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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旗科技: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牛双霞)
证券之星· 2025-05-21 20:09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牛双霞,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 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 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 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 司规章的要求: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如适用) ;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 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 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 ...
龙旗科技: 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5-21 20:09
H股发行上市相关章程修订 - 公司拟发行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需制定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 [1][2] - 修订后的章程新增关于H股发行的条款,包括H股面值、存管方式、股东权利等具体规定 [4][18][19] - 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46,509.6544万元变更为【】万元,具体数额待H股发行后确定 [4][6] 公司治理结构调整 - 取消监事会设置,相关职能由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承担 [2] - 董事会成员保持7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可设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 [41][42] - 明确独立董事需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包括会计或财务专长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54][55] 股东权利与义务调整 - H股股东享有与A股股东同等权利,但需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的特殊规定 [32][34] - 股东会召开方式增加香港联交所要求的公告程序,临时股东会可因H股监管要求调整召开日期 [49][50] - H股股东可通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存管股份,或选择以个人名义持有 [19][21] 信息披露与财务规范 - 公司需在香港指定收款代理人处理H股股东股息分配事宜 [56][57] - 财务报告需同时符合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的编制要求 [161][162] - 公告披露需在两地指定媒体同步发布,A股公告在上交所网站,H股公告在联交所网站 [59][64] 关联交易与公司行为规范 - 关联交易审批需同时考虑A股和H股监管要求,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有特别审核权 [44][45] - 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需在两地指定媒体公告,并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的特殊程序 [186][187] - 章程修改需同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香港上市规则,修订后自H股上市之日起生效 [66][217]
龙旗科技: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2025年5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5-21 20:09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司利益,规范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档案管理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境内下属企业,以及为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券商、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2] -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指在中国大陆以外国家或地区发行证券及上市,涵盖准备、申请、审核/备案及上市全阶段 [1] 保密管理要求 - 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 [2] - 向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保密部门备案 [2] -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文件,需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3] - 涉及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文件需严格履行程序后方可提供 [3] 档案管理要求 - 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应存放在境内,出境需按国家规定审批 [6] - 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底稿不得在非涉密系统中存储或传输,未经批准不得传递至境外 [6] - 向境外提供会计档案或复制件需按国家规定履行程序 [5] 监管合作与检查 - 境外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需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中国证监会提供必要协助 [6] - 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境外检查前需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取得同意 [6] - 公司需定期自查保密和档案管理事项,并可要求证券服务机构配合检查 [7] 违规处理与制度执行 - 发现违反制度行为可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措施,拒不整改的可报告主管部门 [7] - 违反法律法规者将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7]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事宜按上市地监管规则执行 [8][9]
龙旗科技: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5-21 20:09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股东利 益,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通 知要求,以及《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其他组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父母、配偶和子女等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 ...
龙旗科技: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5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5-21 20:09
第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上海 ...
龙旗科技: 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5-21 20:00
公司H股发行计划 - 公司拟发行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以提高资本实力和国际化形象 [1] - 发行规模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15%(超额配售权行使前),并可行使不超过15%的超额配售权 [4][5] - 发行方式包括香港公开发售和国际配售,国际配售可能包括美国境外发行和144A规则发行 [3][6] 发行方案细节 - 发行价格将通过累计订单和簿记建档方式确定,考虑股东利益和投资者接受能力 [5] - 发行对象包括境外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 [6] - 香港公开发售与国际配售比例将根据超额认购倍数设定回拨机制 [7][8] 公司治理变更 - 公司拟取消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12] - 拟投保董事及高管责任险和招股说明书责任险,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13] - 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作为H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 [14] 资金使用计划 - 募集资金将用于业务发展,包括产能扩充、研发投入、市场营销、并购等 [11] -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募集资金用途 [11] - 发行前滚存利润将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12] 审批流程 - 发行方案需提交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2] - 相关决议有效期为股东大会通过后24个月,可自动延长至发行完成日 [10] - 公司将在取得批准后转为境外募集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9]
龙旗科技: 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之星· 2025-05-21 20:00
证券代码:603341 证券简称:龙旗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2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6月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 年 6 月 9 日 14 点 00 分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 年 6 月 9 日 至2025 年 6 月 9 日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则》的议案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
龙旗科技(603341) -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2025-05-21 19:33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 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有 ...
龙旗科技(603341) -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2025-05-21 19:33
第一章 总 则 本制度所称反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同时,为保 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 未履行债务时,由公司及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公司及子公司即成为债 务人的债权人。公司及子公司对其代替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 偿的权利。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9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 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或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 ...
龙旗科技(603341) -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2025-05-21 19:33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股东利 益,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通 知要求,以及《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制度所称"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