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钢构(600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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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钢构(600496) - 精工钢构重大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07-11 17:16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和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 规定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是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 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
精工钢构(600496) - 精工钢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07-11 17:16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精工(集团)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控制度和风 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 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
精工钢构(600496) - 精工钢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7-11 17:16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成员结构,强化对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 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 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 ...
精工钢构(600496) - 精工钢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7-11 17:16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公司 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以及发生或即将发生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 息")时,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 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 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 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 ...
精工钢构(600496) - 精工钢构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办法
2025-07-11 17:16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对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管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 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 ...
精工钢构(600496) - 精工钢构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7-11 17:16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 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 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 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执行董事长一人。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 名公司职工代表,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本规则所称执行董事长同《公司法》中副董事长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 任期三年,任 ...
精工钢构(600496) - 精工钢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7-11 17:16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提高其使用 效率和效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其他有 关规定,结合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1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纵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 ...
精工钢构(600496) - 精工钢构总裁工作细则
2025-07-11 17:16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 事会的有关经营决策并汇报工作。 公司设联席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联席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所指总裁、联席总裁、副总裁同《公司法》第二 百六十五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指经理、副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三条 总裁及其领导下的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处理公司事 务,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总裁及其领导下的经营管理层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和勤勉地履行义务。 第二章 总裁及高级管理人员职权 第四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总裁行使以下职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
精工钢构(600496) - 精工钢构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07-11 17:16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治理水平,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董 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 事务部门。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
精工钢构(600496) - 精工钢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07-11 17:16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长江精工钢结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