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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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丹利: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5 00:47
募集资金管理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维护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类证券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1] - 公司需确保募集资金使用与发行承诺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投向,并完整披露使用情况[2] - 董事及高管需监督资金规范使用,禁止协助变相改变用途,违规者需承担相应责任[2][4] 募集资金存放要求 - 募集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不得与非募集资金混用,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管理[3][8] - 公司需在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资金支取超5000万元或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人等条款[3][9] - 银行需按月提供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若银行三次未履行义务,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3][4]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限用于主营业务,禁止用于证券投资、财务资助或高风险交易,不得质押或委托贷款[4][5] - 资金使用需防止关联方占用,发现占用需及时追回并披露[5] - 每笔资金使用需经部门申请、财务审核及总经理/董事会审批,超授权范围需报董事会[5][6] 投资项目监管 - 项目进度需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并公开披露,若因不可抗力延迟需说明原因[6] - 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不足计划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6][14] - 变更实施地点、使用节余资金或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涉及股东会标准的需股东会批准[7][8][15]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限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结构性存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9][17] - 现金管理需公告资金基本情况、闲置原因、产品风险控制措施及保荐人意见[9][18]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操作,单次期限不超12个月,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0][11]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优先用于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流或现金管理,需明确使用计划并按批结项[12][23] - 投资新项目需披露建设方案、投资合理性及回报率,涉及关联交易需履行额外程序[12][24] 资金投向变更 - 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视为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审慎选择新项目并分析可行性[13][14][26] - 合资实施项目需确保公司控股,收购关联资产需避免同业竞争[14][28] 监督与披露机制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配合保荐人督导[15][16] - 会计部门需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内审部门每季度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17][18] - 保荐人需每半年现场核查,发现异常需督促整改并报告交易所[18][19]
泰嘉股份: 2025年半年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05 00:36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21,280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7,620万元 资金于2017年1月16日全部到位[1] - 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60,805.62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58,555.16万元 资金于2023年9月22日全部到位[2] - 截至2025年6月30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专户余额为0元且完成销户[2] 募集资金使用进度 - 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累计投入17,620万元 全部用于年产1,300万米双金属带锯条建设项目(15,042.97万元)和双金属带锯条技术中心建设项目(2,577.03万元) 投资进度达100.04%和100%[7] - 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累计投入33,272.37万元 总体投资进度56.82% 其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入15,761.19万元(进度100.07%)[8][9] - 硬质合金带锯条产线建设项目投入5,388.22万元(进度54.73%) 高速钢双金属带锯条产线建设项目投入4,369.12万元(进度44.36%) 新能源电源及储能电源基地建设项目投入7,752.47万元(进度38.55%)[8]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严格限定资金用途 禁止用于财务性投资[3] - 设立多个专项账户 与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长沙银行等机构签订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执行情况正常[4][5] - 截至2025年6月30日 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1.96亿元 其中活期存款1.96亿元[6][7] 现金管理及项目调整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未到期理财产品余额3.29亿元 包括兴业银行结构性存款1.26亿元(年化收益率1.55%)和招商银行大额存单1.645亿元[7] - 2025年7月暂缓硬质合金带锯条、高速钢带锯条及新能源电源基地建设项目 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6年9月20日[9] - 终止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计划投资3,000万元 实际仅投入1.37万元) 未使用资金继续存放专户[8][9] 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 2023年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5,431.15万元 另置换发行费用150.66万元[7][9] - 2017年已置换首次公开发行预先投入资金17,620万元[8]
迪普科技: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5 00:35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1][2]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资[2] - 资金需专款专用 仅限已公布募投项目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增强公司竞争力和创新能力[2] - 董事会需制定详细资金使用计划 坚持周密计划 规范运作 公开透明原则 非经股东会决议不得改变用途[2] - 公司需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确保子公司或控制企业遵守本制度[2][3]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 资金到位后需办理验资手续 由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3]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他途 多次融资需分设专户[3] - 需在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 专户信息 大额支取通知 对账单抄送 查询权限 监管职责及违约责任等条款[3] - 专户大额支取标准为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 需及时通知保荐机构[3]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 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3] - 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项目时 需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子公司视为共同一方[3] - 协议提前终止需在1个月内重签新协议并公告[3]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使用需与招股说明书承诺一致 不得随意改变投向 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使用情况[4] - 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时需及时公告[4]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 调整项目进度 使用节余资金等事项需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4] - 变更用途及使用节余资金达股东会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4]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 证券投资 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不得投资以买卖证券为主业的公司[5] - 不得用于质押 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用途的投资[5] - 防止资金被关联方占用或挪用 发现占用需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原因 影响及整改方案[5]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 搁置超一年 超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或其他异常时 需检查可行性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进展及调整计划[5] - 董事会需科学审慎选择新项目 进行可行性分析 确保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6]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需董事会审议 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 审计委员会及保荐人同意 置换时间距资金到账不得超6个月[6] - 改变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后公告 说明改变情况 原因 影响及保荐机构意见[6] - 闲置募集资金在符合条件下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现金管理 但需满足不变相改变用途 不影响投资计划 单次补充不超12个月 已归还前次资金 不用于高风险投资等要求[6][7] - 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 并在2交易日内公告[7] - 补充流动资金仅限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 不得用于新股配售 申购或投资股票 衍生品 可转债等[7] - 到期日前需将资金归还至专户 并在归还后2交易日内公告 若无法按期归还需提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资金去向 原因及期限[7] - 超募资金需根据发展规划和需求安排使用计划 进行可行性分析 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计划需包含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项目介绍及保荐机构意见[8]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8]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项目 新项目或回购股份并注销 至迟于同批次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8] - 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提交股东会审议 及时披露必要性和合理性 用于投资项目时需披露建设方案 投资周期 回报率等信息[8] - 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额度 期限等需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及时披露[8] -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实际控制权资产或股权需按关联交易规定办理[9]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与变更 - 募投项目由总经理负责实施 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由业务部门及实施单位执行 权益投资项目由投资管理部门同财务部门执行[9] - 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制定计划 质量控制 组织实施 进度跟踪及建立管理档案[10] - 财务部门负责资金调度和安排 建立募集资金运用会计记录和账簿[10] - 募投项目原则上按招股说明书方案实施 特殊原因需变更时 项目责任单位需向总经理提交理由和方案 经确认后向董事会提议[11]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 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流 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11] - 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 需董事会决议 无需股东会审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及时披露[11] - 变更项目需符合公司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 原则上投资于主营业务 需对新项目充分调研论证 合资经营需确保公司控股[11] - 董事会需科学审慎选择新项目 进行可行性分析 确保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12] - 变更募投项目需在董事会审议后2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原项目情况 变更原因 新项目基本情况 可行性分析 风险提示 投资计划 审批情况 审计委员会及保荐人意见 需股东会审议说明等内容[12] -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 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时需比照相关规则披露[12] - 变更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时 需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披露交易原因 定价政策 影响及解决措施[12] - 董事会作出变更决议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未经通过不得擅自变更[13] - 项目完成后少量节余资金(含利息)用于他途需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13]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可豁免程序 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3]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 需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 不影响投资计划[13] -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他途 开立或注销账户需及时公告[13] - 进行现金管理需在董事会后公告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使用及闲置情况 投资产品详情 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意见[13] - 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或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时需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及控制措施[13] 募集资金监督与信息披露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14]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 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 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资金使用完毕[14] - 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存在差异时需解释具体原因[14] - 年度实际使用金额与最近披露计划差异超30%时需调整投资计划 并在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计划 进度 调整后计划及变化原因[14] - 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董事会出具专项报告 披露鉴证结论[15] - 鉴证结论为保留 否定或无法提出结论时 董事会需分析理由 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15]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公司需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核查结论[15]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被出具非无保留鉴证结论时 保荐机构需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16] - 保荐机构发现重大违规或风险时需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17] -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17] - 公司需按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义务[18] - 需披露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情形 变更项目实施地点或方式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变更募投项目等内容[18] -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披露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使用及闲置情况 补充金额及期限 预计节约财务费用 流动资金不足原因 是否变相改变投向及保证措施 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意见等内容[19] - 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时需按规定披露[19] - 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专户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度[19]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 需通过专户实施 仅限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19]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及时披露[20]
乐鑫科技: 乐鑫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05 00:35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维护股东权益 依据包括《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4] - 制度适用于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监管 但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4] - 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买卖有价证券业务 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投资科技创新领域[4] 募集资金存储规范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4] - 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后方可使用资金[4][5] - 境外投资项目需确保资金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 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具体措施和效果[5]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或搁置超1年等情形时 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披露[8]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通过专户实施 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 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10]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用途 单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12] 超募资金及节余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至迟于同批次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3] - 节余资金低于1000万元可免于审议程序 但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情况[14] - 超募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时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并经董事会审议[13]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程序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 并披露变更原因及新项目可行性分析[15][16] - 实施主体在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 但需董事会决议[15] - 变更用途需公告原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新项目投资计划及审批情况等内容[18][19] 资金管理与监督机制 - 董事会需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 披露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1]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度进行现场核查 发现异常需督促整改并报告交易所[21]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核查与审计工作 提供必要资料[22]
工业富联: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05 00:23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于2018年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1,969,530,023股 发行价格为每股13.77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716,439,316.50元 资金于2018年5月30日到位 [1]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5,275,449,276.85元 募集资金余额为3,910,167,378.13元 [1] 募投项目变更及专户设立 - 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及6月19日分别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新增"新一代智能手机精密机构件研发中心项目" 由子公司富联裕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实施 [1] - 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董事会 同意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1] - 公司及子公司与广发银行深圳分行、郑州分行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于2025年8月4日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1] 募集资金专户信息 - 子公司深圳裕展在广发银行深圳分行开设账号9550880209699600767 专户余额0元 [1] - 子公司河南裕展在广发银行郑州分行开设账号9550880208103900952 专户余额0元 [1]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 协议明确募集资金仅用于新一代智能手机精密机构件研发中心项目等指定用途 [1] - 保荐机构中金公司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可采取现场调查或书面问询方式 [1] - 银行需按月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 且当专户资金支出超过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1] - 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并销户后失效 [1][2]
凯尔达: 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05 00:23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83,502.17万元人民币,发行价格为每股47.11元,共计发行19,603,653股 [1] -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1年10月18日,承销费用为5,910.09万元,其他发行相关费用为2,940.55万元 [1]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73,679.13万元,实际结余资金为11,419.78万元,与应结余金额无差异 [1]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在多家银行设立专项账户,包括光大银行杭州分行、工商银行杭州江南支行等,并签署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1][2] - 由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变更,公司已于2025年3月完成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处理,包括工商银行、光大银行、杭州银行等账户 [2] -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大额可转让存单,总额为5,000万元,预计年化利率介于1.90%至2.60%之间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2025年上半年募集资金投入总额为988.73万元,主要用于工业机器人智能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及协作机器人研发项目 [3][4] - 智能焊接机器人生产线建设项目已结项,实际投入5,160.95万元,低于承诺投入金额2,114.92万元,节余资金转入流动资金 [5] - 超募资金主要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45,000万元及回购股份8,888.89万元,截至期末累计使用超募资金53,888.89万元 [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 原"装配检测实验大楼建设项目"变更为三个子项目:协作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8,135.43万元)、工业机器人智能生产线升级改造扩建项目(4,457.71万元)及补充流动资金(2,833.57万元) [2][7] - 变更原因为项目需重新寻找实施场地,决策程序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8月完成变更 [2][7] - 变更后项目均处于筹建或建设中,投资进度较低,协作机器人项目累计投入928.79万元(进度11.42%),工业机器人项目累计投入314.69万元(进度7.06%) [3][4] 其他资金使用情况 - 公司使用部分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净额补充流动资金及回购股份,金额分别为1,552.24万元和2,089.30万元 [4][6] - 公司曾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818.84万元,并通过现金管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额度为1.5亿元 [4] - 截至期末,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中包含5,000万元大额存单,其余为银行存款及理财收益 [2][4]
和胜股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05 00:23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规范运作水平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1] - 董事会需对募投项目可行性充分论证 确保项目具备良好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1] 募集资金使用原则 - 公司需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确保用途与招股说明书承诺一致 不得擅自改变投向 并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实际使用情况[2]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以增强公司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 确保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用途[3]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多次融资需独立设置专户[3] - 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明确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3] - 商业银行需每月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可随时查询专户资料 若银行三次未及时配合 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4]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以买卖证券为主业的公司[5] - 公司需防止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 发现占用需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情况[5]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一年、投资进度不足50%或其他异常时 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决定是否继续实施[5]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原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 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保荐机构意见[12] - 使用超募资金需优先补充募投项目缺口 其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或现金管理 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流需股东大会审议且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30%[10]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需履行相应程序 超过10%需股东大会审议 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但在年报中披露[14] 募集资金监督与核查 - 会计部门需设立台账记录资金使用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需每半年度核查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15] - 保荐机构需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发现异常需及时报告交易所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17] -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使用情况鉴证 公司需承担相关费用[18]
大中矿业: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05 00:22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于2021年通过A股IPO发行21894万股 每股发行价8.98元 募集资金总额19.66亿元[3] - 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520万张 每张面值100元 实际募集资金总额15.2亿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04亿元[4]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 公司与国都证券及浦发银行成都蜀汉支行、包头分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规范募集资金管理[3][4] - 监管协议签署方包括公司(甲方)、浦发银行分支机构(乙方)和国都证券(丙方)[7] - 协议规定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指定用途的资金存储和使用 不得挪作他用[7] 募集资金专户设置 - 在浦发银行成都蜀汉支行开设专户(账号73080078801200001593)用于可转债募集资金的临时补流[5] - 在浦发银行包头分行开设专户用于IPO募集资金的临时补流[5][6] - 截至公告披露日 上述专户余额均为0万元[7]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 丙方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有权查询专户资料[8] - 专户大额支出(超过募集资金净额20%)时 银行需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提供支出清单[8] - 协议自签署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销户后失效[9]
丰立智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5 00:22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资金 [1] -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 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募投项目也需遵守本制度 [1]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董事会需对募投项目可行性充分论证 确保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防范投资风险并提高使用效益 [2] - 需开设专项账户存放募集资金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数量原则不超募投项目个数 [2] - 超募资金也需存放于专户管理 需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及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 - 协议需包含专户信息 大额支取通知机制 对账单抄送 查询权限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 - 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项目的 需公司 子公司 银行及保荐机构共同签署协议 视同共同一方 [3] - 协议提前终止需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 公司需督促银行履行协议 [3][4]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需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确保与招股说明书承诺一致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变相改变投向 [4] - 不得用于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 证券投资 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不得用于买卖有价证券业务的公司 [4] - 不得用于质押或变相改变用途 防止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占用或挪用 [4] - 支付募投项目款项需合理合法 提供依据材料备案 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和审批手续 [5] -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审批后付款 超授权范围需报董事会审批 [5] 募投项目变更与调整 - 市场环境重大变化 项目搁置超一年 超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或其他异常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5] - 需及时披露异常原因及进展情况 拟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需发表意见 [6] - 终止原募投项目需尽快选择新投资项目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需发表意见 [6] - 改变用途 使用超募资金及节余募集资金达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6]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豁免程序 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6] 闲置募集资金运用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需通过专户实施 不得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 [7]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 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 [7] - 现金管理需通过专户或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 期限不超十二个月 [9] - 使用闲置资金需公告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使用情况 必要性及保荐机构意见等信息 [8][10] 超募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 新项目或回购股份并注销 需至迟于同批次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10] - 使用超募资金需披露项目建设方案 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 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 [11] - 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11] 内部控制与监督 - 会计部门需设立台账记录募集资金支出和项目投入情况 内审部需每季度检查存放与使用情况 [13] - 董事会需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 出具专项报告并披露 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 [15] - 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并对董事会专项报告提出鉴证结论 [16] - 保荐机构需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发现异常需及时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17] 制度实施与修订 - 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抵触需执行后者规定 未尽事宜也按后者执行 [18] - 制度经股东会批准即可生效 [18]
浙能电力: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05 00:22
募集资金管理总则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 [2] -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以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3] -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4] 募集资金存放要求 -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7]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时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专户管理 [7] - 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 专户信息 银行对账单 大额支取通知 查询权限 监管职责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8]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公开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9] - 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业的公司 [12] - 不得通过质押 委托贷款等方式变相改变用途 不得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等关联人使用 [12] 闲置资金管理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项账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产品需为结构性存款 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且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产品 [14] - 可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但需通过专户实施 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使用 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17] -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及新项目 回购股份并注销 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18]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 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程序 [19] - 节余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需参照改变用途履行程序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使用节余资金需董事会审议 占净额10%以上还需股东会审议 [20] 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 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流 改变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视为改变用途 需董事会决议 保荐机构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21] - 变更后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需进行可行性分析 增强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22] - 变更募投项目需公告原项目情况 变更原因 新项目基本情况 可行性分析 投资计划 审批情况 保荐机构意见及股东会审议说明等内容 [23] 监督与报告 -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 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解释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差异的原因 [27]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27] - 保荐机构需持续督导募集资金管理 至少每半年度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发现异常需督促整改并报告 年度结束后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28] 实施与责任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30]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对于擅自改变用途 挪用资金或未及时报告等行为将追究责任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