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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能(6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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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能(01138)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10-10 22:09
累积投票制细则制定与适用 - 首次制定于2018年6月28日,第一次修订于2025年9月26日[2] - 适用于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达30%以上,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议案[7] 董事候选人提名 -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前提董事候选人[6] 累积表决票数计算 - 每位股东累积表决票数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11] - 股东会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11] 投票权计算 - 选举独立董事时,投票权等于持有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独立董事人数[12] -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投票权等于持有股份数乘以待选出非独立董事人数[12] 投票规则 - 所投董事选票数不得超最高限额,所选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应选董事人数[12] - 选票上使用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合法拥有有效选票数,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14] 当选规则 - 当选董事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未累积)的二分之一[14] - 获超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候选人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按得票数排序,取多者当选[14] 缺额处理 -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已当选董事人数超《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缺额下次股东会选举填补[14] -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14] - 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要求,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选举缺额董事[14] 相同票数处理 - 两名或以上候选人票数相同不能决定当选者,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16] - 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16] - 因候选人票数相同致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选举缺额董事[16] 生效条件 -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6]
中远海能(01138)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10-10 22:03
中遠海運能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經中遠海運能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 首次制定 於2018年6月28日召開的2017年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批 准。 第一次修訂 於2025年9月26日召開的2025年 第 二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批 准。 第一章 總 則 短 期 投 資 主 要 指 在 法 律、法 規 允 許 的 範 圍 內,公 司 購 入 的 能 隨 時 變 現 且 持 有 時 間 不 超 過 一 年 的 投 資,包 括 各 種 股 票、債 券、基 金 或 其 他 有 價 證 券 等。 – 1 –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遠海運能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 簡 稱「公 司」)對 外 投 資 管 理,提 高 公 司 資 產、資 金 運 作 效 率 和 運 作 效 果,維 護 公 司 股 東 的 合 法 權 益,根 據《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司 法》《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證 券 法》《上 市 公 司 治 理 準 則》《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規 則》《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
中远海能(01138)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10-10 22:01
控股子公司定义 -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定义为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虽不足50%但能控制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或通过协议实现控制[5] 担保制度情况 - 制度首次制定于2018年6月28日,历经三次修订,最近一次于2025年9月26日通过[4] 担保原则 -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严格、审慎,依法担保、规范运作原则[7] 担保范围与要求 -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等原则上不允许对外或相互提供担保,确需担保须按制度审批[7] - 公司可对因业务互保、有业务关系、下属全资子公司、下属合资公司提供担保[11] - 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担保无需其提供反担保,对合资公司按持股比例担保或要求反担保[10] - 财务和经办部门需对除下属公司外的被担保对象资信调查,要求提供企业基本资料等[11] - 被担保对象需为依法存续企业法人,有偿债、盈利和发展能力,财务资料真实等[14] - 被担保对象存在担保项目不符法规、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况不得为其提供担保[13] 审议规定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须报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7] - 公司股东会审议部分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按担保金额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9]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等关联人提供担保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9] 规模限制 - 公司总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不得超公司合并净资产的40%[19] - 单户子公司融资担保额不得超其净资产的50%[19] 合同与审批 - 除融资性备用信用证外,其他担保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23] - 担保合同订立时需对内容认真审查,不利条款可要求修改或拒绝担保[23] - 被担保人和受益人主合同条款变更时,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订立担保合同[23] 登记与披露 - 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担保登记的,负责部门必须办理[24] - 公司对外担保须在指定报刊披露,内容含担保总额及占净资产比例[26]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还款等情形需及时披露[28] 后续管理 - 财务部门负责保管担保合同及资料,建立台账并监控后续事宜[33] - 负责办理担保事项的部门需关注被担保对象情况变化[33] - 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须向债务人追偿[31] 责任承担 - 公司相关人员违规担保造成损失需承担责任[34][35]
中远海能(01138)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10-10 21:59
中遠海運能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關聯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經中遠海運能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 首次制定 於2011年4月6日召開的2011年 第 二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批 准。 第一次修訂 於2018年12月17日召開的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批准。 第二次修訂 於2022年12月15日召開的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批准。 第三次修訂 於2024年6月28日召開的2023年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批 准。 第四次修訂 於2025年9月26日召開的2025年 第 二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批 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遠海運能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 簡 稱「本 公 司」)關 聯 交 易 行 為,提 高 本 公 司 規 範 運 作 水 準,保 護 本 公 司 和 全 體 股 東 的 合 法 權 益,根 據《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司 法》、中 國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員會(以 下 簡 稱「中 國 證 監 會」)《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辦 法》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規 則》( ...
中远海能(01138)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10-10 21:55
中遠海運能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經中遠海運能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 – 1 – 首次制定 於2011年4月6日召開的2011年 第 二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批 准。 第一次修訂 於2019年10月30日召開的2019年第十一次董事會會議批准。 第二次修訂 於2024年6月28日召開的2023年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批 准。 第三次修訂 於2025年9月26日召開的2025年 第 二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批 准。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中遠海運能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 簡 稱「公 司」) 的 法 人 治 理 結 構,改 善 董 事 會 結 構,強 化 對 內 部 董 事 及 經 營 管 理 層 的 約 束 和 監 督 機 制,充 分 發 揮 獨 立 董 事 在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中 的 作 用,保 護 中 小 股 東 及 相 關 者 的 利 益,促 進 公 司 的 規 範 運 作,參 照《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司 法》(以 下 簡 稱「《公 司 法》」)、《上 市 公 司 獨 立 董 事 管 理 辦 法》( ...
中远海能(01138)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10-10 21:53
中遠海運能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則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經中遠海運能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 1 –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中遠海運能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 簡 稱「公 司」)董 事 會 的 議 事 方 式 和 決 策 程 序,促 使 董 事 和 董 事 會 有 效 地 履 行 其 職 責,提 高 董 事 會 規 範 運 作 和 科 學 決 策 水 準,根 據《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司 法》(以 下 簡 稱「《公 司 法》」)、《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證 券 法》《上 市 公 司 治 理 準 則》、《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規 則》及《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統 稱「上 市 地 上 市 規 則」) 等有關規定和《中 遠 海 運 能 源 運 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以 下 簡 稱 「《公 司 章 程》」),制 訂 本 規 則。 第二條 本 規 則 適 用 於 公 司 董 事 會、董 事 會 各 專 門 委 員 會、董 事、董 事 會 秘 書 及 本 規 ...
中远海能(01138)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10-10 21:50
中遠海運能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經中遠海運能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 首次制定 於2011年4月6日召開的2011年 第 二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批 准。 第一次修訂 於2019年12月17日召開的2019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批准。 第二次修訂 於2020年6月22日召開的2019年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批 准。 第三次修訂 於2022年6月29日召開的2021年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批 准。 第四次修訂 於2025年9月26日召開的2025年 第 二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批 准。 第一章 總 則 – 1 – 第一條 為維護中遠海運能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 簡 稱「公 司」)和 股 東 的 合 法 權 益,明 確 股 東 會 的 職 責 和 許 可 權,保 證 股 東 會 規 範、 高 效 運 作 及 依 法 行 使 職 權,根 據《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司 法》(以 下 簡 稱「《公 司 法》」)、《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證 券 法》《上 市 公 司 章 程 指 引》 《上 市 公 司 股 東 會 規 ...
中远海能(01138) - 章程
2025-10-10 21:47
中遠海運能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次修訂 於2014年3月31日召開的201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批 准。 章 程 第十四次修訂 於2008年1月18日召開的200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批 准。 – 1 –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經中遠海運能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 首次制定 於1994年5月4日 召 開 的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批 准。 第一次修訂 於1994年7月4日 召 開 的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批 准。 第二次修訂 於1995年6月9日 召 開 的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批 准。 第三次修訂 於1997年6月5日 召 開 的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批 准。 第四次修訂 於1997年8月26日召開的199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授 權 修 訂。 第五次修訂 根據1997年10月15日召開的199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 授 權 修 訂。 第六次修訂 根據2001年5月22日召開的200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 授 權 修 訂。 第七次修訂 於2003年5月28日召開的2002年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批 准。 第八次修訂 於2004年6月10日召開的2003年 年 ...
中远海能(600026) - 中远海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10-10 20:02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经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首次制定 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次修订 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四)收购股权、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五)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六)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管理,提高公司资产、资金运作效率和运作效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远海 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 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 ...
中远海能(600026) - 中远海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10-10 20:02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本公司董事会于 2004 年 3 月 12 日 2004 年第二次董事会会议首次制定并于 2004 年 6 月 10 日 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生效实施、2005 年 3 月 1 日 2005 年第二 次董事会会议第一次修订、2009 年 8 月 19 日 2009 年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第二 次修订、2014 年 4 月 15 日 2014 年第四次董事会会议第三次修订、2016 年 3 月 8 日 2016 年第二次董事会会议第四次修订、2019 年 10 月 30 日 2019 年第十一次 董事会会议第五次修订、2020 年 4 月 24 日 2020 年第四次董事会会议第六次修 订、2024 年 5 月 30 日 2024 年第五次董事会会议第七次修订、2025 年 8 月 15 日 2025 年第十次董事会会议第八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审计、 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本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