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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龙高科(3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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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龙高科(300912)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10-24 20:18
定期报告披露 - 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13]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13] - 预计年度业绩出现特定情形应在1个月内预告[15]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3] - 定期报告内容经董事会审议,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3] 信息披露规范 - 董事和高管对定期报告签署确认意见,有异议应陈述理由[14][15] - 业绩泄露或传闻致证券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财务数据[15] - 实际业绩与预告差异大应及时披露修正公告[15] - 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专项说明[15] - 发生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17] 特殊情况披露 - 股东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关注并披露[18] - 公司变更名称等应立即披露[20] - 重大事件有进展变化应及时披露[21] - 控股、参股公司重大事件公司应履行披露义务[20][21] - 涉及公司收购等股本重大变化应披露权益变动情况[21] 信息披露管理 - 证券投资部为信息披露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24]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直接责任[24] - 独立董事监督检查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27] -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真实性负责[28] - 定期报告编制草案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30] 临时公告与重大事件披露 - 临时公告由证券投资部编制,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披露[30] - 重大事件发生后相关人员报告,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31] - 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文件应向董事长报告[33] 股东信息披露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达5%以上应配合披露[3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配合披露[34] 其他信息披露要求 - 已披露信息有误等应及时发布更正等公告[36] - 信息可暂缓、豁免披露需履行内部审批程序[38][39] - 向外部提供未公开信息须经审核并报董事长同意[46] - 向特定外部报送年报信息不得早于业绩快报披露时间[46] - 存在对外报送信息违规应在披露年报后10个工作日备案[46] 投资者关系与档案管理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48] -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应包括参与人员等信息[48] 文件保存与责任承担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保存期限为10年[54] - 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信息报告责任[55] - 下属企业报送信息难保密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送[55] - 董事及高管失职致违规公司可给予处分并索赔[57] - 部门或下属公司问题致损失董事会秘书可建议处罚责任人[58]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被谴责董事会应检查制度并处分责任人[58] 制度相关 - 信息披露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审议通过后生效[60]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执行[60]
凯龙高科(300912)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10-24 20:18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 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 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 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 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 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的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且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 ...
凯龙高科(300912)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10-24 20:18
内部审计规范 - 内部审计工作手册需规范审计程序并严格执行[7]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10]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相关事项进行一次检查[11]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0] - 审计计划至少每年制定一次[16] 工作范围与风险 - 内部审计涵盖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业务环节[12] - 规范内部审计需关注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等风险[6] 工作实施与责任 -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领导下递交工作报告[10] -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审计控制需强化职责分工等关键方面控制[7] - 公司管理层对重大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21] 质量控制 -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督导、内部自我质量控制与外部评价三方面[26] - 内部审计机构自我质量控制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等八项内容[26] - 内部审计项目自我质量控制包括指导执行审计计划等三项内容[27] - 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内部自我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列入审计工作手册并检查[29] - 外部评价内容包括内部审计机构组织结构合理程度等五项[29] - 外部评价至少每五年实施一次[29] 其他 - 内部审计项目应按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实施,未遵循需解释说明[29] -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10年[18] - 应加强内部审计问题纠正措施及效果的后续审计工作[19] -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1]
凯龙高科(300912) -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25-10-24 20:18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1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 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 ...
凯龙高科(300912)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10-24 20:18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 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 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 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单 位的行为。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 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不包括证券投资、 衍生产品投资事项。 第三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 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股东会。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条(二)规定须由股东会审 议批准的标准外,由董事会审议 ...
凯龙高科(300912)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10-24 20:18
第一条 为了提高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 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负 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凯龙高科(300912)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10-24 20:18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1 | | |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 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 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 ...
凯龙高科(300912) -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5-10-24 20:18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证券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且未达到本条(二)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标准外,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1 (一)新股配售与申购; (二)上市公司增发、配股 (三)公司债券(含可转债); (四)已上市交易的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含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债券、 股指期货等); (五)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 证券投资行为的内部控制,规范证券投资行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障证券投 资安全,提高证券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 证券的行为。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 第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 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 ...
凯龙高科(30091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10-24 20:18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1 | | |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 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 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 ...
凯龙高科(30091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10-24 20:18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1 | | |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 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 要性程度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 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