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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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将出炉,来看最新解读
证券时报· 2025-12-05 19:40
文章核心观点 - 我国将迎来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旨在夯实严监严管的法治基础,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1] - 该条例覆盖上市公司“全生命周期”,强化全链条监管,重点规范公司治理、支持并购重组、打击违法行为并保护投资者 [1] - 条例出台时机成熟,是落实新“国九条”和资本市场“1+N”政策文件的举措之一,后续将经过征求意见等程序后正式发布 [11] 公司治理规范 - 设专章将上市公司治理作为规范重点,关注基本治理架构并对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等作出针对性规定 [3] - 抓住“关键少数”,直接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管的行为,包括规范其行为、压实忠实勤勉义务、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3] - 明确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定位,发挥公司内设机构的监督制约作用,并规范股东质押股票、委托表决权、代持股份等行为 [3] - 细化补充了《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要求,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规范,加强自治约束,促进各方归位尽责 [4] 投资者保护 - 设“保护投资者”专章,明确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促进提升投资价值的要求,严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4] - 进一步健全现金分红、股份回购制度机制,引导上市公司增强投资者回报意识 [4] - 坚决防范退市公司通过“假重整”、恶意规避强制退市等方式损害投资者利益 [4] - 要求主动退市公司提供现金选择权或其他合法形式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并对股票终止上市后的转让或交易作出安排 [4] - 关于市值管理、分红回购等有效监管举措,在行政法规层面予以固化,强化积极回报投资者的意识 [5] - 关于股票退市、破产重整等事项,明确行政监管职责定位,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制度严格执行 [5] 并购重组支持 - 进一步释放监管对于并购重组的支持力度,对收购的定义、收购人资格、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等进行明确 [7] - 对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程序以及监管机制进行完善 [7] - 完善财务顾问监管制度,对财务顾问的聘请、职责、独立性要求等做细化规定,促使其更好发挥“把关”作用 [7] - 在强化重点规范的同时,保持制度的包容性、适应性,切实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 [7] 打击违法行为与财务造假 - 强化关联交易监管,强调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性和合规性,防范上市公司借此操纵利润或实施系统性造假 [7] - 强化公司内部监督制约,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的事前审核、事后调查职责,规定造假分红、薪酬退回机制 [7] - 禁止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合作方等第三方配合造假,并明确配合造假的法律责任,破除造假“生态圈” [8] - 明确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担保,并设置专门的法律责任,务求“打准”“打痛” [8] - 明确了董事会积极追偿的义务,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调查、董事会通过各种方式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8] - 突出对违规占用担保的惩治,严格执行退市重整制度,全面严格行政监督管理举措,对恶性违法行为设定罚则 [8] - 禁止任何人干扰退市决定,加大对违规规避退市行为的监管力度,防止没有拯救价值的上市公司利用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及投资者利益 [8] - 强调上市公司要依法真实披露信息,从防范、惩处等不同角度加强规制,严厉打击财务造假 [9] - 就公平披露、配合披露、豁免披露、募集资金披露用途变更等实践中的重点问题,通过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来给出治理方案 [9] 监管条例背景与意义 -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已经超过5000家,但部分公司董事高管诚信规范意识不高,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时有失效,亟需在行政法规层面进一步全面规范 [11] - 上市公司监管领域缺少一部上承《证券法》《公司法》等基础法律、下接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则的行政法规 [11] - 条例修订既贴合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诉求,从并购重组、市值管理、回报投资者方面进行规范鼓励,也强化了严监严管的法治基调,明确监管底线要求 [11]
我国将迎来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
第一财经· 2025-12-05 19:21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强化信息披露、规范并购重组、加强投资者保护及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并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1][2][3][4][5][6]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要求 - 条例规范公司治理架构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的行为,以提升治理有效性,夯实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根基 [2] 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 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造假”,条例通过健全内部监督制约、追责追偿机制,并禁止第三方配合造假等方式,进行多维度重点打击和防范 [3] 规范并购重组行为 - 条例细化完善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规定,进一步明确财务顾问的职责定位和独立性要求,以支持产业整合升级和企业转型 [4] 加强投资者保护 - 条例对市值管理、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作出明确要求,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回报投资者意识 [5] - 条例明确主动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安排,旨在防范上市公司规避退市或利用破产重整损害投资者利益 [5]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 条例细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采取的履职措施,并对占用担保、配合造假等行为设置专门罚则 [6]
首部!证监会,最新发布!
证券时报· 2025-12-05 18:58
文章核心观点 - 我国将迎来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旨在完善监管法规体系,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1][2] 完善公司治理要求 - 明确上市公司治理基本架构,细化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的职权和行使方式 [4] - 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明确其任职资格、忠实勤勉义务及董事会秘书职责,加强激励与约束 [4] - 规范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行为,细化认定标准,严禁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严格规范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4] 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 要求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建立健全内控制度,防范打击信息披露“财务造假” [5] - 规定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会计报告的事前审核与事后调查职责,强化内部监督,董事会需追回造假多分配的利润和薪酬 [5] - 禁止关联方、客户、供应商等第三方配合造假,并明确各方配合信息披露的义务与责任,细化免于或暂缓披露的情形 [5] 规范并购重组行为 - 细化《证券法》关于收购的规定,明确收购定义、收购人资格、权益变动披露标准,以减少市场争议、稳定预期 [6] - 明确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要求、程序及监管机制,并规范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独立上市的行为 [7] - 规定财务顾问的聘请、职责和独立性要求,以发挥其在并购重组领域的“把关”作用 [7] 加强投资者保护 - 规定上市公司关注投资价值的义务,明确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的基本要求,以增强投资者回报意识 [7] - 明确破产重整行政监管与法院的协调沟通机制,要求主动退市公司做好投资者保护安排 [7] - 加强对退市风险公司的监管,防止上市公司规避退市或利用破产重整损害投资者利益 [7] 增强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供给 - 当前中国上市公司已超过5000家,规模增长、结构优化、质量提升,但部分公司仍存在治理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合规等问题 [9] - 出台《条例》是增强基础法治供给、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必然要求,旨在坚守监管的政治性、人民性,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9] - 《条例》从问题导向出发,总结监管经验,将行之有效的监管规则提炼为法规制度 [9]
证监会发布关于就《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新浪财经· 2025-12-05 18:57
监管法规出台背景与目的 - 中国证监会起草《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旨在健全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42] - 条例的制定是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部署要求的举措 [1][42] - 出台条例是为了增强基础法治供给,解决部分上市公司存在的治理机制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合规、董监高不尽职、大股东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43] 公司治理核心要求 - 上市公司章程需细化规定组织机构设置、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 [5][45] - 股东会对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分拆子公司上市等事项作出决议,须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召开 [6] - 对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分拆子公司上市等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分拆上市还需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 - 董事会中必须设置审计委员会,其成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过半数应为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7][56] -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及公司内部控制 [7][56]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7][5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忠实义务,禁止从事包括无偿提供资金、以明显不公平条件进行交易、向无清偿能力方提供资金或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8][5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充分收集信息,独立判断,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合理注意 [9][5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监督执行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关联方损害公司利益,发现涉嫌损害行为应立即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需在三十日内组织调查并报告 [10][58] -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拟定信息披露制度、组织协调信息披露、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负责股权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等职责 [10][59] - 上市公司需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考核标准及绩效薪酬止付追索机制 [12][59] - 上市公司可对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并可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但分配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份额不得超过监管规定比例 [12][60] - 上市公司从事关联交易需说明必要性、公允性和合规性,并履行规定审议程序,关联方需回避表决 [12][60] - 严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任何形式侵占上市公司财产,或指使上市公司违规提供资金、担保 [13][61]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需通知并征得上市公司同意,且不得从事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上市公司同意决定需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方回避表决 [13][61] -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或通过支配表决权能决定董事会过半数成员选任,或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被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14][62] - 上市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实际支配表决权最多的主体(比例不足百分之五的除外)需遵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14][62] - 禁止以股东所持股票被司法冻结等为由限制股东行使法定权利 [15][63] - 除另有规定外,股东不得将表决权交由他人按照他人意志行使,违反规定的受托人不得行使表决权 [15][64] - 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股东转让股份,需遵守监管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数量、方式及信息披露等规定 [16][64] 信息披露监管强化 - 上市公司需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通过虚构交易、滥用会计政策等方式编制虚假报告 [17][65] - 披露定期报告前,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17][65] - 上市公司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同时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8][65] -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涉嫌虚假或内部控制可能存在缺陷时,可委派或聘请机构进行调查并及时公告 [18][65] - 若基于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分配利润或支付薪酬、授予股权期权,董事会有权收回负有责任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获得的超出部分利润,以及董监高多领取的薪酬和多获授的股权、期权 [18][66] - 上市公司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合作方及服务机构等向上市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协助配合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9][67]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需及时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9][67] - 上市公司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信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但不得滥用此机制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19][20][67][68] -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凭证时,不得查阅依法需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所对应的会计凭证,以及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所对应的会计账簿和凭证 [20][68] - 上市公司需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及传闻,出现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应及时核实并公开澄清 [20][68] - 上市公司需按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未经股东会决议取消或终止已决议投资项目、投资新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改变项目实施主体或方式、超金额或期限使用募集资金等情形构成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20][21][68][70] 并购重组行为规范 - 通过合法途径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获得、巩固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构成上市公司收购 [21][68] - 收购人需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相应的经济实力,为非自然人的应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权属清晰 [22][68] - 收购人存在负有较大债务且到期未清偿处于持续状态、因特定犯罪被判处刑罚或正在被立案侦查、最近三十六个月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最近十二个月受交易所公开谴责、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等情形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22][69]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持股比例每增加或减少百分之五的整数倍时,需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前后共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 [23][70] - 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持股拟达到或跨过百分之五整数倍时,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公告,且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 [23][70] - 持股达到百分之五后,持股比例每达到或跨过百分之一的整数倍时,应在事实发生的次日公告 [23][71] - 收购人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票应公平对待同类股东,合理确定价格 [24][71] - 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收入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4][71] -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定价公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土地、反垄断等法律法规 [24][71] -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需经董事会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需就交易是否关联、标的权属是否清晰、定价是否公允等作出明确判断并披露 [24][72] - 证券交易所可对重组预案和报告书进行审阅,要求补充披露或核查,发现定价显失公允等情形可提请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 [25][72] -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作出业绩承诺的,在承诺履行完毕前,不得转让、质押其获得的、约定用于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的股份和定向可转债 [25][72] - 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分拆上市、破产重整,需按规定聘请保持独立性的财务顾问进行核查验证并出具意见 [26] 投资者保护措施 - 上市公司应关注公司投资价值,采取措施提升盈利能力和投资者回报水平,不得操纵市场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27] - 上市公司需在章程中明确现金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的优先顺序,并根据公司发展阶段、盈利水平等制定合理稳定的现金股利分配政策 [28] - 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上市公司可在一年内进行多次现金股利分配,分配应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 [28] - 上市公司需在章程或内部制度中明确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条件、程序等具体安排,触发条件时董事会应及时制定方案并决议 [28] - 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证监会与人民法院应就申请受理、计划制定及执行等事项加强协作沟通 [28] - 上市公司可向交易所申请终止股票上市交易,并提供现金选择权等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对终止上市后的转让或交易作出安排 [29]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检查,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资金及证券账户等 [30] -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措施 [30] - 收购上市公司涉嫌违反收购人资格或收购行为规定的,证监会可责令暂停收购行为,已完成收购的责令改正,改正前收购人不得就其违规取得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31][32] -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存在定价显失公允、不正当利益输送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等情形的,证监会可责令暂停或停止重组活动 [33] -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被其他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因犯罪被判刑等,需及时报告证监会,相关信息将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3] - 上市公司披露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公司及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直接责任人员或协助第三方,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公开 [33] - 违反规定占用担保、不履行公开承诺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也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公开 [34] - 对占用担保、配合造假等行为设置专门罚则,例如对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行为所涉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35][65] - 违规转让股票的,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35] -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勤勉尽责规定的,可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36] -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不履行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节严重的,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 对导致股票终止上市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36] - 上市公司因实施严重财务舞弊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对组织指使者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数额可按其违法次数累计计算 [37] -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行政法律责任不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交易而免除 [38] - 认定独立董事是否勤勉尽责时,应综合判断其在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了解信息的途径、为核验信息所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39]
首部!刚刚,证监会最新发布,事关上市公司
券商中国· 2025-12-05 18:53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这是中国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旨在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强化信息披露、规范并购重组、加强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健全监管法规体系,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1][2][3] 完善公司治理要求 - 明确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架构,细化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的职权和行使方式 [4] - 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明确其任职资格、忠实勤勉义务及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加强对他们的激励与约束 [4] - 规范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行为,细化其认定标准,严禁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严格规范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4] 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 要求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以防范和打击财务造假 [5] - 规定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有事前审核和事后调查职责,并规定董事会需追回因造假多分配的利润和多发的薪酬 [5] - 禁止上市公司关联方、客户、供应商等第三方配合造假,并补充了信息披露规范,明确了各方配合披露的义务及免于披露的依据 [5] - 明确监管部门可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或停止并购重组等监管措施,并对占用担保、配合造假等行为设置专门罚则,加大打击力度 [5] 规范并购重组行为 - 细化《证券法》关于收购的规定,明确收购定义、收购人资格、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等,以减少市场争议、稳定市场预期 [6] - 明确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要求、程序及监管机制,并规范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独立上市的行为 [6] - 规定财务顾问的聘请、职责和独立性要求,以发挥其在并购重组中的“把关”作用 [6] 加强投资者保护 - 规定上市公司需关注投资价值,明确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的基本要求,以增强投资者回报意识 [7] - 明确破产重整的行政监管与法院协调沟通机制,要求主动退市公司做好投资者保护安排,并加强对退市风险公司的监管,防止公司规避退市或利用破产重整损害投资者利益 [7] 增强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供给 - 当前中国上市公司已超过5000家,规模快速增长、结构持续优化,但部分公司仍存在治理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合规、大股东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8] - 出台《条例》是增强基础法治供给、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必然要求,其坚守监管的政治性、人民性,并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制度做优做强 [8] - 《条例》从问题导向出发,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监管规则和做法总结提炼为法规制度 [8]
证监会:拟规定上市公司关注投资价值的义务,要求主动退市公司做好投资者保护安排
搜狐财经· 2025-12-05 18:52
钛媒体App 12月5日消息,中国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 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加强投资者保护。一方面规定上市公司关注投资价值的义务,以及现金 分红、股份回购的基本要求,增强投资者回报意识;另一方面明确破产重整行政监管和人民法院的协调 沟通机制,要求主动退市公司做好投资者保护安排,加强对退市风险公司的监管,防止上市公司规避退 市、利用破产重整损害投资者利益。(证监会) ...
利好来了,事关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最新发布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2-05 18:51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条例旨在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强化信息披露、规范并购重组、加强投资者保护及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并夯实其高质量发展根基 [1][2] 条例主要内容总结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要求 - 规范公司治理架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的行为 以提升治理有效性 [2] 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 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造假” 通过健全内部监督制约、追责追偿机制 并禁止第三方配合造假等方式进行多维度重点打击和防范 [2] 规范并购重组行为 - 细化完善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规定 进一步明确财务顾问的职责定位和独立性要求 以支持产业整合升级和企业转型 [2] 加强投资者保护 - 对市值管理、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作出明确要求 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回报投资者意识 [2] - 明确主动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安排 防范上市公司规避退市或利用破产重整损害投资者利益 [2]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 细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 并对占用担保、配合造假等行为设置专门罚则 [2]
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搜狐财经· 2025-12-05 18:27
法规框架与核心目标 - 证监会研究起草《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旨在健全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 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1] 公司治理要求 -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要求 规范治理架构以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高管等关键少数的行为 以提升治理有效性 夯实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根基 [1] 信息披露监管 - 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造假” 通过健全内部监督制约 追责追偿机制 禁止第三方配合造假等方式进行多维度重点打击和防范 [1] 并购重组行为规范 - 规范并购重组行为 细化完善上市公司收购 重大资产重组等规定 进一步明确财务顾问的职责定位和独立性要求 以支持产业整合升级和企业转型 [1] 投资者保护措施 - 加强投资者保护 对市值管理 现金分红 股份回购等作出明确要求 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 增强回报投资者意识 [1] - 明确主动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安排 防范上市公司规避退市 利用破产重整损害投资者利益 [1] 违法违规行为打击 -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细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 对占用担保 配合造假等行为设置专门罚则 [2]
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发布· 2025-12-05 18:20
监管法规体系完善 - 中国证监会研究起草了《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旨在健全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2] - 起草工作紧扣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主线,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夯实监管执法及投资者保护基础为主要内容 [2] 条例主要内容概览 - 《条例》共八章、七十四条,主要内容涵盖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并购重组、投资者保护及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3] 公司治理要求 -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要求,规范治理架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的行为,以提升治理有效性 [3] 信息披露监管强化 - 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监管,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造假”,通过健全内部监督制约、追责追偿机制,禁止第三方配合造假等方式进行重点打击和防范 [3] 并购重组行为规范 - 规范并购重组行为,细化完善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规定,进一步明确财务顾问的职责定位和独立性要求,以支持产业整合升级和企业转型 [3] 投资者保护措施 - 加强投资者保护,对市值管理、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作出明确要求,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回报投资者意识 [3] - 明确主动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安排,防范上市公司规避退市、利用破产重整损害投资者利益 [3] 违法违规行为打击 -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细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对占用担保、配合造假等行为设置专门罚则 [3]
“十四五”期间广东证监局依法从严执法,护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中国证券报· 2025-12-04 16:18
监管执法成效 - 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活动 2021年以来共作出处罚决定158份 处罚责任主体379人(家)次 罚没款近6.7亿元 [2] - 对严重违法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包括对3名当事人采取终身市场禁入 对8名当事人采取3年至10年期限不等的市场禁入 [2] -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38件 [2] - 持续高压打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依法查处蓝盾股份、鼎龙文化、威创股份、华铁股份、摩登大道等案件 [3] - 坚持“一案双查” 办理13起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处罚案 [3] 投资者保护与权益救济 - 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的立体式追责体系 通过多种方式赔偿投资者损失近40亿元 [4] - 推动全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落地 5.2万名投资者获赔24.59亿元 [5] - 全国首单“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先行赔付”紫晶存储案实施 4家中介机构赔偿1.7万名投资者共计10.86亿元 [5] - 全国首单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摩登大道资金占用案胜诉 判决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归还占用资金约2.4亿元 [5] - 指导调解中心累计调处各类纠纷2119件 为投资者挽回损失1.36亿元 其中适用“示范判决+调解”机制成功调解案件1081件 涉及金额7263万元 [6] 上市公司回报与分红 - 贯彻落实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要求 督促引导上市公司制定积极稳定的分红政策 [7] - 2024年度辖区上市公司累计分红近1200亿元 股利支付率高于全市场约20个百分点 [7] - 220家公司连续三年开展分红 多家公司连续开展一年多次分红 [7] 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 摸排涉非线索超万条 核查涉非机构或人员百余家(人)次 将11批245家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主体列入“黑名单” [9] - “十四五”期间累计处理涉非投诉举报390余件 为投资者挽回损失近200万元 [9] - 向公安机关书面通报涉非线索近50条 辖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刑事判决案件10余件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