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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迈斯(688612)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8:47
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 -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依法豁免披露[4] - 符合特定情形的商业秘密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6] 披露要求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7] -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需内部审核并归档,保存不少于10年[10] - 报告公告后10日内报送登记材料[13] 登记事项 - 需填写相关表格并登记多项事项,涉商业秘密额外登记[12] - 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24] - 有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25] - 有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27] 知情人责任 - 知情人需知晓制度内容并保密,期限内不违规操作[28] - 主动填写登记表备案,保密不当愿担责[28] 制度生效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解释修订[20][21]
威迈斯(68861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8:47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及《深圳 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 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买卖本公 ...
威迈斯(688612)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8:47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科创板规范运作》")等法律规定和《深圳威迈斯 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 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 ...
威迈斯(68861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8:47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深圳威迈斯新能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 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 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 ...
威迈斯(688612) - 《公司章程》(2025年8月)
2025-08-25 18:47
二〇二五年八月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 | | | 第一章 | 总则 3 | | | --- | --- | --- | | 第二章 |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 | | 第三章 | 股份 5 | | | 第一节 | 股份发行 | 5 | | 第二节 |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 | 第三节 | 股份转让 | 8 | | 第四章 | 股东和股东会 9 | | | 第一节 | 股东的一般规定 | 9 | | 第二节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2 | | | 第三节 |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13 | | | 第四节 | 股东会的召集 | 16 | | 第五节 |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8 | | | 第六节 | 股东会的召开 | 19 | | 第七节 |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22 | | | 第五章 | 董事和董事会 27 | | | 第一节 | 董事的一般规定 27 | | | 第二节 | 董事会 | 32 | | 第三节 | 独立董事 | 37 | | 第四节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40 | | | 第六章 | 高级管理人员 42 | | | 第七章 |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威迈斯(688612)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5 18:47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 职权,确保股东有效地行使职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规定以及《深圳威迈斯新能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 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 1 ...
威迈斯(68861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8:47
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3] - 需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6] - 最近36个月内不得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或被公开谴责3次以上[8]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10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9] - 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9] 独立董事比例及构成 - 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1/3,且至少含1名会计专业人士[3] - 审计委员会中应过半数,且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3]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4]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提名,需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等条件之一[11]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候选人[12] - 选举2名以上应实行累积投票制[17] 独立董事任期与补选 - 获选后30日内公司需报送相关声明及承诺书并更新资料[18]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18] - 因特定情形辞职或被解职,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8,19]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22] - 特定事项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5] 独立董事会议相关 - 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25]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1人召集主持[27] - 履职需关注重大事项并提请审议[28] 公司相关规定 - 应在章程和议事规则中规定专门委员会相关事项[28] - 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所需费用[39]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39] 资料保存与披露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30]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32] -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保存10年[37] 其他规定 - 2名及以上书面要求延期提议未被采纳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告[33]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不迟于会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37]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45]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44]
威迈斯(68861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8:4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 企业制度相适应、职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管 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和《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公司人员包括: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纳入本制度绩效考核范围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与绩效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标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业绩目标挂钩的原则; (四)薪酬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 ...
威迈斯(688612)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5 18:47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深圳威迈斯 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 ...
威迈斯(68861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8:47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聘请议案[6] - 选聘应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3] - 选聘方式有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结果应公示[7][8] - 评价要素含审计费用报价、资质条件等,质量管理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不高于15%[10] 聘期与更换 - 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到期可续聘[13] - 当执业质量有重大缺陷或拖延工作时应改聘[15] - 解聘或不再续聘提前15天通知,事务所主动终止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16] - 更换应在被审计年度第4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9]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3]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期限不超过2年[14] 审计费用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应披露金额、原则、变化和原因[11] - 关注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较大变动或选聘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情况[23] 监督与评估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报告及自身监督报告[22] - 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报出具前、连续2年或同一年度多次变更情况[23] - 关注拟聘任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处罚或多个项目被立案调查情况[23] - 承担业务的事务所未按要求提交报告且情节严重,不再选聘[23] 其他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9]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违规后果严重,董事会可对责任人通报批评[24]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修改亦同[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