有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7] - 第二步将应纳税额的50%在总机构所在地预缴,其余50%按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因素比例分摊,并在各自所在地就地预缴 [8] - 第三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年度税款,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多退少补 [8] - 该机制的核心价值是确保税收在机构所在地间公平分配,操作需遵循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管理办法 [9] 无欠税证明 - 《无欠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依申请开具的、表明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 [11] - “不存在欠税情形”指无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特定应缴未缴税款,包括已申报未缴纳、延期缴纳期满未缴纳、检查已定未补缴、核定应纳税额未缴纳等情形 [11] - 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该证明 [11]
热点问答丨社保费未按时申报缴纳会影响纳税缴费信用吗?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4 14:26
社保费申报缴纳与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 自2025年7月1日起,《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首次将社保费申报缴费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实现“税费信用同评”[1] - 是否按时申报缴纳社保费将直接影响纳税缴费信用[1] 社保费系统整合与业务办理 - 三险合一工作将原工伤、失业系统的数据合并至企业社会保险费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系统[5] - 后台数据传递已将原工伤、失业系统的数据办理停保至11月,并在新系统中从12月开始重新参保[5] - 办理缴费业务时,需选择不同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操作[5]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 - 针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核心机制为“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8][9] - 统一计算: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所有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9] - 分级管理与就地预缴:预缴税额的50%在总公司所在地缴纳,其余50%按各分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三因素占比分摊至所在地预缴[9] - 汇总清算:年度汇算清缴时,总机构统一计算年度税额,抵减总、分机构已预缴税款后多退少补[9] - 该机制主要适用于跨省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公司,旨在确保税收在机构所在地间公平分配[10][11] - 具体操作须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11]
山西:企业收到自然人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4 09:26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与申报流程 -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需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 -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2] - 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时,需先在【人员信息采集】模块添加纳税人信息,在“任职受雇从业类型”栏选择“其他” [3] - 在【综合所得申报】的【收入及减除填写】模块,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劳务报酬(适用累计预扣法)”或“劳务报酬(不适用累计预扣法)”进行信息录入 [4] - 申报流程依次为:【1收入及减除填写】->【2税款计算】->【3附表填写】->【4申报表报送】,在【4申报表报送】模块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发送申报】 [5][7][10][12]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方法适用情形 - 不适用累计预扣法的情形主要是一般情形的劳务报酬所得 [6] - 适用累计预扣法的情形主要包括: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的劳动报酬、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的劳动报酬、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或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6] 个人信息被冒用处理方式 - 若在个税APP中发现从未任职的冒用信息单位,可在APP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击该记录,选择【申诉】,申诉类型选择“从未在职” [20][21] - 提交申诉后,相关任职受雇信息将不再显示,税务机关将展开调查,后续结果将通过APP消息提醒反馈 [21] 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 扣除范围为纳税人未满三周岁的子女在照护期间产生的相关支出 [25] - 扣除标准为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的定额扣除 [25][30] - 扣除方式可由父母一方按100%标准(每月2000元)扣除,或由双方分别按50%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扣除 [27][31][32] - 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 [33] - 享受扣除的起算时间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例如2022年5月出生可享受至2025年4月 [36] - 子女当年满3周岁并开始接受学前教育,当年可同时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两项专项附加扣除 [34][35] - 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28][29] - 无论婴幼儿在国内还是国外出生,其父母都可以享受扣除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