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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国家能源局· 2026-01-08 21:10
会议概况 -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于1月8日全天召开会议,听取五大机构党组及中央书记处工作汇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2][3][4] 会议核心意义与总体评价 - 会议指出,党中央听取五大机构党组和中央书记处工作汇报,是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的重要举措 [4] - 会议强调,“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工作任务艰巨繁重,要坚持好、运用好、发展好党的领导这一最大优势,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根本保证 [4] - 会议认为,过去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各方面工作取得了新成效 [4] - 会议认为,过去一年,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积极履职尽责,在完成党中央交办任务、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5] 对五大机构党组的工作要求 - 会议强调,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五大机构党组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 [5] - 会议要求,五大机构党组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5] - 会议要求,五大机构党组要锚定“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统一意志、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领域工作,努力实现良好开局 [5] - 会议要求,五大机构党组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并加强党组自身建设,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5] 对中央书记处的工作要求 - 会议强调,新的一年里,中央书记处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围绕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部署要求立足职责抓好重点任务 [6] - 会议要求,中央书记处需重点抓好指导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群团组织建设和改革、持续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等重点任务的落实,高质量完成党中央交办的各项任务 [6]
能源强国建设“大家谈”︱确保新形势下大电网安全 筑牢能源强国根基
国家能源局· 2026-01-08 17:36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能源电力发展成就显著,已建成全球最大规模电网,新能源装机跃居第一,大电网长期安全稳定运行,为能源强国建设奠定基础[2][3] - 在迈向能源强国的新形势下,新型电力系统的构建使大电网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挑战,必须全面提升安全治理能力以筑牢根基[5][6][8] 新时代以来我国能源电力发展巨大成就 - 能源电力规模总量国际领先,截至2025年11月全国累计发电装机容量达37.9亿千瓦,约为2012年的3.3倍,建成全球最大最高电压等级交直流混合大电网,“西电东送”输电能力达3.4亿千瓦[3] - 绿色转型成效极其显著,截至2025年11月全国风光装机超过17.6亿千瓦,约为2012年的27倍多,占发电总装机比重提升至46%,跃居第一大装机电源[3] - 大电网保持长期安全稳定运行,有力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而2012年以来全球发生典型大面积停电事故超80次,中国成绩来之不易[4] 能源强国战略对大电网安全提出更高要求 - 能源强国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物质基础,需保障能源自主可控并引领全球绿色低碳转型[5] - 新型电力系统是能源强国关键标志,研究预计2030年新能源装机与非化石能源发电量占比均将过半,2035年风光总装机力争达36亿千瓦,2060年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需超60%[5] - 随着新型电力系统作用提升,能源强国要求大电网必须具备更高的安全水平[5] 新形势下大电网安全面临的重大挑战 - 电源结构向“新能源主导”转变,新能源的强不确定性、电力电子控制主导特性及极端气象等内外因素叠加,将重塑电力平衡与安全稳定机理,带来巨大挑战[6] - 电网结构向“高、中、低压协同”转变,大量新能源接入中低压配网导致潮流双向流动,各级电网安全稳定问题复杂交织,协调难度显著增大,类似“4·28”伊比利亚大停电的协调失衡风险上升[7] 确保大电网安全筑牢能源强国根基的举措 - 提高规划引领能力,构建源网荷储和高、中、低压电网协同规划体系,分层分区优化布局,因地制宜开展新型储能建设[9] - 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深化新能源高渗透场景仿真计算、稳定控制等系统级核心技术攻关,加快特高压柔性直流输电、中压直流汇集等核心装备研发[9] - 提高法治保障能力,统筹推进《电力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完善,以适应新能源规模化分散化发展与多元主体参与的新形势[9] - 提高技术标准化能力,统筹开展高、中、低压电网安全技术标准建设,补强新能源涉网控制、构网技术、中低压电网调度运行等标准[9] - 提高电网运行能力,加强高、中、低压电网协同运行,构建完善含新能源和新型储能的电力系统三道防线,推动风险管控体系向中低压电网延伸[9] - 提升监管监督能力,完善电力安全监管权责清单,培育技术监督服务市场,抓实对新能源和中低压电网各类主体的监管[10]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典型执法案例(45—48)
国家能源局· 2026-01-08 17:03
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典型执法案例 - 国家能源局于1月8日发布了四起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典型执法案例(编号45至48)[2] 案例45:云南某发电公司行政处罚案 - 2025年4月23日,云南能源监管办对某发电公司水电站检查发现,其2号机组超声流量计改造施工方案缺少有限空间作业风险分析及管控措施[3] - 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被认定为一般处罚情形[3] -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云南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人民币罚款[3] 案例46:贵州某发电项目行政处罚案 - 2025年5月31日至6月2日,贵州某在建光伏项目在启动试运行中发生两起涉网安全异常事件,对电网安全产生不利影响[4] - 检查发现项目业主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 - 业主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被认定为从重处罚情形,被责令改正并处以7万元罚款[5] - 总监理工程师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被认定为一般处罚情形,被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5] 案例47:甘肃某工程公司行政处罚案 - 2025年5月27日,甘肃能源监管办检查发现某发电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管控措施,部分作业人员未参加安全技术交底[6] - 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被认定为一般处罚情形[6] -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甘肃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处以9万元人民币罚款[6] 案例48:浙江某工程公司行政处罚案 - 2025年9月8日至10日,浙江能源监管办检查发现某火电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存在多项问题:将劳务分包人员工资错误列入安全生产费用、脚手架安全防护不到位、在已投运氢站围墙外违规存放大量易燃物品[8] - 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及《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认定为一般处罚情形[8] - 依据相关法规,浙江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处以合计21.47万元人民币的罚款[8]
能源强国建设“大家谈”︱以高质量国际合作助推能源强国建设
国家能源局· 2026-01-07 19:03
能源强国的内涵与特征 - 能源强国是在能源生产、消费、科技、体制和国际治理等方面具备全球影响力,能以高效韧性的供应体系和自主可控的技术体系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并在全球能源格局中拥有治理引领力的国家 [2] - 与能源大国相比,能源强国的发展驱动力是技术突破和体制机制改革,而非依赖资源与资本投入 [3] - 能源强国对上游矿产、中游制造装备和下游并网消纳体系具有全链条掌控能力,而非仅依赖规模优势 [3] - 能源产业是能源强国的经济增长极和新质生产力体现,能够出口高附加值的清洁能源装备、技术服务和数字能源解决方案 [3] - 能源强国能够在全球能源供应链网络中主导关键技术、市场标准和定价话语权,扮演主动的国际角色 [3] 建设能源强国的基础与机遇 - 中国能源产业已成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支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稳固世界能源生产第一大国地位,能源自给率保持在80%以上,建成了全球最大最完整的新能源产业链 [4] - 全球能源供需格局深刻重构,先发国家在化石能源系统中的优势积累减弱,为中国建设能源强国提供了国际背景 [4] - 全球能源安全逻辑正从“资源为王”转向“技术与体系为王”,中国凭借全产业链优势已处于领先地位 [5] - 全球南方国家在能源转型等领域存在能力缺口,西方发达国家面临气候承诺与转型能力错位,为中国推动全球能源治理方案提供了机遇 [5] 以高质量国际合作助推能源强国建设的建议 - 推动“源网荷储+产业融合”一体化出海,打造“中国式绿色工业化”国际样板,输出涵盖能源总体规划、智能微电网建设、绿电制氢(氨、醇)耦合以及高载能产业低碳化升级改造在内的一揽子“交钥匙”工程 [6] - 以绿色金融与碳市场为杠杆,加速中国技术标准与规则的国际化,推动建立区域性“碳减排量-绿色电力”互认机制,并支持国内能源智库、认证机构及律师事务所“组团出海”提供能力建设支持 [7] - 构建“全球本土化”产能合作生态,引导龙头企业从“产品出海”向“产业链出海”转变,通过技术授权、合资建厂等方式实现“在地化生产”,并与关键矿产资源国合作建设冶炼及初级加工产能 [7] - 推动“电力网”与“算力网”协同出海,抢占数字能源融合战略制高点,创新推广“可再生能源基地+绿色数据中心”协同开发模式,系统性输出特高压柔性输电、电网智能调度等集成技术与运营经验 [8] - 依托能源强国实力重塑全球能源安全观,推动企业向“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的全球能源系统解决方案提供者转型,政策支持重点转向对长期运营权、股权控制权和系统运行权的激励,并系统性推进“设备+软件+运维服务”的打包输出 [9]
大西北︱《能源脉动》:撑起绿色中国的能源“粮仓”
国家能源局· 2026-01-07 18:46
纪录片《大西北》之《能源脉动》专题核心观点 - 纪录片聚焦中国西北地区(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展现其作为国家能源安全“压舱石”和“稳定器”的关键作用,以及在能源保障、科技创新与生态保护方面的成就[2] - 西北地区的能源(煤、气、风、光)通过北煤南运、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国家工程,支撑了中东部地区的工业与民生需求,体现了区域协同发展的战略布局[2][16] 传统能源的历史贡献与现代化转型 - 黄土高原是中国石油工业的摇篮,1907年在延长县打出中国陆上第一口油井,其“埋头苦干”精神传承至今[5] - 兰州石化作为“共和国石化长子”,1958年炼出第一桶国产汽油(“争气油”),并创造了中国石化工业109个“第一”,包括研发国产航空燃油结束依赖进口的历史[6][7] - 宁夏宁东建成了世界单体最大的煤制油装置,历时39个月建成,年产405万吨油品,标志着中国完全掌握了煤炭间接液化技术,成为国家能源安全的战略备份[9] 清洁能源与生态协同发展 - 青海龙羊峡水光互补电站在塔拉滩建设光伏电站后,板下水分蒸发减少,牧草生长茂盛,形成了“板上发电、板间种草、板下牧羊”的模式,实现了生态修复与牧民增收的双赢[11] - 新疆丰富的风光资源通过特高压输电技术实现跨区域输送,电流从哈密到重庆仅需7毫秒,从天山到安徽只需0.01秒,使“新疆之光”照亮半个中国[14] 能源基础设施与民生改善 - 西气东输管道的关键站点——红柳压气站,由一群90后年轻人在极端环境中坚守维护,确保天然气稳定东送[12] - 南疆天然气利民工程使千万群众告别拾柴烧煤的历史,例如轮台县迪那尔村一户家庭做饭时间从过去两三个小时缩短至半小时,一步跨入“天然气时代”[16]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解读
国家能源局· 2026-01-07 17:45
政策出台背景与核心目标 - 政策旨在规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生命周期管理并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2] - 政策制定基于落实顶层设计、强化机制协同衔接、回应社会关切三方面核心需要[4] - 政策出台将提升绿证制度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填补实操层面空白,对释放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及推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4] 政策主要内容与机制建设 - 《实施细则》共10章45条,从职责分工、账户管理到核发、划转、核销、监管等方面进行全面细化,构建绿证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5] - 深化协同机制,明确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发电主体等多方核心职责[5] - 健全账户体系,以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账户为权威底账,统一开设省级账户并建立联动对接机制[5] - 规范核发管理,系统梳理绿证分类、核发对象与规范,明确关键环节时限,并推进已建档立卡项目绿证核发全覆盖[5] - 细化划转规则,明确市场交易、绿色电力交易、自发自用等多种场景的绿证划转要求,并规定绿证价格大于0以保障跨区消纳环境权益清晰划分[6] - 健全核销机制,分类明确超过有效期、绿色电力消费声明、CCER核查与登记等重点场景下的核销规则和环境权益归属[6] - 健全异议处理机制,规范绿证核发与划转结果的异议申请原则及处理流程,完善退补机制[7] - 强化信息监管,明确数据管理责任与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强化守信激励与失信约束[7] 后续实施与系统支撑工作 - 国家能源局将协同推进落实,指导相关单位共同做好绿证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8] - 强化系统支撑,持续深化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优化升级,加强功能建设和跨平台交互效率,保障海量数据处理,并强化绿证追踪溯源和智能统计分析能力[8] - 动态评估优化,密切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常态化开展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及时回应各方关切并持续完善管理制度[8]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2026-01-07 17:45
政策发布与目的 - 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11月28日发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旨在完善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规范绿证核发等相关管理工作 [2][3][4] - 该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划转、核销及相关管理工作,与境内有物理电量交换的境外项目参照执行 [5] 职责分工 - 国家能源局负责绿证制度设计及管理,其下属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绿证核发、划转、核销等管理工作 [7] - 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的建设、运维,并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撑 [7] - 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需每月10日前推送新增可再生能源并网项目信息,并于每月22日前向国家系统推送绿证核发所需电量信息 [7][18] - 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需在项目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信息填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并统筹管理省级绿证账户 [7] 账户管理 - 绿证核发机构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为相关主体建立唯一实名绿证账户,记录绿证全生命周期情况 [10] - 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在完成项目建档立卡后,系统自动为其建立绿证账户 [11] - 电力用户(包括国内外合法主体及自然人)可在国家系统或任一交易平台注册建立唯一实名账户,交易平台需在1个工作日内将注册信息推送至国家系统 [12][13] - 为各省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一开设省级绿证账户,由省级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统筹管理,用于接收存量常规水电绿证等并参与交易、分配或核销 [14] 绿证核发规则 - 绿证核发机构按月核发绿证,每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1个绿证,不足部分结转至次月 [13] - 对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上网电量,以及2023年1月1日及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机组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 [14] - 对项目自发自用电量、离网型发电电量和2023年1月1日之前投产的常规水电机组上网电量,核发不可交易绿证 [14] - 独立储能设施放电电量不核发绿证,配备储能的项目需分别计量,未分别计量的按上网电量扣减下网电量的原则核发绿证 [14] - 绿证有效期为2年,自电量生产所属自然月(计为第0月)起算,至第24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止 [20] - 2024年1月1日之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有效期延至2025年12月31日 [21] 绿证划转与交易 - 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是执行绿证划转、冻结与分配的唯一渠道,任何平台不得阻碍绿证划转和流通 [23] - 发电企业、项目业主和电力用户可选择任一绿证交易平台开展交易,交易平台需将交易信息实时同步至国家系统,绿证价格应大于0元 [23] - 绿色电力交易电量对应绿证随交易电量划转,划转后不得再次交易 [23] - 存量常规水电项目绿证依据电量交易方式划转:直接购买的划至买方账户,电网代理购电的划转至电网企业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绿证账户 [24] - 跨省可再生能源交易中包含绿证的,需单独明确绿证价格,鼓励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形式落实 [25] 绿证核销 - 绿证核销情形包括:超过有效期、声明绿色电力消费、完成自愿减排量核查和登记、注销账户等 [28] - 电力用户购买绿证时应选择环境权益归属地,核销需在该省份内进行 [29] - 绿证核发机构按月监测并核销超过有效期的绿证,核销后环境权益归属绿证持有方确定的省级行政区,并由全社会共同享有 [30] - 自2026年1月1日起,声明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核销时,绿证对应电量生产年份应与消费年份保持一致,且核销量原则上不应超过实际用电量 [31] - 核销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包含持有方名称、核销数量、应用场景、消费时间地点等信息的核销信息表 [32] 信息管理与披露 - 绿证包含编号、项目名称及类型、电量生产年月、溯源二维码等信息,二维码可追溯电量、项目、持有者及状态信息 [36][37] - 各单位可通过国家系统在线查验或扫描二维码获取绿证信息 [38] - 绿证核发机构按月编制绿证核发和交易监测报告,并通过国家系统按月披露不同生产年份和发电类型的绿证核发量、交易量、平均交易价格、核销总量等信息 [39][40] - 系统建设运维单位需保障数据真实可信、系统安全可靠、全过程防篡改可追溯,相关信息至少留存5年备查 [41] 监管与附则 -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绿证制度实施的监管 [42] - 对于绿证对应电量重复申领其他同属性凭证的卖方主体,或为绿证对应电量颁发其他同属性凭证的交易平台,将责令改正、约谈或通报,拒不改正的将暂停核发交易权限,涉及数据造假等违纪违法的将移交纪检监察或公安机关处理 [43] - 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将依法实施信用分级管理,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44] -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45]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国家能源局· 2026-01-07 17:32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能源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见,全面修订并出台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旨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能源行业监管和治理机制,规范信用信息全流程管理,以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2][3] 修订《办法》的意义和必要性 - 提升能源信用工作法治化水平:旨在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及《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等上位法新要求,夯实信用信息管理基础,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 [4] - 提升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质效:建立从信息归集共享到异议处理的全链条制度规范,强化信用体系建设的针对性和权威性,深化信用信息在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融合应用 [4] - 提升信用管理和服务精准性:通过明确公共信用信息范围,促进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及评价标准体系,助力实施差异化监管、预警信用风险、优化行业监管资源配置 [5] 《办法》主要内容 - 总体结构:《办法》共8章34条,涵盖总则、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修复、异议处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建立了完善的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6] - 信息归集: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划分为“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反映信用状况信息”和“其他信息”4类,确保归集标准一致,并以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为统一归集平台 [6] - 信息披露与应用:明确信息披露方式和公示渠道,依据《全国失信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将信用信息应用嵌入行政管理全流程,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并推行信用承诺制 [6][7] - 权益保障与制度衔接:规定了信用修复的流程、条件、时限以及异议处理的申请渠道(通过“信用能源”或“信用中国”网站),并明确监督管理要求及文件效力,同时废止了2016年的旧办法 [7] 下一步工作 - 制度与系统建设:将依据《办法》修订完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数据清单、行为清单和评价标准规范,并完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及“信用能源”网站,推进与相关部门平台互联互通 [8] - 监管应用与权益保障:将研究制定相关领域的信用应用措施,有效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同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异议申请等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8]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2026-01-07 17:3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资质规〔2025〕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 构,有关企业和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我局研 究制定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能源局 2025年12月4日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能源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异议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 或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等共享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及其他部 ...
国家能源局发布《分布式电源接入电力系统承载力评估导则》等重点行业标准
国家能源局· 2026-01-06 18:00
国家能源局发布2025年一批重点行业标准 - 国家能源局近期发布2025年7号公告,集中出台了一批重点行业标准,旨在规范能源项目规划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完善重要产品技术要求,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支撑节能提效和碳排放管理 [2] 综合性技术规范 - 发布《分布式电源接入电力系统承载力评估导则》,适用于分布式电源接入电力系统承载力计算及可开放容量评估,旨在提升评估工作的精益化水平,释放配电网对分布式新能源的接纳和配置能力,服务新能源大规模、高质量发展 [3] - 发布涵盖水力、燃气、燃煤、光伏、海上风电、陆上风电等6项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规范,适用于发电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保持与评价工作,有助于规范并强化提升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4][5] - 发布《特殊输电通道运维规程》,适用于特殊输电通道的运维工作,旨在提升运维工作精益化、智能化、数字化水平,规范运维保障工作体系,全面保障大电网安全运行 [6] - 发布《电力工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规范》,适用于电力工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工作,将规范数据库建设方法,有力支撑电力工程数字化工作 [7][8] - 发布《连续采煤机掘采技术规范》,适用于煤矿连续采煤机掘进和开采施工,有助于规范煤炭企业应用连续采煤机安全高效地掘进和回采,推动装备迭代升级和掘采技术进步 [9][10] 重要产品标准 - 发布《清洁低碳氢评价标准》,适用于对氢气产品进行生命周期评价,规定了低碳氢、清洁氢和可再生氢的评价方法及要求,旨在引导高碳排放生产工艺向绿色清洁工艺转变,鼓励开发清洁低碳制氢工艺 [11] - 发布《绿色合成氨》标准,适用于合成氨燃料的绿色产品评价,将填补我国在该领域的标准空白,引领合成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并促进合成氨领域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12] - 发布《绿色甲醇》标准,适用于绿色甲醇燃料用途的产品评价,有助于规范甲醇绿色产品评价领域技术要求,引领甲醇产业绿色低碳转型,促进甲醇领域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13] - 发布《B24重质船用燃料油》标准,适用于船用柴油机及其锅炉用的B24重质船用燃料油,将有效服务我国生物船燃的产销用,引领船燃产业绿色转型 [14][15] 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综合性标准 - 发布《光伏电站巡检机器人通用技术条件》,适用于光伏电站巡检机器人系统,将有效填补该领域的标准空白,有助于提升光伏电站的智能化运维水平,保障电站安全高效运行 [16][17] - 发布《燃煤发电机组深度调峰能力评估试验导则》,适用于300MW及以上容量的燃煤发电机组,将为挖掘机组深度调峰能力,缓解弃风、弃水、弃光现象,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提供标准支撑 [18][19] - 发布《气体绝缘金属封闭输电线路设计规程》,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110kV~1000kV气体绝缘金属封闭输电线路的设计,将为GIL设计提供技术依据,规范技术要求,促进工程应用 [20][21] 节能提效和碳排放管理标准 - 发布《风力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碳排放量化方法及评价标准》,适用于风力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碳排放的量化及评价,将从全生命周期角度为准确核算风力发电项目碳排放数据提供技术依据 [22][23] - 发布《光伏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碳排放量化方法及评价标准》,适用于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生命周期碳排放的量化,将为光伏发电项目碳足迹量化与低碳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助力行业绿色低碳发展 [24][25] - 发布《燃煤电厂能耗状况评价技术规范》,适用于单机容量100MW机组及以上的燃煤电厂能耗状况的技术评价,有助于优化提升燃煤电厂能耗水平,支撑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助力燃煤电厂实现双碳目标 [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