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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60178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文件
2025-08-28 18:17
业绩总结 - 2025年上半年公司合并口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82,931,854.65元[48] - 2025年上半年公司合并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为1,489,757,745.08元[48] 利润分配 - 公司拟根据新《公司章程》及相关监管要求修订《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9]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12] -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12] - 公司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13] - 任意连续三年,公司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3]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经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13][14]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4] -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13] -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超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 - 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方案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14] -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分红预案独立发表意见[14] -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分红政策情况接受监事会监督[14] -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拟分配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30%,需详细披露相关事项[15] - 若年度盈利但公司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需说明原因及留存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发表意见[15] - 《分红管理制度》自公司发行的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原《分红管理制度》自动失效[16]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拟向全体A股和H股股东每股派送现金股利0.1095元(含税)[48] - 共派发504,881,246.47元现金股利[48] - 现金股利占上半年合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00%[48] - 现金股利占上半年合并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33.89%[48] 制度修订 - 会议将审议修订《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5项议案[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根据新《公司法》等相关要求修订[17]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内容[20]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将“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调整为“高级管理人员”[20]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20] - 公司拟根据相关监管规定修订《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3] - 公司已根据新《公司法》等要求修订《公司章程》,不设监事会[23][44] - 公司拟相应修订《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修订情况见附件对照表[44] 关联交易 - 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遵守相关法律等要求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26] - 制度用于规范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公司及相关主体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27] - 公司将关联人划分为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定义的关联人等[27] - 公司董事等应向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27] - 公司可以向有关董事等相关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条件应为正常商务条件[21] - 公司违反规定提供的贷款担保,在特定情况除外不得强制公司执行[21] - 公司关联交易分为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企业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交易[28]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审议和披露[28] - 公司应防止关联人干预经营,关联交易应遵循商业原则,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29] - 关联交易定价可参考多种价格,无参考时以合理构成价格定价[29] -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可采用成本加成法、再销售价格法等方法[30] -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人应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不得要求公司垫支费用等[30] - 公司不得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人,不得通过金融机构提供委托贷款[30] - 不同金额关联交易有不同审议和披露要求[31] - 公司为关联人(股东或股东的关联人除外)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1]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无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2]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32] - 不同类型关联交易有不同处理原则[32] - 关联交易需先经董事会批准,获批次日发布公告[33] - 独立财务顾问和独立董事确认关联交易公平合理后,意见需纳入股东通函[33] - 发布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将通函送交股东,通函需经港交所审阅且备有中英文版本[33] - 修订或补充通函及提供资料应于股东大会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送交股东[33] - 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重大利益关联方放弃表决权,独立股东投票批准[33] - 获批关联交易报董事会备案,在首份年报及账目中披露交易信息[33] - 非豁免持续性关联交易需订立全年最高限额并披露计算基准[34] - 与关联方签订书面协议,期限不超3年,超3年需财务顾问书面确认[34] - 非豁免持续性关联交易需申报、公告、独立股东批准,按公司授权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34] - 非豁免范围内财务资助按一次性或持续性关联交易规定处理[34] - 审计师函件副本须于公司年度报告付印前至少10个营业日送交香港联交所[35] - 公司应最迟于每年年度报告披露时,对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审议[36] - 已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未超预计数额无需再提交审议,但需在定期报告说明执行情况[36] - 已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超出预计总金额应根据超出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36] - 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公允性及合规性发表意见,必要时可聘请独立专业顾问[36]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36] -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审核持续关连交易,并在年度报告及账目中确认相关事项[35] - 审计师每年致函公司董事会,确认持续关连交易相关情况[35] - 公司需容许审计师查核账目记录,董事会在年度报告注明审计师确认事项[35] - 公司若得知独立董事及/或审计师不能确认相关事项,应尽快通知香港联交所并公告[35] 其他信息 - 股东发言需提前登记,每人不超3分钟,总体控制在15分钟内[5] -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6] - 未在表决票上表决等情况的股份表决结果视同弃权处理[5] - 同一股份重复表决以第一次表决为准[6] - 公司聘请金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6] - 公司不设监事会,由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9][17][44]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3] - 附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标注时间为2025年9月[45] - 2025年6月30日公司A股和H股总股本为4,610,787,639股[48]
光大证券(60178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5-08-28 18:15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25-026 H 股代码:6178 H 股简称: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通知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上午 9:30 以现场、视频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 事 12 人,实到董事 12 人。其中,赵陵先生、刘秋明先生、马韧韬女 士现场参会;连涯邻先生、潘剑云先生、秦小征先生、任永平先生、 殷俊明先生、刘应彬先生、吕随启先生以视频方式参会;尹岩武先生、 陈选娟女士以通讯方式表决。赵陵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 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 召开董事会的规定。 公司董事经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
光大证券(60178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2025-08-28 18:15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25-028 H 股代码:6178 H 股简称: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95 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 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 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 股分配比例,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 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待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有关本 次 H 股股息派发的记录日、暂停股东过户登记期间以及 A 股股息派发 的股权登记日、具体发放日等事宜,公司将另行通知。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母 ...
光大证券(60178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7:53
制度适用 - 本制度于2025年8月修订,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1][2] 信息披露 - 审慎确定暂缓与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3] -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3] - 特定情形下应及时披露暂缓、豁免的商业秘密[3] - 定期和临时报告涉秘密信息可特定方式豁免披露[3][4] - 香港信息特定情况可暂缓披露,不再保密应尽快披露[5] - 可向香港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特定情况[5] 审核登记 - 暂缓或豁免事项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登记保存不少于十年[7][8] -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需登记多项事项,涉商业秘密额外登记[8][9] 违规处理 - 违反本制度造成损失,公司按规章制度处理[10]
光大证券(60178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7:5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 有效沟通,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关系,以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切实 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 ...
光大证券(60178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7:5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依 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中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 管理办法》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证券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 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其职责范围内的相 关事务。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 ...
光大证券(60178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7:53
内幕信息管理责任 - 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报送主要责任人[3] -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第一责任人[3]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 内幕信息知情人获悉信息后填登记表交单位负责人保管[8] - 单位负责人在相关事件发生后三交易日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8] 重大事项报送 -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应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12] - 重大事项应制作进程备忘录并督促人员签名确认[13] 违规处理与档案保存 -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核实追责,二工作日报送处理结果[13]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至少保存十年[15] 档案报送要求 -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交易日将相关档案和备忘录报送交易所[15] - 披露重大事项后事项变化应及时补充报送相关档案和备忘录[15] 重大事件界定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属重大事件[25] - 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等一次超该资产30%属重大事件[2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情况变化属重大事件[25]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重大事项[29]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重大事项[29] - 公司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属重大事项[29] - 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经理变动属重大事件[25] 知情人范围与问责 -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监高[28] -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造成影响或损失按情节问责[21]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董事会审议批准生效,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失效[23]
光大证券(60178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7:53
内部审计人员与组织架构 -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员工人数的5‰,且一般不少于5人[6] - 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独立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5] - 董事会决定内部审计部门设置,批准基本制度等[5] - 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审核内部审计重要制度等[5] - 内部审计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5]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 内部审计部主要职责包括建设制度体系、制定规划计划等[8] - 内部审计部拥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等必要权限[9] 内部审计对象与业务类型 - 公司内部审计对象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等[10] - 公司内部审计业务类型包括经济责任、常规、专项、审计调研等审计[11]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与重点领域 -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容涵盖战略政策落实、财务收支等多方面[12][13] - 公司内部审计重点领域有合规经营、内部控制等审计[13] 内部审计项目工作程序 - 内部审计项目工作程序分准备、实施、报告、督促整改四阶段[16] -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原则上应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业务有例外[16] -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并征求意见[17] 申诉与复查机制 - 被审计方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在30日内向内部审计部申诉[18] - 内部审计部收到申诉应在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18] 外部力量参与审计 - 除重大或涉密事项,经批准可聘请外部力量开展内部审计[21] - 公司不得将内部审计委托给特定外部机构[22] 内部审计薪酬与汇报 -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工作考核评价称职,薪酬收入总额不低于公司其他同职级人员中位数;内部审计部工作考核评价合格,按人均不低于公司总部其他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确定薪酬收入总额[34] - 内部审计部定期向公司党委和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汇报内容包括年度计划、制度建设等[24][25] 内部审计管理与监督 - 内部审计部接受上级审计机构指导监督,对子公司实行集中与分级管理结合的审计机制[24][25] - 内部审计质量管理包括遵守职业道德、提升人员能力等内容[28] 整改与协同机制 -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31] - 公司建立监督协同机制,加强内部审计与其他监督力量统筹,做好与外部审计协调[32] 问责与考核机制 - 内部审计部对违规事项提请问责,重大违纪违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32] - 公司完善考核任免机制,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人员考核等重要依据[32] - 公司对内部审计部和人员建立考核机制,对表现优秀者给予表彰奖励[34][35] 制度修订与施行 - 本制度由内部审计部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发布实施,自发布日起施行,原制度废止[37] 其他 - 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文化建设和宣导[3] - 公司党委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2]
光大证券(60178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7:53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 成员至少三名董事,独立董事过半数,至少一名从事会计工作超5年[4] - 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专业会计人士担任[5] - 现任外部审计机构前任合伙人特定日期起两年内不得任委员[4] - 披露财务报告等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7] - 每年至少与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9]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提前七天通知[12] - 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2] - 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临时会议可通讯表决[12] - 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12] - 对董事会负责,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10] - 会议档案保存15年[17] - 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公司支付[15] 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 - 成员至少三名董事,独立董事过半数[23] - 会议提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32] - 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32] - 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管选择标准等多项工作[26] - 按香港联交所要求有多项职责[27] - 成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连选可连任[23] - 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公司支付[32] 风险管理委员会 - 成员至少三名董事[42] - 会议提前七天通知,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48] - 负责对公司总体风险管理监督,控制在合理范围[40] -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46] - 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15年[52] - 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公司支付[48]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 成员至少三名董事,至少一名独立董事[58] - 会议提前七天通知,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决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63] -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研究并提建议[56] - 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61] - 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15年[67] - 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公司支付[63] 规则相关 - 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69] - 规则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69] - 规则与后续规定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69] - 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69] - 中文版本与英文翻译有歧义时以中文版本为准[69]
光大证券(60178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7:53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系指: (一)关于公司或公司的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的上市证券或 1 第一条 为规范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 障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 暂行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公司条例》(《公司(清 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公司条例》共同简称《公司条例》)、香 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 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公司收购、合 并及股份购回守则》(以下简称《并购及股份购回守则》)、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