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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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坯房里蕴含了哪些生态智慧?
中国环境报· 2025-11-28 11:12
传统生态民居现状 - 乡村传统土坯房以山石奠基、泥土为墙、草木为筋,具有冬暖夏凉和可循环利用的特性,拆旧建新时材料可回归自然 [1] - 城镇化快速推进导致传统土坯房被大量拆除,取而代之的是钢筋水泥结构的楼房 [1] - 现代建材如水泥、瓷砖从开采到加工过程能耗巨大,建房产生的废料污染土壤与水源,阻断了自然循环 [1] 传统生态民居消失原因 - 部分村民将土坯房视为落后象征,而将水泥楼房等同于生活升级 [1] - 掌握夯土、砌石等传统技艺的老工匠日益减少,传统技艺面临传承断层 [1] - 目前缺乏针对乡村传统生态建筑的系统补贴政策和技术指导,政策支持力度不足 [1] 保护与发展建议 - 建议开展乡村传统生态建筑系统普查,将有代表性的土坯房纳入保护名录,防止“一刀切”式拆除,并对老建筑进行结构加固与生态化修缮 [2] - 应推动传统生态技艺传承,邀请老工匠开展培训,鼓励年轻人学习传统工艺,同时推动传统建材的现代化改良以增强性能 [2] - 地方政府可研究出台针对性激励政策,对建设生态型住宅的农户给予适当补贴或税收优惠 [2] 生态哲学与长远目标 - 传统乡村民居蕴含“取之自然、归于自然”的生态哲学,是宝贵的生态遗产 [2] - 传承自然生态智慧旨在实现乡村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双赢,满足美好生活需要的同时守护绿水青山 [2]
三大争议点,专家怎么看?|移送涉刑案件,需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吗?
中国环境报· 2025-11-28 09:55
核心观点 - 生态环境领域一线执法人员对涉刑案件移送前是否必须进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程序存在激烈争论 正方认为程序能保障案件质量和行刑衔接顺畅 反方认为过度强调程序可能贻误侦查时机[1] 程序的法律依据 - 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程序 但涉刑案件移送程序不属于行政处罚程序范畴[3]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法制审核的几种情形 包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 案件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等[3] - 没有明确规定涉刑案件移送必须进行集体讨论 关于法制审核双方各持己见[3] -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将涉刑案件移送纳入法制审核范畴 但无强制性规定 法制审核是自选动作[4] 负责人审批与法制审核的区别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机关负责人审批 但负责人审批不等同于法制审核[6] - 负责人审批 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是三个不同程序 有各自适用条件 移送涉刑案件涉及的审核属于负责人审批范畴[6] 程序设置对侦查效率的影响 - 反方认为过度追求程序完美会影响公安机关侦查效率 证据可能无法固定[8] - 正方认为不进行审核可能导致案件被公安机关退回 屡移屡退会消耗执法司法资源并错失调查时机[8] - 公安机关退回案件要求补充调查可能影响取证 但许多情况下行政机关办案时证据已固定 且通过责令整改等措施可能不存在贻误战机问题[8] - 法制审核在涉刑案件移送中的作用是保障和推进 不应视为添乱和阻碍[8] - 法制审核与集体讨论虽非法定必经环节 但能提升证据质量 降低案件被退回概率[9] 争论背后的本质问题 - 争论实质反映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证明标准上的衔接困境[11] -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证明标准不同 按行政机关标准移送可能被退回 但设立前置审核程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标准不一问题[11] - 让行政机关移送案件达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切实际 因生态环境部门不是侦查机关[11] - 移送是过程性行为 不具有终局意义 不应附加过大程序价值 需根据具体条件判断是否需要审核[12] 地方实践与制度完善建议 - 案件量大或出台地方规定的地区往往进行审核 案件少且证据清晰的地区则直接移送[12] - 建议相关部门对移送涉刑案件的审核程序作出明确规范[12] - 根本解决证明标准问题需生态环境部与公安部明确移送案件的证据要求与标准[12] - 现阶段地方可通过部门协商出台细则 或推动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实现协同取证[12] -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强化证据意识 从源头提升案件质量 而非仅依赖后端审核[12] -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规程 发挥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价值 依法履行移送职责[13]
律师观点:程序之争背后是证据标准之惑|移送涉刑案件,需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吗?
中国环境报· 2025-11-28 09:55
涉刑案件移送程序的法律规范现状 - 在国家层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未强制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在移送涉刑案件前必须经过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程序 [1] 关于程序必要性的实务观点分歧 - 实务中存在“需要”与“不需要”两种观点,各方主要从实际办案角度进行论证 [1] - 核心争议并非非此即彼,而在于明确何种条件下“需要”或“不需要”相关程序 [1] 法制审核在案件移送中的功能定位 - 法制审核的作用不应被视为“添乱”或“阻碍”,而应被视为对移送工作的保障和推进 [1] - 尽管行政移送与刑事定罪的证明标准不同,但这不应成为放弃法制审核的正当理由 [1] - 由于“移送”是过程性行为而非终局行为,因此不应为法制审核附加过大的程序价值 [1] 地方实践与风险管理的建议路径 - 在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工作规程 [1] - 通过明确规程,旨在更好发挥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的正向作用 [1] - 最终目标是依法履行移送职责并切实降低履职风险 [1]
专家观点:负责人审批≠法制审核|移送涉刑案件,需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吗?
中国环境报· 2025-11-28 09:55
文章核心观点 - 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需进行审核 但该审核程序不等同于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法制审核与集体讨论[1] - 涉刑案件移送程序性质上属于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提供线索的程序 而非行政处罚程序或刑事诉讼程序[1] - 目前对于涉刑案件移送的审核程序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 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对此作出明确规范[1] 移送程序的法律性质 - 涉刑案件的移送程序不属于办理该案件的行政处罚程序[1] - 由于尚未刑事立案 涉刑案件的移送也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1] - 移送程序性质上类似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报案、控告、举报 是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提供线索的程序[1] 移送案件的审核标准与要求 - 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刑案件 不能按照刑事立案的要求进行审核 只要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犯罪即可移送[1] - 为避免盲目移送导致刑事侦查资源浪费或贻误行政办案时机 行政机关在移送前需进行初步审查和判断 即核实情况并经过负责人审批[1] - 移送前的核实与审批程序不能等同于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法制审核与集体讨论[1]
专家观点:程序之争背后是证据标准之惑|移送涉刑案件,需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吗?
中国环境报· 2025-11-28 09:55
核心观点 - 当前争论实质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证明标准上的衔接困境,而非单纯程序必要性之争 [1] - 程序设置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证明标准不一的问题,根本解决有赖于生态环境部与公安部进一步明确移送案件的证据要求与标准 [1] 程序合法性分析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7条,涉刑案件移送属于“负责人审核”范畴,并未强制要求法制审核 [1] - 负责人审核、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是三个不同程序,有各自不同的适用条件 [1] 程序合理性分析 - 法制审核与集体讨论虽非法定必经环节,但能有效提升证据质量,降低案件被公安机关退回的几率 [1] - 让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不切实际的,因为生态环境部门并非侦查机关 [1] 现阶段解决方案 - 地方可通过部门协商出台细则,或推动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实现执法过程的协同取证 [2] -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强化证据意识,从源头上提升案件质量,而非仅依赖后端审核 [2]
以生态补偿制度创新推进区域协调发展
中国环境报· 2025-11-28 09:51
生态补偿制度转型核心观点 - 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生态补偿制度是实现生态保护与区域协调发展的关键抓手,需通过优化设计推动补偿模式向“双向赋能”、“系统评估”和“全域推广”转型 [1] 构建生态补偿共赢模式 - 传统“单向补偿”模式以资金拨付为主,易导致“补偿依赖”并削弱保护区内生动力,需转向“谁保护、谁受益,谁受益、谁补偿”的双向逻辑 [2] - 产业合作赋能可将保护区生态资源优势与受益区资本、技术、产业优势结合,例如浙江丽水与周边经济发达地区共建“产业飞地”、“科创飞地”,共享园区税收与经济收益 [2] - 技术支持赋能通过“资金包+技术包+人才包”机制弥补治理短板,例如新安江流域治理中浙江省派遣技术团队协助安徽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改善出境水质 [3] - 市场开拓赋能通过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将保护区生态资源转化为可交易产品,推动生态产品价值显性化与市场化 [3] 科学量化生态补偿标准 - 传统补偿标准多以“直接投入成本”为依据,忽视了生态系统服务整体价值和保护区发展机会成本,需从单一核算转向系统化核算 [4] - 保护成本核算需全面覆盖保护区为维持生态系统稳定而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基础支出,确保补偿机制有效覆盖成本需求 [4] - 生态价值评估引入生态学与经济学模型科学量化森林碳汇、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等功能价值,例如碳汇测算技术已为补偿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5] - 机会成本考量需科学评估保护区因限制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开发或经济作物种植而放弃的潜在经济收益,并将其纳入补偿标准 [6] 拓宽生态价值实现渠道 - 当前生态补偿仍以单一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为主,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不足,需从试点走向全域推广构建更完善生态价值实现体系 [7] - 健全政策体系将试点成果制度化,逐步扩大政策覆盖范围构建全国性生态补偿网络,为生态保护提供稳定、可持续资金支持 [7] - 创新市场机制需完善碳汇、水权、排污权等多元交易体系和生态产品定价机制,进一步释放生态潜能 [7] - 推动区域联动通过整合不同地域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打破行政区划壁垒,实现利益共享与协同发展 [8]
面对“预警洪峰”,基层生态环境部门该如何应对?
中国环境报· 2025-11-28 08:25
污染源自动监测联网发展现状 - 全国污染源自动监测联网进入全域覆盖、量级激增、纵深拓展阶段,成为生态环境数字化监管核心支撑 [1] - 联网企业规模持续扩大,形成覆盖全行业、贯穿多层级的监控网络新格局,例如江苏省苏州市已有3392家企业安装设备并联网 [1] - 海量联网数据催生规模庞大的预警信息输出,形成预警洪峰,苏州市每日产生各类预警信息达数百条 [1] 基层执法部门面临的困境 - 执法资源难以匹配高强度工作压力,预警信息反馈时限严格,如江苏省要求一般企业48小时、重点排污单位4小时内反馈 [1] - 为应对每日数百条预警信息,部分地区需集中大量人力物力,影响正常执法工作开展 [1] - 在线监测数据来源日益多元,预警信息种类持续增加,除排放超标、数据缺失外,新增总量控制预警、治污设施运行异常等类型,增加履职难度和压力 [1] 提升执法效能的系统解决方案 - 建立智能筛选机制,通过AI算法、大数据建模构建线索有效性识别模型,整合主体信用评级、历史处置记录等多维度数据过滤无效预警 [2] - 江苏省基于多源数据构建80个数据分析模型,实现预警信息精准发现与自动研判后,需反馈的信息数量下降超50% [2] - 落实分级处置制度,依据风险隐患、影响范围等指标划分等级,将执法资源集中投向高等级预警,实现精准应对、分类处置 [3] - 明确责任边界,制定预警信息应对处置免责清单,围绕程序合规、无主观过错、已履行必要履职义务三大核心提供清晰指引 [3] - 规范预警信息应对流程,通过数字化平台实现接收、筛选、处置、反馈全流程留痕,为免责认定提供客观依据 [3]
为监测数据质量套上法治“紧箍咒”
中国环境报· 2025-11-28 07:27
核心观点 - 中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行政法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施行 标志着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全面迈入法治化轨道 旨在通过明确责任、强化过程管控、信用约束和严厉惩处等手段 从根本上遏制监测数据造假 提升数据质量与公信力 并推动生态环境监测行业的结构性优化 [1] 法规定位与核心目标 - 《条例》是中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行政法规 其出台标志着相关工作全面迈入法治化轨道 [1] - 法规核心目标是解决部分企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一些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弄虚作假的问题 为监测数据质量套上法治“紧箍咒” 以保障环境管理“生命线” [1] 责任主体界定 - 明确界定三类主体责任 破解以往责任边界不清的难题 [1] - 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是排污企业的法定义务 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从根本上斩断推责链条 [1] - 对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资质、行为规范和退出机制做出系统规定 以全面规范第三方服务市场秩序 [1] 三重保障与管控机制 - 构建过程管控、信用约束、严厉惩处三重保障机制 实现“全方位管控” [2] - **过程管控**:要求监测活动实现视频监控联网、自动监测设备动态直传、手工监测全程记录、原始数据长期归档 实现全流程可追溯、可核查、可追责 [2] - **信用约束**:将违法行为与市场主体信用状况挂钩 影响其在融资、招标投标、资质申请等方面的权益 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动惩戒格局 [2] - **严厉惩处**:对企业监测数据造假行为最高可处以一百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产整治 对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最高可处二百万元罚款 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终身禁业” 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2] 监管执法工具与模式升级 - 明确赋予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查封扣押监测设备等职权 破解以往检查权不明、取证权不足的困境 [3] - 鼓励推广使用遥感监测、在线监控、大数据分析等非现场技术手段 推动监管模式从“人盯人”向“技防为主”、从“运动式”向“常态化”转变 [3] - 要求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与执法联动机制 以打破数据壁垒 凝聚多部门协同共治的监管合力 [3] 对企业的影响与要求 - 《条例》既是规范监测行为的“紧箍咒” 也是保护合规经营的“护身符” 有助于推动所有企业回归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 - 企业应转变观念 认识到真实、准确的监测数据有助于发现治理设施运行问题、优化生产工艺、降低环境风险 更是依法经营、规避法律风险的内在需要 [3] - 建立完善的内部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不仅是法律要求 更是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3] 对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影响 - 《条例》实施将带来行业深度洗牌与结构优化 严格的法律规定和责任将淘汰一批依靠低价竞争、数据造假生存的“劣币” [4] - 为注重质量、信誉良好的机构释放更大市场空间 服务机构应主动走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 以技术能力与诚信服务赢得市场认可 [4]
不能因为“垃圾变能源”就放任其增长
中国环境报· 2025-11-26 14:39
行业公众认知与教育 - 当前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公众形象已显著改善,从过去引发严重"邻避效应"的恶臭、污染场所转变为无臭味并能实现变废为宝的设施 [1] - 存在一种潜在的公众误解,即认为垃圾焚烧技术可将垃圾转化为能源,因此垃圾增多也无所谓 [1] - 行业公众教育的重点需从单纯技术介绍转向循环经济理念传递,强调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 [1] 行业技术与发展挑战 - 垃圾处理过程本身需要消耗资源,并且存在二次污染的潜在风险 [1] - 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核心目标并非鼓励垃圾增长,而是推动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 [1] - 行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引导社会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1]
秦岭“秘境”实为生态敏感区,拒绝“野趣”带来生态创伤
中国环境报· 2025-11-26 13:27
文章核心观点 - 社交媒体流量驱动及商业利益驱使导致针对秦岭核心保护区的非法穿越活动频发 对高海拔脆弱生态环境造成难以承受的冲击 [1] - 非法穿越屡禁不止的原因包括户外爱好者风险意识薄弱 商业机构利用心态进行营销 以及现有法律法规威慑力不足与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不完善 [1] - 解决困局需从治理技术 疏堵结合及社会共治三个层面系统施策 以实现有效监管和生态保护 [2][3] 问题现状与成因 - 部分旅行社 户外公司及个人以牟利为目的 多次组织人员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穿越登山活动 [1] - 商业机构将生态敏感区包装成“秘境打卡地”以吸引客流 [1] - 非法穿越行为对秦岭高海拔区域脆弱生态环境造成难以承受的冲击 [1] - 户外爱好者风险意识薄弱 将冒险视为个性 [1] - 现有法律法规威慑力不足 跨区域多部门协同治理机制有待完善 导致监管存在盲区 [1] 系统性解决方案 - 治理需织密“人防+技防+物防”天罗地网 强化巡护员志愿者等人防力量 [2] - 健全“空天地网”一体化智能监测监管体系 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网格巡查等技术实现24小时全域监管 [2] - 沿山区县应加大防护围栏警示标识等防护设施建设力度 [2] - 执法部门需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对组织非法穿越的商业团队或个人从严惩处 并将非法穿越者纳入生态敏感型景区准入黑名单 [2] - 采取疏堵结合策略 在核心保护区外围科学规划设计不同难度级别的生态旅游线路 建设标准化登山步道 以满足公众亲近自然的多样化需求 [2] - 积极推广“民间林长”制度 使沿线村民成为驻守秦岭的“前沿哨兵” [3] - 广泛普及“无痕山林”理念和户外安全知识 畅通公众监督渠道 鼓励群众反映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