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瞳光学(300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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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瞳光学(300790) - 关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批股份出售完毕的公告
2025-06-26 16:40
股份回购 - 截至2023年11月10日,公司累计回购6,714,900股,占总股本2.00%,金额99,988,306.23元[2] 员工持股计划 - 2024年6月11日,6,714,900股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占比2.00%,价格7元/股[3] - 锁定期12、24、36个月,解锁比例30%、30%、40%[4] - 2025年6月10日第一批股份锁定期届满,解锁2,014,470股,占0.54%[4] - 截至6月26日,第一批解锁2,014,400股出售完毕,70股后续处置[5]
宇瞳光学:股东张品光、张品章及陈天富拟分别减持0.4043%、0.2156%、0.0539%公司股份
快讯· 2025-06-18 20:13
股东减持计划 - 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张品光计划减持不超过1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043% [1] - 一致行动人张品章计划减持不超过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156% [1] - 高级管理人员陈天富计划减持不超过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39% [1] - 减持期间为2025年7月10日至2025年10月9日 [1] - 减持方式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1] - 减持原因是个人资金需求 [1]
宇瞳光学(300790) -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2025-06-18 20:10
股东持股 - 张品光持股42,674,341股,占比11.5023%[3] - 张品章持股5,162,222股,占比1.3914%[3] - 陈天富持股1,997,564股,占比0.5384%[4] - 三位股东合计持股49,834,127股,占比13.4322%[5] 股东减持 - 张品光拟减持不超1,500,000股,占比0.4043%[3] - 张品章拟减持不超800,000股,占比0.2156%[3] - 陈天富拟减持不超200,000股,占比0.0539%[4] - 三位股东合计拟减持2,500,000股,占比0.6738%[6] - 减持期间为2025年7月10日至10月9日[3] - 减持原因是个人资金需求[6]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06-14 05:14
权益分派方案 - 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374,118,981股剔除已回购股份3,113,500股后的371,005,48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7,100,548.10元(含税)[1][2] - 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公告披露的方案一致[2][3] - 分配比例保持稳定,若总股本因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原因变动,将按变动后股本为基数实施分配[2] 除权除息安排 - 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1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20日[5] - 除权除息价格计算公式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减去每股现金分红金额0.0991677元,按总股本折算后每10股现金分红0.991677元[1][6] 分红对象及实施方式 - 分派对象为截至2025年6月19日深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6] - 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6月20日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直接划入股东资金账户[6] 税务处理细则 - 通过深股通持有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及QFII/RQFII每10股派0.9元(税后)[5] - 个人股东持股期限差异化征税:持股1个月内补缴0.2元/10股,1个月至1年补缴0.1元/10股,超过1年免征[5] - 证券投资基金中香港投资者份额按10%征税,内地投资者份额实行差别化税率[5] 其他信息 - 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账户持股为3,113,500股,不参与利润分配[3] - 权益分派实施时间距股东大会通过未超过两个月[4] - 咨询联系方式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及电话详见公告[6]
宇瞳光学: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6-13 18:52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 -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送红股 [1] - 若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因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变动,将按变动后股本为基数保持分配比例不变 [1]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 以剔除已回购股份3,113,500股后的371,005,481股为基数,每10股派1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2] - 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元(扣税后) [2] - 个人股东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持股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0.2元,1个月至1年补缴0.1元,超过1年免征 [2] 股权登记与除权除息安排 - 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1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20日 [2] - 除权除息价格按总股本374,118,981股折算后每10股分红0.991677元,计算公式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减去0.0991677元/股 [3] 权益分派对象与方法 - 分派对象为2025年6月19日深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 - 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6月2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直接划入资金账户 [3] 其他信息 - 咨询联系方式为董事会办公室,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99号,联系人许丹虎 [4]
宇瞳光学(300790) -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5-06-13 18:26
权益分派 - 2024年年度以371,005,481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1元(含税)[2] - 按总股本折算后每10股现金分红0.991677元[2] - 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2025年5月20日股东大会通过[3] 时间安排 - 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19日,除权除息日为20日[6] - A股股东现金红利2025年6月20日划入账户[8] 其他 - 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3,113,500股[4] - 深股通投资者等10股派0.9元[5] - 不同持股时长补缴税款标准不同[5]
宇瞳光学(300790) - 关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批股份锁定期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2025-06-09 16:06
业绩总结 - 2024年度公司营业收入274,335.54万元,较2023年增长27.90%[4] 员工持股计划 - 2023年累计回购6,714,900股,占2023年11月10日总股本2.00%,成交99,988,306.23元[1] - 2024年6月11日过户6,714,900股至员工持股计划,占当日总股本2.00%,过户价7元/股[2] - 锁定期12、24、36个月,解锁比例30%、30%、40%,2025年6月11日第一批解锁2,014,470股,占0.54%[3] - 存续期48个月,经提议和同意可变更或终止,管理委员会择机处理解锁股票[3][5][6] - 遵守交易规则,不得在规定期间买卖股票[4]
宇瞳光学(300790) -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2025-06-09 16:06
公司信息 - 法定代表人为张品光[2] - 成立日期为2011年09月06日[2] - 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99号[2] 变更事项 - 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及《公司章程》备案[2] - 注册资本变更为374,118,981元[2] 公告信息 - 相关公告2025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2] - 公告发布日期为2025年6月9日[3]
宇瞳光学(300790) -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2025-05-22 17:12
股东质押情况 - 股东张品光质押260万股,占其所持6.09%,占总股本0.69%[3] - 张品光累计质押1460万股,占其所持34.21%,占总股本3.90%[2] - 张品章累计质押315万股,占其所持61.02%,占总股本0.84%[2] -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1775万股,占其所持37.11%,占总股本4.74%[2] 其他信息 - 已质押和未质押股份比例均为100%[2] - 质押起始日2025年5月21日,质权人为中信证券,用途债权类投资[3] -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好,质押无平仓风险,风险可控[4]
宇瞳光学(300790) - 宇瞳光学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25-05-20 18:34
北 京 上 海 深 圳 杭 州 广 州 昆 明 天 津 成 都 宁 波 福 州 西 安 南 京 南 宁 济 南 重 庆 苏 州 长 沙 太 原 武 汉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市宇 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瞳光学")的委托,指派程秉、李莎莎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宇瞳光学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