铖昌科技(00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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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铖昌(001270) -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8-14 20:47
工作目的与原则 -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良性关系、建立稳定投资者基础[5] - 遵循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诚实守信原则[5] 沟通内容与渠道 - 沟通内容涵盖发展战略、经营管理信息等[10] - 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等多渠道沟通[8] 沟通要求与活动 - 股东会审议现金分红方案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11] - 网站设专栏接受投资者问题并及时答复[12] - 保证咨询电话畅通,专人接听并反馈信息[12] - 定期报告结束后等必要时举行分析师会议等活动[15] - 特定情形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15] - 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说明会[16] 活动记录与限制 - 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编制记录表并刊载相关内容[23] - 避免在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现场调研等[18] 档案与人员管理 - 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21] - 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24] - 董事会秘书关注媒体信息并反馈[24] - 工作人员需具备全面了解公司等素质[25] - 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工作[26] - 对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26]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8]
*ST铖昌(001270) -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08-14 20:47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等[4] 内幕信息管理职责 - 董事会是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10] - 证券部负责监控、披露及档案登记[10] -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第一责任人[10] 内幕信息管理要求 - 档案和备忘录至少保存十年[12] - 发生时知情人一个工作日内告知董秘[12] - 进行重大事项做好管理,分阶段披露公告[12] 档案登记与送达 - 相关主体及时填写并分阶段送达公司[11] - 公司做好登记和档案汇总[11] 保密与交易限制 - 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利用交易[7]
*ST铖昌(001270) -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2025-08-14 20:47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 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铖昌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
*ST铖昌(001270) -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25-08-14 20:47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铖昌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 往来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 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 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 ...
*ST铖昌(001270) -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08-14 20:47
董事辞任 - 收到董事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2 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3] - 董事提出辞任,公司应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3] 董事职务解除 - 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提案,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4] 董事交接 - 董事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移交文件[7] 股份转让 - 董事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 25%[10] - 董事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10] 追责复核 - 离职董事对追责决定有异议,15 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12]
*ST铖昌(001270) -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2025-08-14 20:47
融资类型 - 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2] 融资原则与目标 - 融资应遵循战略导向、价值创造、风险匹配原则[3] - 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包括审核、合法等[3] 决策与执行部门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融资方案决策提供建议[5] - 财务部和证券部是融资活动主办部门[5] 审批与制度执行 - 发行股票、公司债券需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并按法定程序进行[7] - 融资所涉对外担保按相关制度执行[7] - 融资关联交易按相关制度执行[7] 审计监督 - 内部审计部门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9]
*ST铖昌(001270) -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08-14 20:47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 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 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 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 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 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即 ...
*ST铖昌(001270) -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08-14 20:47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总经理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总经理职责权限 第六条 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面主持公司经营管理事务,并向董 事会负责。 第一条 为更好地管理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 工作,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 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以使公司的生产经营高效 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浙江铖 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及总经理办公会议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并 受董事会委托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总经理是指总经理本人或经合法授权以总经理名义对外行 使其权限的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其具体职责权限经总经理办公会 议讨论后, ...
*ST铖昌(001270) -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8-14 20:47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包括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 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 ...
*ST铖昌(001270) -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08-14 20: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铖昌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提请董 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 选举。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