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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赔18.81亿、罚金100万!金龙鱼为子公司喊冤
观察者网· 2025-11-24 19:38
案件核心判决与公司立场 - 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判处罚金100万元,并对安徽华文的经济损失18.81亿元承担共同退赔责任[1] - 广州益海及金龙鱼公司均不认可一审判决,认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根本错误,并已当庭提起上诉[1][5] - 公司主张广州益海作为仓储中转方,未参与违规贸易核心流程,对诈骗行为不知情,不应构成共犯[1][5] 案件背景与业务关系 - 案件源于2008年至2014年期间,云南惠嘉与安徽华文之间的棕榈油代理进口业务,安徽华文为代理方,云南惠嘉为委托方[2] - 广州益海在此业务链中仅作为中转仓储方,与双方签订《中转协议书》,负责储存涉案棕榈油[2] - 纠纷起因是云南惠嘉实际控制人张利华通过行贿安徽华文高管,将货权释放方式由“先款后货”违规变更为“先货后款”[2] 指控的诈骗行为与涉案金额 - 云南惠嘉张利华使用伪造的《对账函》和货权转让通知书等手段,掩盖棕榈油已销售的事实,并超出额度获取货权[3] - 检察机关指控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其中因广州益海配合造成直接损失18.81亿元,间接损失11.67亿元[4] - 检察机关认为广州益海工作人员接受行贿,在应对核库、货权转让等环节提供了帮助,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4] 公司的抗辩理由 - 公司强调案件背景是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安徽华文高管被行贿并共同造假,自身并非“被害人”[5] - 广州益海审慎履行仓储合同义务,查验文件并电话确认,事后通过邮寄函件告知真实库存,无帮助诈骗的故意和行为[6] - 广州益海向云南惠嘉购买棕榈油的价格处于合理范围甚至高于市场价,并未获取不正当利益[7] 对一审证据的质疑 - 公司质疑一审判决依据的《审计报告》不中立、不专业、不合法,指其审计人员组成违法、结论前后矛盾[8] - 公司认为判决将合法的在途货物买卖与进口流程错误认定为帮助诈骗行为,缺乏对贸易商业常识的认识[8]
金龙鱼跌2.01%,成交额2.11亿元,主力资金净流出1622.44万元
新浪财经· 2025-11-24 10:57
股价与资金表现 - 11月24日盘中股价下跌2.01%至30.26元/股,成交额2.11亿元,换手率1.28%,总市值1640.57亿元 [1] - 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622.44万元,特大单净卖出1097.9万元,大单净卖出524.54万元 [1] - 公司今年以来股价下跌6.89%,近5个交易日下跌8.05%,近60日下跌7.49% [1] 经营业绩与财务数据 - 202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842.70亿元,同比增长5.02% [2] - 2025年1-9月归母净利润27.49亿元,同比增长92.06% [2] - 公司A股上市后累计派现26.40亿元,近三年累计派现16.21亿元 [3] - 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厨房食品占比61.85%,饲料原料及油脂科技占比37.33%,其他占比0.82% [1] 股东与机构持仓 - 截至11月10日股东户数为11.50万户,较上期增加0.68%,人均流通股4720股,较上期减少0.68% [2]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为第一大流通股东,持股2539.62万股,较上期增加33.08万股 [3] - 主要ETF持仓出现分化,易方达创业板ETF减持201.19万股,汇添富中证主要消费ETF增持261.75万股 [3] 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全称为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17日,于2020年10月15日上市 [1] - 公司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主营业务为厨房食品、饲料原料及油脂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1] - 所属申万行业为农林牧渔-农产品加工-粮油加工,概念板块包括预制菜、调味品、社区团购等 [1]
与前湖北首富刚节外生枝 金龙鱼又陷合同诈骗案
搜狐财经· 2025-11-22 19:55
公司与关联方法律纠纷 - 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卷入合同诈骗案,检察机关认定其行为造成经济损失18.81亿元[12] - 案件涉及云南惠嘉通过行贿广州益海工作人员柳德刚等方式,将棕榈油交易模式从“先款后货”变更为“先货后款”[10] - 广州益海工作人员柳德刚因合同诈骗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280万元[17] 公司财务与运营影响 - 金龙鱼当前市值约1600多亿元,仅为高峰时期的五分之一[4] - 公司去年净利润为25亿元,今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为27亿元[14] - 合同诈骗案涉及的18.81亿元赔偿金额若确定,将对公司业绩产生显著影响[12][14] 高管表态与公司立场 - 金龙鱼董事长郭孔丰表示公司绝不可能为小利益去帮助诈骗国有企业[15] - 公司作为郭鹤年家族在华代表,其企业价值观与高管意愿存在被个别员工行为偏离的风险[15] - 金龙鱼在与兰世立的官司中态度强硬,在名誉侵权案胜诉后仍申请强制执行[6][15]
金龙鱼(300999) - 2025年11月21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2025-11-22 16:57
案件核心主张与事实依据 - 案件本质是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内外勾结、共同造假导致的国有资产损失,广州益海是被蒙蔽的一方 [1][2] - 安徽华文对所谓“诈骗行为”完全知情并直接参与,不存在“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形 [1][2] - 广州益海严格按照合同流程执行,每次货权转让前均通过QQ、邮件、电话等方式取得安徽华文授权人员确认 [6][9] - 广州益海定期向安徽华文邮寄真实的《库存确认函》和《催款函》告知库存情况,但安徽华文为掩盖事实予以销毁或伪造虚假库存单 [6][7][9] 一审判决质疑与程序问题 - 一审判决认定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并判赔18.81亿元,公司认为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2][9] - 案件存在严重程序违法:侦查阶段隐瞒立案信息、审查起诉阶段未依法告知情况、未送达《审计报告》 [3][8] - 法院分案审理且无故不同意其他被告人出庭,剥夺了广州益海的发问、质证等诉讼权利 [3][8] - 一审判决对大量无罪证据未采信,却采信不中立、不专业的《审计报告》作为定罪依据 [2][3] 商业常识与物理事实矛盾 - 广州益海罐容仅约16万吨(可用不足10万吨),不可能容纳安徽华文宣称的100多万吨棕榈油 [2][6][8] - 棕榈油保质期较短,不可能长期存放十多年而不变质,光仓储费就需人民币几十亿元 [2][8] - 安徽华文进口棕榈油后数十年不销售,违背贸易常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 [2] 公司背景与投资规模 - 益海嘉里集团在华累计投资额约1,000亿元,郭氏家族在华总投资额超2,500亿元 [4][5] - 公司强调没有理由为小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及家族在华建立的声誉 [4][5][13] 案件影响与后续行动 - 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不确定 [12] - 广州益海已当庭上诉,若二审维持原判将依法提起再审申请 [11][12] - 公司强调严格的内控管理流程,相关业务均按流程执行 [9][13]
前湖北首富兰世立“宣战”金龙鱼:一万变十万,账户冻结差点流落街头
搜狐财经· 2025-11-22 12:36
事件背景与起源 - 2024年7月,《新京报》曝光油罐车在卸载煤制油后未清洗就直接装运食用油的情况,引发公众对食用油安全的普遍担忧 [1] - 2024年7月11日,前湖北首富兰世立在社交媒体发布视频,直指涉事油罐车进入金龙鱼工厂,并称“金龙鱼两天之内跌了6500个亿”,将此事与“毒牛奶”类比 [1] - 金龙鱼品牌的境内使用权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将兰世立诉至法院 [1] 法律诉讼与判决 - 案件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两审审理,认定兰世立相关言论侵权 [1] - 法院判决兰世立赔偿益海嘉里公司1万元和律师费,并在相应网络平台刊登声明并赔礼道歉 [1] - 2025年11月11日,兰世立在其抖音账号发布道歉声明,遵照生效民事判决向益海嘉里公司道歉 [3] 纠纷升级与新变化 - 兰世立称,其在2025年10月21日收到二审判决书后,由于财务错误,本应支付1万元,误转成了10万元 [3] - 根据兰世立提供的出账回单,付款方武汉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益海嘉里支付了10万元,并备注代付相关案件款项 [4] - 兰世立在发布会上表示,益海嘉里收到款项后,未向法庭报告,反而申请强制执行,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导致其在美国出差时“差点流落街头”,且账户至今未解冻 [5] 兰世立的后续行动 - 兰世立欲对金龙鱼方面提起诉讼,认为对方违背诚信原则,隐匿收款事实恶意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判决益海嘉里立即退还不当得利9万元,并赔偿律师费、精神损失费等 [7] - 2025年11月15日,兰世立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请求撤销二审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益海嘉里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7]
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5-11-22 10:11
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 控股股东刘建军于2025年11月21日质押了部分公司股份 [1] 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 截至公告披露日,一致行动人(刘建军、姚锦婷、兴创投资、恒基基金)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已在公告中列示 [1] - 刘建军持有股份中包含55,946,663股高管锁定股 [2] - 姚锦婷持有股份中包含441,044股高管锁定股 [3] 股份质押资金用途及影响说明 - 本次股份质押融资用于置换兴创投资收购绵阳菜籽王粮油有限公司少数股权款项的存量股权质押融资 [4] - 质押融资不涉及用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4] - 本次股份质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不会产生影响 [4] - 本次股份质押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 [4]
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11-22 03:29
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 控股股东刘建军于2025年11月21日质押部分公司股份 [1] 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 一致行动人包括刘建军、姚锦婷、兴创投资、恒基基金 [1] - 刘建军持有股份中包含55,946,663股高管锁定股 [2] - 姚锦婷持有股份中包含441,044股高管锁定股 [3] 股份质押融资用途 - 质押融资用于置换兴创投资收购绵阳菜籽王粮油有限公司少数股权款项的存量股权质押融资 [3] - 融资不涉及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3] 股份质押影响说明 - 质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不会产生影响 [4] - 质押事项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 [4]
子公司一审败诉,金龙鱼“喊冤”!
新浪财经· 2025-11-21 23:57
一审判决与公司回应 - 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判处罚金100万元,并被责令与云南惠嘉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安徽华文经济损失18.81亿元 [3] - 公司管理层(总裁穆彦魁、广州益海董事长房彦江)坚决否认指控,认为广州益海不构成犯罪,未获得任何不当利益,并已当庭提出上诉,坚信二审将改判 [3][4] - 案件核心涉及2008年至2014年期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被检察机关指控配合云南惠嘉实施合同诈骗,但公司辩称出库单据系由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共同伪造 [3][4] 案件细节与商业逻辑质疑 - 涉案期间存储于广州益海的棕榈油累计约90万吨,但公司指出安徽华文宣称的100多万吨长期存储量违背常识,因广州益海罐容仅约16万吨,可对外使用的不足10万吨 [4] - 公司强调棕榈油不可能存放十多年而不变质,以此质疑对方陈述的真实性 [4] - 安徽华文对媒体询问不予回应,表示以公告和文件为准 [5] 公司财务状况与案件潜在影响 - 金龙鱼2025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为685.88亿元,同比增长3.9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93亿元,同比大幅增长196.96% [4] - 2025年前三季度净利润合计27.49亿元,而本次涉案金额18.81亿元占去年净利润比例超过七成 [4] - 由于案件处于上诉期,一审判决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 [5]
金龙鱼被卷入诈骗大案,公开喊冤:我们是被蒙蔽的,市值两日蒸发百亿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1-21 23:26
案件背景与公司回应 - 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系从犯,须对安徽华文的经济损失18.81亿元承担共同退赔责任[2] - 公司召开投资者交流会,总裁穆彦魁等6名董监高出席,强调安徽华文的损失是其与云南惠嘉内外勾结造成,广州益海是被蒙蔽方,未参与任何诈骗行为[2] - 案件结果披露后,金龙鱼股价连续两日下跌,市值蒸发超100亿元[2] - 案件尚处于一审上诉期,二审时间未定,公司不认可一审判决,如二审败诉将坚决依法申请再审[4] 案件细节与交易模式变更 - 2008年至2014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储存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的棕榈油[6] - 云南惠嘉负责人张利华通过行贿安徽华文高管,将交易模式从"先款后货"变更为"先货后款",并严重超额度获取货权[6] - 云南惠嘉使用伪造的《对账函》等手段掩盖棕榈油已销售的事实,并通过行贿广州益海工作人员喻平及柳德刚获取帮助[7] 公司自辩理由 - 安徽华文高管收取巨额行贿后违规变更交易模式并代开信用证,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扩大[8] - 伪造《货权转让通知书》的行为由安徽华文人员与云南惠嘉人员共同实施,假章模板由安徽华文提供,伪造文件通过安徽华文授权人传递至广州益海[8] - 安徽华文高层收到广州益海邮寄的真实《库存确认函》后予以销毁,转而伪造30多份虚假库存单欺骗上级和审计机构十几年[8] - 公安机关鉴定显示,安徽华文使用假印章与广州益海签署《中转协议书》并预留假出库印鉴[9] - 广州益海油罐总容量仅16万吨,不可能容纳100多万吨棕榈油,且棕榈油质保期短,无法存储十几年[9] - 安徽华文完全知晓并参与虚假货权出库事宜,不存在"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情形[9] 公司合规与内控回应 - 公司否认内控存在缺陷,称广州益海在中转业务期间严格按流程执行[11] - 广州益海原总经理柳德刚被认定受贿系个人行为,非公司单位行为,公司严厉禁止此类行为[11] - 公司已成立AI科技应用小组,深化数据分析与人工智能在采购、生产、仓储等核心环节的应用[11]
金龙鱼被卷入诈骗大案,公开喊冤:我们是被蒙蔽的,市值两日蒸发百亿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1-21 23:15
事件概述与公司回应 - 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被判合同诈骗罪,需对安徽华文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81亿元与云南惠嘉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3] - 判决披露后,金龙鱼股价连续两日下跌,市值蒸发超100亿元 [3] - 公司召开投资者交流会,总裁穆彦魁等6名董监高出席,强调广州益海是被蒙蔽方,未参与诈骗,并已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3][4] 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 案件涉及2008年至2014年期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储存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的棕榈油 [6] - 检方指控云南惠嘉负责人通过行贿安徽华文高管,将交易模式从“先款后货”变更为“先货后款”,并使用伪造文件掩盖棕榈油已被销售的事实 [6] - 检方认为广州益海工作人员接受行贿,在云南惠嘉使用伪造货权转让通知书等过程中提供了帮助 [7] - 公司反驳称,安徽华文的损失是其与云南惠嘉内外勾结造成,广州益海对诈骗行为不知情且未参与 [7] 公司提出的六大辩护理由 - 安徽华文高管收取云南惠嘉巨额行贿后,违规变更交易模式并大量代开信用证,导致国有资产损失 [7] - 伪造《货权转让通知书》的行为是安徽华文人员与云南惠嘉人员共同实施,假章模板由安徽华文人员提供,伪造文件经安徽华文人员传递给广州益海 [8] - 安徽华文高层收到广州益海邮寄的真实《库存确认函》后为掩盖事实予以销毁,转而伪造30多份虚假库存单欺骗上级和审计机构长达十几年 [8] - 公安机关鉴定报告显示,安徽华文曾使用假章与广州益海签署协议并预留假出库印鉴,广州益海取得的货权单据与预留假印鉴一致 [8] - 2014年,在云南惠嘉告知无法还款后,安徽华文高管曾协商以虚假投保、虚假交易等方式试图填补窟窿 [9] - 广州益海油罐总容量仅为16万吨,不可能容纳安徽华文所述的100多万吨棕榈油,且棕榈油质保期短,无法存储十几年 [9] 公司内控与合规声明 - 公司否认存在内控缺陷,称广州益海在三方中转业务合作期间,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都是严格按照流程执行的 [11] - 针对原总经理柳德刚的判决,公司认为其收取财物是个人行为,非公司单位行为,也是公司严厉禁止的 [11] 公司其他动态 - 公司已成立AI科技应用小组,持续深化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在采购、生产、仓储、物流、销售等核心业务环节的应用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