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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北︱《能源脉动》:撑起绿色中国的能源“粮仓”
国家能源局· 2026-01-07 18:46
纪录片《大西北》之《能源脉动》专题核心观点 - 纪录片聚焦中国西北地区(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展现其作为国家能源安全“压舱石”和“稳定器”的关键作用,以及在能源保障、科技创新与生态保护方面的成就[2] - 西北地区的能源(煤、气、风、光)通过北煤南运、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国家工程,支撑了中东部地区的工业与民生需求,体现了区域协同发展的战略布局[2][16] 传统能源的历史贡献与现代化转型 - 黄土高原是中国石油工业的摇篮,1907年在延长县打出中国陆上第一口油井,其“埋头苦干”精神传承至今[5] - 兰州石化作为“共和国石化长子”,1958年炼出第一桶国产汽油(“争气油”),并创造了中国石化工业109个“第一”,包括研发国产航空燃油结束依赖进口的历史[6][7] - 宁夏宁东建成了世界单体最大的煤制油装置,历时39个月建成,年产405万吨油品,标志着中国完全掌握了煤炭间接液化技术,成为国家能源安全的战略备份[9] 清洁能源与生态协同发展 - 青海龙羊峡水光互补电站在塔拉滩建设光伏电站后,板下水分蒸发减少,牧草生长茂盛,形成了“板上发电、板间种草、板下牧羊”的模式,实现了生态修复与牧民增收的双赢[11] - 新疆丰富的风光资源通过特高压输电技术实现跨区域输送,电流从哈密到重庆仅需7毫秒,从天山到安徽只需0.01秒,使“新疆之光”照亮半个中国[14] 能源基础设施与民生改善 - 西气东输管道的关键站点——红柳压气站,由一群90后年轻人在极端环境中坚守维护,确保天然气稳定东送[12] - 南疆天然气利民工程使千万群众告别拾柴烧煤的历史,例如轮台县迪那尔村一户家庭做饭时间从过去两三个小时缩短至半小时,一步跨入“天然气时代”[16]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解读
国家能源局· 2026-01-07 17:45
政策出台背景与核心目标 - 政策旨在规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生命周期管理并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2] - 政策制定基于落实顶层设计、强化机制协同衔接、回应社会关切三方面核心需要[4] - 政策出台将提升绿证制度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填补实操层面空白,对释放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及推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4] 政策主要内容与机制建设 - 《实施细则》共10章45条,从职责分工、账户管理到核发、划转、核销、监管等方面进行全面细化,构建绿证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5] - 深化协同机制,明确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发电主体等多方核心职责[5] - 健全账户体系,以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账户为权威底账,统一开设省级账户并建立联动对接机制[5] - 规范核发管理,系统梳理绿证分类、核发对象与规范,明确关键环节时限,并推进已建档立卡项目绿证核发全覆盖[5] - 细化划转规则,明确市场交易、绿色电力交易、自发自用等多种场景的绿证划转要求,并规定绿证价格大于0以保障跨区消纳环境权益清晰划分[6] - 健全核销机制,分类明确超过有效期、绿色电力消费声明、CCER核查与登记等重点场景下的核销规则和环境权益归属[6] - 健全异议处理机制,规范绿证核发与划转结果的异议申请原则及处理流程,完善退补机制[7] - 强化信息监管,明确数据管理责任与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强化守信激励与失信约束[7] 后续实施与系统支撑工作 - 国家能源局将协同推进落实,指导相关单位共同做好绿证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8] - 强化系统支撑,持续深化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优化升级,加强功能建设和跨平台交互效率,保障海量数据处理,并强化绿证追踪溯源和智能统计分析能力[8] - 动态评估优化,密切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常态化开展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及时回应各方关切并持续完善管理制度[8]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2026-01-07 17:45
政策发布与目的 - 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11月28日发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旨在完善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规范绿证核发等相关管理工作 [2][3][4] - 该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划转、核销及相关管理工作,与境内有物理电量交换的境外项目参照执行 [5] 职责分工 - 国家能源局负责绿证制度设计及管理,其下属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绿证核发、划转、核销等管理工作 [7] - 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的建设、运维,并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撑 [7] - 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需每月10日前推送新增可再生能源并网项目信息,并于每月22日前向国家系统推送绿证核发所需电量信息 [7][18] - 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需在项目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信息填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并统筹管理省级绿证账户 [7] 账户管理 - 绿证核发机构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为相关主体建立唯一实名绿证账户,记录绿证全生命周期情况 [10] - 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在完成项目建档立卡后,系统自动为其建立绿证账户 [11] - 电力用户(包括国内外合法主体及自然人)可在国家系统或任一交易平台注册建立唯一实名账户,交易平台需在1个工作日内将注册信息推送至国家系统 [12][13] - 为各省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一开设省级绿证账户,由省级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统筹管理,用于接收存量常规水电绿证等并参与交易、分配或核销 [14] 绿证核发规则 - 绿证核发机构按月核发绿证,每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1个绿证,不足部分结转至次月 [13] - 对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上网电量,以及2023年1月1日及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机组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 [14] - 对项目自发自用电量、离网型发电电量和2023年1月1日之前投产的常规水电机组上网电量,核发不可交易绿证 [14] - 独立储能设施放电电量不核发绿证,配备储能的项目需分别计量,未分别计量的按上网电量扣减下网电量的原则核发绿证 [14] - 绿证有效期为2年,自电量生产所属自然月(计为第0月)起算,至第24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止 [20] - 2024年1月1日之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有效期延至2025年12月31日 [21] 绿证划转与交易 - 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是执行绿证划转、冻结与分配的唯一渠道,任何平台不得阻碍绿证划转和流通 [23] - 发电企业、项目业主和电力用户可选择任一绿证交易平台开展交易,交易平台需将交易信息实时同步至国家系统,绿证价格应大于0元 [23] - 绿色电力交易电量对应绿证随交易电量划转,划转后不得再次交易 [23] - 存量常规水电项目绿证依据电量交易方式划转:直接购买的划至买方账户,电网代理购电的划转至电网企业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绿证账户 [24] - 跨省可再生能源交易中包含绿证的,需单独明确绿证价格,鼓励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形式落实 [25] 绿证核销 - 绿证核销情形包括:超过有效期、声明绿色电力消费、完成自愿减排量核查和登记、注销账户等 [28] - 电力用户购买绿证时应选择环境权益归属地,核销需在该省份内进行 [29] - 绿证核发机构按月监测并核销超过有效期的绿证,核销后环境权益归属绿证持有方确定的省级行政区,并由全社会共同享有 [30] - 自2026年1月1日起,声明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核销时,绿证对应电量生产年份应与消费年份保持一致,且核销量原则上不应超过实际用电量 [31] - 核销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包含持有方名称、核销数量、应用场景、消费时间地点等信息的核销信息表 [32] 信息管理与披露 - 绿证包含编号、项目名称及类型、电量生产年月、溯源二维码等信息,二维码可追溯电量、项目、持有者及状态信息 [36][37] - 各单位可通过国家系统在线查验或扫描二维码获取绿证信息 [38] - 绿证核发机构按月编制绿证核发和交易监测报告,并通过国家系统按月披露不同生产年份和发电类型的绿证核发量、交易量、平均交易价格、核销总量等信息 [39][40] - 系统建设运维单位需保障数据真实可信、系统安全可靠、全过程防篡改可追溯,相关信息至少留存5年备查 [41] 监管与附则 -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绿证制度实施的监管 [42] - 对于绿证对应电量重复申领其他同属性凭证的卖方主体,或为绿证对应电量颁发其他同属性凭证的交易平台,将责令改正、约谈或通报,拒不改正的将暂停核发交易权限,涉及数据造假等违纪违法的将移交纪检监察或公安机关处理 [43] - 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将依法实施信用分级管理,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44] -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45]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国家能源局· 2026-01-07 17:32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能源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见,全面修订并出台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旨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能源行业监管和治理机制,规范信用信息全流程管理,以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2][3] 修订《办法》的意义和必要性 - 提升能源信用工作法治化水平:旨在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及《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等上位法新要求,夯实信用信息管理基础,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 [4] - 提升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质效:建立从信息归集共享到异议处理的全链条制度规范,强化信用体系建设的针对性和权威性,深化信用信息在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融合应用 [4] - 提升信用管理和服务精准性:通过明确公共信用信息范围,促进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及评价标准体系,助力实施差异化监管、预警信用风险、优化行业监管资源配置 [5] 《办法》主要内容 - 总体结构:《办法》共8章34条,涵盖总则、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修复、异议处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建立了完善的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6] - 信息归集: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划分为“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反映信用状况信息”和“其他信息”4类,确保归集标准一致,并以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为统一归集平台 [6] - 信息披露与应用:明确信息披露方式和公示渠道,依据《全国失信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将信用信息应用嵌入行政管理全流程,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并推行信用承诺制 [6][7] - 权益保障与制度衔接:规定了信用修复的流程、条件、时限以及异议处理的申请渠道(通过“信用能源”或“信用中国”网站),并明确监督管理要求及文件效力,同时废止了2016年的旧办法 [7] 下一步工作 - 制度与系统建设:将依据《办法》修订完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数据清单、行为清单和评价标准规范,并完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及“信用能源”网站,推进与相关部门平台互联互通 [8] - 监管应用与权益保障:将研究制定相关领域的信用应用措施,有效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同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异议申请等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8]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2026-01-07 17:32
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12月4日印发《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3] - 该办法旨在规范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4] - 管理办法适用于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生产、供应、建设相关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及相关从业人员 [5] 管理原则与职责分工 -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审慎适度、协同联动的原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7] - 国家能源局负责统筹规划、制定标准,并建设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及“信用能源”网站 [7] -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归集共享信用信息,并依法开展失信行为认定、信用评价、激励惩戒及信用修复等工作 [7] -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及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协同参与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8] 信用信息归集 -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四类: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反映信用状况信息和其他信息 [10] - 失信信息依据行政行为决定文书记录,并分为轻微失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三类,具体标准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制定 [11] - 信用信息产生后需及时归集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按规定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录入单位需保证信息的真实、合法、准确并动态更新 [12] 信用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方式分为公示、查询和共享三种 [14] -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应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能源”和“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公示 [14]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规定:轻微失信信息最长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最短3个月最长1年,严重失信信息最短1年最长3年,公示期满自动停止 [14] - “信用能源”网站原则上不公示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 [16]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不予公示 [17] - 经营主体可查询自身信息,查询其他主体未公示信息需取得书面授权,查询记录保存3年 [17] - 信息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申请有条件或不予共享信息需在10个工作日内获得答复 [18] 信用信息应用 - 国家能源局推动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指导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对守信行为激励、失信行为惩戒 [21] - 对守信主体的激励措施包括:在行政审批、项目核准等工作中适用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绿色通道;在供应商遴选中优先签约;行业协会加大宣传支持等 [22][23] - 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包括:纳入重点监管、不适用便利服务措施、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试点示范资格等 [25] - 公共信用评价分为A、B、C、D四类,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直接评为D类,对A/B类降低监管抽查比例,对C/D类提高抽查比例并依法惩戒 [27] - 国家能源局推行信用承诺制,并建立践诺跟踪机制,将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对虚假承诺依法处置 [27][28] 信用修复 - 能源行业经营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权利,符合条件可申请修复 [30] - 信用修复需满足三个条件: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公示期达到规定最短期限、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1] - 修复申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需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复杂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并将结果录入系统 [31] - 对于持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企业,可采用暂时屏蔽失信信息等方式帮助恢复信用 [32] 异议处理 - 经营主体认为公示信息有误或侵犯权益,可通过“信用能源”或“信用中国”网站提出异议申请 [34] - 异议处理期间信息进行异议标注但不影响使用,从受理到办理完成时间为7个工作日 [36] - 对异议处理结果不认可,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6] 监督管理 -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若存在未按要求归集信息、非法获取出售信息、泄露秘密、违法实施激励惩戒等措施,将依法依规承担责任 [38] - 社会公众可通过“信用能源”网站对失信行为及管理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39] - 需落实信用信息安全保护、侵权责任追究和应急处理有关规定 [39]
国家能源局发布《分布式电源接入电力系统承载力评估导则》等重点行业标准
国家能源局· 2026-01-06 18:00
国家能源局发布2025年一批重点行业标准 - 国家能源局近期发布2025年7号公告,集中出台了一批重点行业标准,旨在规范能源项目规划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完善重要产品技术要求,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支撑节能提效和碳排放管理 [2] 综合性技术规范 - 发布《分布式电源接入电力系统承载力评估导则》,适用于分布式电源接入电力系统承载力计算及可开放容量评估,旨在提升评估工作的精益化水平,释放配电网对分布式新能源的接纳和配置能力,服务新能源大规模、高质量发展 [3] - 发布涵盖水力、燃气、燃煤、光伏、海上风电、陆上风电等6项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规范,适用于发电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保持与评价工作,有助于规范并强化提升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4][5] - 发布《特殊输电通道运维规程》,适用于特殊输电通道的运维工作,旨在提升运维工作精益化、智能化、数字化水平,规范运维保障工作体系,全面保障大电网安全运行 [6] - 发布《电力工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规范》,适用于电力工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工作,将规范数据库建设方法,有力支撑电力工程数字化工作 [7][8] - 发布《连续采煤机掘采技术规范》,适用于煤矿连续采煤机掘进和开采施工,有助于规范煤炭企业应用连续采煤机安全高效地掘进和回采,推动装备迭代升级和掘采技术进步 [9][10] 重要产品标准 - 发布《清洁低碳氢评价标准》,适用于对氢气产品进行生命周期评价,规定了低碳氢、清洁氢和可再生氢的评价方法及要求,旨在引导高碳排放生产工艺向绿色清洁工艺转变,鼓励开发清洁低碳制氢工艺 [11] - 发布《绿色合成氨》标准,适用于合成氨燃料的绿色产品评价,将填补我国在该领域的标准空白,引领合成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并促进合成氨领域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12] - 发布《绿色甲醇》标准,适用于绿色甲醇燃料用途的产品评价,有助于规范甲醇绿色产品评价领域技术要求,引领甲醇产业绿色低碳转型,促进甲醇领域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13] - 发布《B24重质船用燃料油》标准,适用于船用柴油机及其锅炉用的B24重质船用燃料油,将有效服务我国生物船燃的产销用,引领船燃产业绿色转型 [14][15] 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综合性标准 - 发布《光伏电站巡检机器人通用技术条件》,适用于光伏电站巡检机器人系统,将有效填补该领域的标准空白,有助于提升光伏电站的智能化运维水平,保障电站安全高效运行 [16][17] - 发布《燃煤发电机组深度调峰能力评估试验导则》,适用于300MW及以上容量的燃煤发电机组,将为挖掘机组深度调峰能力,缓解弃风、弃水、弃光现象,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提供标准支撑 [18][19] - 发布《气体绝缘金属封闭输电线路设计规程》,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110kV~1000kV气体绝缘金属封闭输电线路的设计,将为GIL设计提供技术依据,规范技术要求,促进工程应用 [20][21] 节能提效和碳排放管理标准 - 发布《风力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碳排放量化方法及评价标准》,适用于风力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碳排放的量化及评价,将从全生命周期角度为准确核算风力发电项目碳排放数据提供技术依据 [22][23] - 发布《光伏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碳排放量化方法及评价标准》,适用于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生命周期碳排放的量化,将为光伏发电项目碳足迹量化与低碳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助力行业绿色低碳发展 [24][25] - 发布《燃煤电厂能耗状况评价技术规范》,适用于单机容量100MW机组及以上的燃煤电厂能耗状况的技术评价,有助于优化提升燃煤电厂能耗水平,支撑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助力燃煤电厂实现双碳目标 [26][27]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解读之八︱锚定改革纵深方向 筑牢统一市场根基
国家能源局· 2026-01-06 17:05
文章核心观点 -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的出台是锚定改革纵深方向、筑牢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根基的关键举措,旨在通过规范市场运营、强化中长期与现货市场衔接、促进绿色低碳转型,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注入强劲动力 [2][3][10] 拓展多元主体参与,激发市场内生活力 - 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构建,将分布式能源、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可调节负荷、新型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纳入中长期市场管理范围,赋予其同等参与市场的路径,并明确其权利、义务与交易行为规范 [4] - 对于聚合不同分散资源(同时具有上、下网电量)的新型经营主体,要求区分各时段上、下网电量,并按聚合服务合同明确的电能量价格对分散资源进行单独结算,以确保责任边界清晰 [4] - 对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经营主体提出交易限额要求,旨在激发分散资源参与市场积极性的同时,有效防控其市场风险,并充分发挥资源聚合和灵活调节潜力 [4] 构建多层次市场架构,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 电力中长期市场在保供应、促消纳、稳价格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随着2025年跨电网经营区域交易机制基本建立、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转入连续结算试运行、跨省区交易实现常态化开市,资源配置作用日益凸显 [5] - 明确跨电网经营区域交易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联合组织,实现常态化交易,以协同推进区域电力互济与调节资源灵活共享 [5] - 鼓励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与省内电力中长期交易联合组织,并在经济责任、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动态衔接,以防范省间与省内市场割裂风险 [5] 推动多品种交易有序衔接,增强市场运行弹性 - 构建覆盖数年、年度、月度到月内的全时序交易体系,鼓励月度及以上交易连续开市、月内交易按日连续开市,以实现长周期交易对冲风险与短周期交易灵活调整的有效协同,为新能源提供更稳定的收益预期与消纳空间 [6] - 逐步推动月内短周期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限价与现货交易限价贴近,并要求设置中长期结算参考点作为中长期电量在现货市场的交割点,以促进价格信号传导顺畅 [6] - 允许中长期合同签订固定价格或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同时取消分时电价与时段人为规定,以真正发挥价格信号作用 [6] 健全绿电交易机制,服务绿色低碳转型 - 2024年发布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内容被合并入《基本规则》,旨在为经营主体提供价值清晰、全程溯源的绿电消费凭证 [7] - 规范绿色电力交易组织,要求确保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一一对应,实现发、售、用全过程管控,以确保绿电环境价值可溯源,提升交易公信力 [8] - 明确绿电交易价格由电能量价格和环境价值组成,两者分开结算,且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以确保环境价值的纯粹性 [8] - 明确电力用户与聚合负荷侧资源新型经营主体的可再生能源消费义务,推动需求侧绿色电力消纳责任从“政策激励”逐步走向“刚性约束” [8] 强化市场行为监管,筑牢合规运行底线 - 《基本规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为依据,旨在规范电力中长期市场行为,依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9] - 强化市场成员自律义务,要求其严格遵守市场规则,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或损害其他成员合法权益 [9] - 保障市场成员的平等权利,明确各成员同等享有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当干预市场运行、扰乱市场秩序或危害市场及技术系统安全 [9] - 详细阐明6类电力市场风险,要求市场运营机构加强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并要求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争议协调,对违规行为依规处理 [9]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解读之七︱统筹市场多元主体 优化市场价格机制 夯实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基础
国家能源局· 2026-01-06 17:05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修订核心观点 - 本次《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的修订是对2020年版本的全面优化,旨在通过统筹市场多元主体、优化市场价格机制,夯实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基础,标志着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从业务规范到制度基石的全面升级 [3] 规则修订的主要变化与影响 - 中长期市场交易范畴扩围,明确开展跨电网经营区常态化交易,促进跨省跨区交易与省内交易相互耦合,并允许月内交易因保供、消纳需要突破输电通道常规约束,以提升全国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效率 [4] - 交易周期向更长、更短双向延伸,推广多年期购电协议以稳定长期消纳空间,同时坚持月内交易按日连续开市,以提供灵活调仓机会,适应新能源全面入市的新形势 [5] - 赋予分布式新能源、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平等的市场地位,明确其权利、义务及参与方式,特别是对资源聚合类主体在合同、计量、结算等方面予以明确,以充分发挥其系统调节能力 [6][7] - 风险防控升级,对电力市场风险进行分类(如供需失衡、价格异常、不正当竞争等),旨在帮助主管部门和运营机构及时发现与化解风险,保障市场平稳运行 [7] 行业背景与规则修订动因 - 电力中长期交易是我国起步最早、范围最广、参与主体最多的交易品种,在成本传导、平衡长期供需、稳定市场预期方面起到基础作用 [3] - 我国能源资源与社会经济呈逆向分布,且清洁能源装机占比持续上升,新能源新增装机连续两年超3亿千瓦,其间歇性、波动性特征对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带来挑战,需从计划为主过渡到市场为主的全国优化模式 [4] - 新能源上网电价改革落地,新能源面临全面进入市场交易的新形势,其出力特性对中长期灵活交易的需求更高 [5] - 新型电力系统加速构建,系统对灵活性资源需求大幅增加,需挖掘配网层面的分布式新能源、储能、虚拟电厂等小微调节主体 [6] 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要求与机遇 - 市场主体需增强市场信息收集与互通能力,市场信息披露工作将更加重要,供需形势研判需向省内、省间并重发展 [4] - 市场主体需既增强对长周期市场走势的宏观判断,又提升短周期供需平衡与价格预测的微观能力 [5] - 对于新型经营主体,如何实现其调节价值成为新的战略增长点,单一技术类主体需分类制定市场策略,资源聚合类主体需通过优化工艺流程等方式释放被聚合资源的调节能力 [6][7]
能源强国建设“大家谈”︱读懂建设能源强国的发展逻辑、思想力量和制度优势
国家能源局· 2026-01-06 09:49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已从能源小国发展为全球领先的能源大国,并正通过顶层战略设计、科技创新与制度优势,坚定不移地向“能源强国”目标迈进,以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推动绿色转型并引领全球能源治理 [4][5][8] 发展历程与成就 - 中国一次能源生产总量从1949年的0.2亿吨标准煤增长至2024年的49.8亿吨标准煤,增长249倍 [6] - 全国发电量从1949年的43亿千瓦时增长至2024年超10万亿千瓦时,创全球单一国家发电量新纪录 [7] - 党的十八大以来,万元GDP能耗累计下降27.2%,以年均3.3%的能源消费增速支撑了年均6.1%的经济增长 [7] - 陆上风电累计降本60%以上,光伏发电累计降本80%以上,新能源平均度电成本已比煤电低三成 [7] - 当前中国能源自给率达到84%以上,形成煤、油、气、核、可再生能源多轮驱动的多元化供应格局 [18] 战略思想与顶层设计 -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能源的饭碗必须端在自己手里”及“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等重要论述,为行业发展指明方向 [4] - “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与“建设能源强国”已写入“十五五”规划建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提出制定相关规划纲要 [4] - 能源强国战略经历从提出到深化的过程:2014年提出能源安全新战略框架,2021年首次提出“加快建设能源强国”目标,2024年强调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2025年写入“十五五”规划建议 [13][14] - 战略思想源于长期的地方工作实践,例如在陕北探索沼气、在福建总结“晋江经验”、在浙江提出“宁肯电等发展,不要发展等电”等,蕴含了因地制宜、能源为民的理念 [10][11] 能源安全与保障 - 面对“多煤、缺油、少气”的能源结构短板,中国通过大力发展新能源,构建了全球最大、发展最快的可再生能源体系,将自然资源转化为能源“长板” [18] - 建设了横跨东西、纵贯南北、连通海外的世界级规模能源基础设施网络,确保能源“送得到、用得好” [18] 绿色转型与产业发展 - 截至去年11月,全国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预计将超额完成“十四五”确定的20%目标,全社会用电量中每3度电就有1度绿电 [19] - 建成全球最大最完整的新能源产业链,光伏制造四大环节(硅料、硅片、电池片、组件)产能全球占比均超过80% [19] - 新能源汽车产销量连续10年居全球首位 [19] 科技创新与突破 - 形成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三代核电技术,全球首座高温气冷堆示范工程投入商运 [20] - 新能源专利数占全球四成以上,PERC、TOPCon、BC、HJT、钙钛矿等高效电池技术百花齐放,电池转换效率屡次刷新世界纪录 [20] - 能源科技创新处于并跑为主、部分领跑的关键阶段,在核电、特高压等尖端领域已掌握主动权 [20] 国际合作与治理 - 中国在国际上提出“双碳”目标,并宣布不再新建境外煤电项目,支持发展中国家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15] - 深化与全球多个区域的油气合作,推动6大区域能源合作平台落地,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绿色能源合作 [22] - 通过“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等,深度参与并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全球能源治理体系 [22] 制度优势与执行力 - 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能源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可预期性,统筹兼顾发展与安全、转型与保供等多重关系 [26][27] - 坚持全国一盘棋,通过西电东送、北煤南运等高水平资源优化配置,解决能源禀赋与消费分布不均的难题,保障了用电高峰期的社会平稳有序 [28] - 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中超半数新能源电量由市场定价,同时政府保障公平准入与普遍服务 [29] - 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坚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能源产业链创新链协同发展,使能源技术成为带动产业升级的新增长点 [30]
能源强国建设“大家谈”︱电力先行 奋力谱写能源强国建设新篇章
国家能源局· 2026-01-05 19:52
电力在能源强国建设中的战略定位与成就 - 电力高质量发展为能源强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电力需求保持快速增长 2025年全国全社会用电量预计首超10万亿千瓦时 电力供应保障有力有效 截至2025年11月份全国累计发电装机容量达到37.9亿千瓦 超过G7国家装机总和 电网资源优化配置能力世界领先 “西电东送”输电能力达到3.4亿千瓦 电力绿色转型加快推进 2025年3月风电光伏装机首次超过火电装机 电力科技创新日新月异 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特高压核心技术 电力治理效能持续提升 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初步建成 [4] - 新型电力系统是能源强国建设的内在要求与关键路径 当前我国发电用能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50%左右 终端用能电气化率达到30%左右 电气化水平已超过欧美主要发达经济体 支持实现2060年目标 预计发电用能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八成左右 终端用能电气化率将超过六成 [5] - 建设能源强国需要以更大力度推动电力先行 电力行业坚持适度超前发展 电力投资增速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十五五”时期需发挥电力在现代能源经济中的先导作用 对内超前谋划布局代表电力新质生产力的重大项目群 对外积极推动中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国际互认 增强出口外向型产业绿色发展竞争力 [6] 电力在能源强国建设中的未来任务与方向 - 增强电力安全保障能力 巩固夯实非化石能源和传统能源多轮驱动的清洁电力供应基础 着力提升新能源主动支撑能力 确保规划内水电核电按期投产 结合供需形势合理安排清洁高效灵活煤电 一体推进主配微网协同的新型电网平台建设 增强电网智能化调度能力 [7][8] - 增强电力绿色发展能力 科学统筹新能源开发消纳和调控 加快形成多元路径协同发展新局面 支撑年均新增2亿千瓦以上新能源发电装机 加力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 优化抽水蓄能布局 推动新型储能发挥多重功能价值 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等电力新业态健康发展 [8] - 增强电力科技引领能力 协同推进技术改造 先进技术推广和重大技术研发 引导电力新质生产力分地区差异化布局 推动新能源高效发电多元技术路线落地 推进先进核电技术革新 推广新一代煤电技术试点 加快拓展柔性直流输电技术覆盖范围 加强构网型装备 长时储能和绿电制氢核心技术攻关 大力实施“人工智能+”电力融合发展 [8] - 增强电力现代服务能力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 健全市场化电价机制 稳定终端用电价格水平 推进城乡用电普遍服务均等化 深入实施城镇配电网改造 加快补齐农村电网短板 推行全过程数智办电服务 支持供电企业提供绿电消费 产品碳认证等增值服务 [9] - 增强电力行业国际影响力 完善中国电力产品碳足迹因子库 加快电力碳排放核算方法和碳足迹标准互认互通 保障外贸企业出口产品碳认证需求 进一步推动中国绿证国际互认 健全国际通用绿色能源消费和认证机制 打造中国绿色电力认证标准体系 拓展绿色电力海外投资 建设一批经济效益好 示范效应强的绿色电力最佳实践项目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